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破产宣告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分析

2019-06-29吴成斌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6期
关键词:破产债权人

吴成斌

摘 要:当前市场经济背景中,破产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也是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竞争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情况,相关法律制度也需要对于这一现象进行调节,保证在这一过程中,相关方面都能够享受合法权益保护。本文以破产宣告中的债权人为立场,分析目前相关法律对于破产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对策,为相关债权人利益保护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

对于公司破产中的债权人来看,破产是保障他们损失弥补最大化的一种手段,从整体社会发展来看,破产也有利于保障相关人员利益,避免造成更多的人损失,提升整体行业发展稳定性的有效经济发展形态。

1.对于破产的认识

破产指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对于公司资产的处理办法,相应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相关法院依据以及申请,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办法执行,最终实践对于众多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之间的债券债务关系的处理。在目前的《破产法》中,对于债权人的救济是重点倾向之一,因为通过破产的方式来对于相关债务进行清偿,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对于债务人从债务关系中解脱也是不利的。不过主要正视的是,企业之所以破产,也和相关债权人在经营中处理不当导致的,他们应该要承担自身经营不善带来的后果。而在破产的过程中,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很关键。这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发展,避免产生关联破产,确保相关主体之间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

2.破产中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2.1破产不及时导致债务膨胀,进一步增加了债务实现难度

在企业经营中,债务人因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宣布破产结算,所以往往债权人在债务人偿债中,是很难获得全部赔偿的,要是相关债务人不及时进行破产,反而存在拖延情况,这样债务会进一步膨胀,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更低了,所以债权人受偿比例也会不断减少,对于债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出现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适合行政干预相关的,按照相关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但是这一办法并不适用于国有企业,一般国有企业的破产还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还有一些国产企业的破产往往审核更加繁琐,需要走的流程更多。这种情况吓,行政干预会导致企业不能及时破产。所以,一些企业实际上面临破产边缘,但是依然继续经营,持续亏损多年,有的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的生存状态,这种情况下,破产财产也在不断被消耗,份额不断减少,到最后,依然是避免不了破产的命运,但是相关的资产清算中,值钱的部分已经不多了,相关职工安置都成为问题,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更无法得到保障,债权人的损失更大。

2.2清算组织定位不明确,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在相关清算工作中,清算对于破产企业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都有一定的影响,相关清算组织一般是需要有明确的中立性质的,在清算组织的人员选拔中,债权人无法参与,多是地区的政府选拔的,他们的工作对法院负责,并不对债权人负责。而这样一来,清算组往往出于政府利益考虑,注重职工权益保护,而忽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在政府利益、职工利益等和债权人利益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就可能被放弃和忽略,这种清算工作对于债权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不能真正履行清算组织职能,也不能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

2.3破产费用过高,财产分配不合理

按照破产的相关规定内容,一般破产财产是需要先支付破产费用的,这是开展破产工作的前提,但是如果破产的费用较高,债权人的利益也会受到一定损害。一般的破产宣告时间往往比较长,还有一些不应该列入到破产费用中的费用也会列入其中,这样破产费用进一步上升,破产企业的资产进一步减少,偿债能力进一步削弱。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破产清偿的顺序界定中,债权人都不是第一位,,这些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是非常不利的。

3.破产宣告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3.1轉变政府职能,完善破产法

在破产宣告中,要实现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中,需要进一步转变相关政府职能,简化破产流程,通过对于一些经营不善以及发展前景不理想的企业要尽快执行破产,避免拖延导致的债权成本上升,提升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针对破产中债权人权益保护,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保证政府在企业破产中能够有效发挥指导和支持作用,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具体的企业,无论是不是国有,都应该按照相关破产法规定来执行,而不是观望。针对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要及时破产,让企业尽可能偿债。

3.2监督破产清算组织,保证公平公正

在企业的破产结算中,相关的清算组织要保持中立立场,就应该脱离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关系,针对具体的破产清算工作,要保证相关清算过程公平公正,保证清算工作能够有效开展,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在破产重整中不重视债权人利益保护、滥用强裁的情况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结合《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明确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和法律依据,规范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

3.3尽可能减少破产费用,做好收费规范

针对企业破产的费用,相关破产法也需要具体分析,作出明确的规定,针对不属于破产中的相关费用,不能纳入破产总费用中。针对具体的企业破产项目,需要按照项目的大小和清算等级来进行划分,为相关企业清算提供可供参考的规定,指导破产费用能够尽可能减少,保障债权人利益。

总结:破产宣告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此,相关工作中需要确立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张颖.破产法撤销权制度和无效行为制度的二元立法模式[J].政治与法律,2008(12):75-80.

[2]宗玲.论破产中债权人利益不当减损的法律缺失与对策[J].彭城职业大学学报,2004(03):45-49.

[3]林志强.破产无效行为立法向可撤销行为立法的转变——论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的修改[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02):39-43.

[4]葛现琴.对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抑或撤销权制度的探讨——现行《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评析及立法建议[J].企业经济,2002(08):129-130.

猜你喜欢

破产债权人
“对赌”语境下异质股东间及其与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
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抵销权时保护保证人的两种模式及其选择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债权人放弃破产拍卖 玩具反斗城有望复活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应对
阜新破产煤矿用地复垦问题与对策
“破产”潮牌Vans如何逆袭
认缴出资制的问题与未来改进——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
从债权人会议看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