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2019-06-29郝娜
郝娜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顺应财税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也进一步明确,央地间财政关系要做到政府部门间权责清晰、财力协调配置、区域平衡发展。本文从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视角出发,针对现存问题,提出在简政放权背景下要加强事权法治化,转移支付规范化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法治化
一、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定位
在现行税制下,财政收入改革是先行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的对应需要澄清两个误区:
第一,针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间的逻辑关系,很多研究直接把二者划上等号,认为是分税制造成地方财政困难与地方政府行为扭曲。事实上,问题的根源主要出在财权高度集中、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过度下放以及二者不匹配等方面。
第二,从改革进程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间顺序有先后。针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在改革中的次序问题,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要“按权定责”。但合理的改革次序应该实行“按责赋权”,即在合理划分政府间职责范围及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
财政事权本质上,就是政府需承担的责任,即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财政事权不仅是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依据,在财政体制中还起主导作用。事权和支出责任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财政事权是执行支出责任的基础,支出责任是财政事权的保障。
二、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原则
(一)受益原则。一般来说,全国性公共品牵涉到整个国家的利益,其影响较广,所以归属中央政府负责的应是全国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地方性公共品的福利范围则相对狭窄,受益者主要是地区居民,区域范围内受益的事权应由地方政府负责;对于受益范围涉及多个区域的事权,或是由中央政府出面协调由受益地区共同承担,或者由相关地区政府共同承担。
(二)地域原则。我国地域辽阔,政府间事权归属会受到东中西部地区差异性的影响,因此政府间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划分呈现地域性特点。像国防、外交等地区性特征不显著的全国性公共品,其事权应划归中央政府负责;像城乡事务、公园建设等地域性明显的公共品,,其事权应划归地方政府负责。
(三)效率原则。事权的划分应根据产品配置的效率。由于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下级政府往往比上级政府能获取有利的信息资源。下级政府在服务本地区居民的过程中, 能全方位、多层次收集到居民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偏好信息。反之,上级政府收集到的偏好信息大多要通过下级政府的反馈。而且在信息传递具有时滞性,还可能存在误差,导致所提供的公共品没有满足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
(四)外部性原则。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往往与信息复杂程度、外部性和激励相容机制的原则相结合。在事权方面,对于外部性较大的,其支出责任一般由上级政府承担;对于信息复杂度越高的, 一般由下级政府来承担;引入激励机制后, 支出责任一般由多级政府共同分担。
(五)技术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公共品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的。对于规模较大、需要高技术水平才能提供的公共品,是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反之,应由地方政府负责。
三、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
(一)事权划分没有法律支撑
在政府间事权划分方面,我国还未出台严格的法律法规,因此法律约束力较弱,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起不到规范作用。事权划分缺乏立法权,意味着上级政府可以对下级政府事权进行干预,甚至对下级政府财力自由支配。例如,一些由下级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因为上级政府对资金无偿占用,使得承担公共事务制度稳定性较差。
(二)各级政府错位、越位、缺位严重
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分散,省与市、县级政府间事权错位严重,存在事权上移、支出责任下移的现象。比如社保、公共安全等支出,外部效应大且信息复杂程度较小,本应交由省级政府主要承担,实际买单的却是市、县两级政府。上级政府把指标、任务安排给下级政府去执行的过程中,诸如“上级政府点菜、下级政府买单”的现象,令基层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三)央地政府间事权和财权不匹配
近年来,尽管中央加大对民生的投入力度,但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资金保障机制却未从制度上完善,这也使市、县财政困难矛盾日益突出。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义务与权力的不对等,使一些市、县财政收支吃紧,财政出现较大缺口,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基本支出困难。
(四)政府部門职责界定不清晰
在政府发挥主导性作用的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边界划分不够清晰,导致政府过多的干预了市场。同时行政部门权利与责任划分不清晰,滋养了政府部门的惰性。譬如,在发生一些医疗事故时,相关地区的行政部门和医院有关部门经常互相推卸责任等等,这些都由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界定不严格、事权不清、政府职责缺乏法制约束造成的。
四、优化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建议
(一)加快事权配置立法进程, 真正做到事权法定
要想从源头提高事权配置,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立法势在必行。加快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提高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二)坚持自上而下配置事权,适度增加地方自由度和主动权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所以在处理政府间事权配置过程中,中央应保持必要的事权。为调动各地的积极性, 更好地服务社会,中央还需兼顾各地区情况,将权限逐步下放,给各地区必要的自由裁量权利。
(三)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首先,明确政府职能范围,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要界定清晰;其次,转变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重心及投入方式,不断优化调整支出结构,避免公共服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发生。三是要理清省、市、县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在划分省、市、县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时,充分遵循公共物品和服务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性原则。
(四)合理划分事权财权,完善转移支付
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会进一步提高事权和财权的匹配度。但省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级次多,要建立转移支付制度相对困难,地方税系还需完善。建议在转移支付总额中,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逐步降低税收返还和制度补贴的比重,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比例。
(五)简政放权,推进事权与支出责任密切衔接
新一轮简政放权,是对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个新机遇。政府应该减少对企业微观经济行为的过度干预和不必要的审批,应将权力下放给社会,归还给人民。在减轻政府负担同时,公民责任感也大大提升。理清央地各级政府间关系,确保地方财力与责任相匹配,适当下放权力,对调动地方积极性,激发地方活力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谭建立,杨晓宇.关于事权概念的几点理论认识[J].山东经济,2008(06):80-83.
[2]刘承礼.省以下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J].财政研究,2016(12):14-27.
[3]田发,周琛影.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效应评估:以上海为例[J].当代财经,2018(04):25-35.
[4]董敬怡.完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措施的建议[J].财会月刊,2018(18):171-176.
[5]李娟.以简政放权为依托——促进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刚性联系[J].经济研究导刊,2016(03):78-79.
[6]曾康华,李思沛.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思考[J].财政监督,2014(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