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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9-06-28童婧

中国市场 2019年20期
关键词:中小企业对策

[摘要]现如今竞争结构不平衡与竞争规则不公正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协同竞争观念的困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漏洞是此困局形成之根源,突破困局的重围应恪守政府适度干预原则和符合整体效率原则。经济稳定,经济公正,而今应着重于效率,可落实的详尽要领如下:明晰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现整民间融资组织;激励本地银行向中小企业供给带宽并予以政策优惠;增进银政企业协同发展;建议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制度,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的监管机制建设。笔者通过剖析酿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困由,力争在法律层面完善近况。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局;法经济学分析;对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9.20

1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与政策呈现的弊病

1.1 非正規金融融资是市场的自然选择结果

技术竞争力弱、产业低端,高出生率和高死亡率等特质决定了中小企业迥殊的融资条件与融资需求。信息严重不对称是正规金融机构不易克服的。而非正规金融融资(特指民间借贷)由于融资快捷。与中小企业的融资频率高,额度小,时间紧的需求相投,已变成繁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之一。

然而鉴于民间借贷在我0国金融体系内的地位未被法律明确,尚欠缺法律的保障与政策的支撑,是以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巨大风险尚存。方今,主要是《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做出了规定。近年,中国在推行金融改革历程中对民间借贷渐渐给予重视,如: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新36条”,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2011年,央行实施了两轮民间融资现状摸底调查,并肯定民间借贷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乃正规金融融资的合宜和须要的补充;2012年初,温家宝总理连续四次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途径中述民间借贷的地位;2012年2月19日、21日,最高人民法院接连两次发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发回职能全面助推金融改革,然而,这些并未真正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解决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整、监管几近空白。

1.2 直接融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第一,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融资法律尚不完善。中国创立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以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其较主板市场的要求低许多,满足了那些姑且达不到入驻主板要求而远景看好的中小企业进行上市融资的需求。[1]然而,中国因其着手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呈现出诸多弊端:因中国企业须经监管审批方能挂牌上市,所以行政主义主观色彩浓重。部分业绩好但因融资经验的匮乏的中小企业,却因申请材料拙劣而不能成功上市。据此,中国中小企业板并未真正为中小企业敞开大门,歧视尚存。

第二,私募股权融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一定问题。私募股权,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其在叫一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2]其之所以可以向中小企业伸出接济的援手,革新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因为私募股权资金的来源稳定、能够使投资成本下降、使企业内外价值提升等。然而中国现如今对私募股权的法律规范尚缺完备性,相关法律保障制度和政策亟待完善。

2 试谈论国外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

2.1 美国

美国资本经济昌盛。金融市场化程度较高、金融工具衍生物纷繁,鉴于此,为了能够恰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美国政府制定各项完善的法律法规以指引民间资本,发挥政府职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不断健全与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自19世纪60年代起制定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发展于今关乎信用管理各层面的法律体系已完备。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已是引领美国征信业务操作行为最关键的法律。其他法律诸如1975年出台的《公平信贷机会法》,规定商业信贷机构不得歧视个人或中小型借款企业,切实保证中小企业被公正对待;1992年通过《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以协助小型投资企业公开发行长期债券,该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基于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案》与《小企业融资法案》而成立)给予从事股权投资的小型投资公司以担保。

2.2 德国

自20世纪60年代起,德国中小企业受惠于一系列立法与协助政策而方兴未艾,对德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审计的维系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德国政府以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使命,出台一系列法律与政策。其中令笔者感触最深的立法为:德国联邦政府通过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其保障开发性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政府为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资本主要市场上的融资给予担保,为担保银行提供一定份额的再担保。通过专项资金向担保银行发放低息长期贷款。从而冲抵部分担保损失(可达到担保损失的12.5%)。众多法律与政策为中小企业营建适宜的融资与发展环境。

3 “中小企业融资困局”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范式的选择

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的界说,关于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往往涉及不同都互相联系的论题:首先为通过价格理论分析法律规则的效果;其次为运用福利经济学剖断哪一法律规则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最后为应用经济学展望法律规则的演化与发展。[3]笔者将重点阐述美国法经济学者爱伦·斯密德建立的研究制度和绩效间关系的一个通用范式——SSP模式。

斯密德认为,有意义去推崇的绩效衡量标准并非抽象的效率。因利益冲突,整体上来看,想判别某制度有效率与否并非易事。某一制度到底有效率于谁是我们须明晰的。[4]由于制度间的差异,它们所要到达的绩效目标亦非致。鉴于此,剖析冲突结构重要于根据总成本与总收益来分析和取舍制度。承上,制度规则的选择则成为一种规范问题。

4 基于SSP模式对中小企业走出融咨困局的建议

第一,颁布“中小企业基本法”并制定全方位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为适应中小企业出于各时段的发展高求,不仅需制定基本法,还需制定针对性强的单行法以在融贷、信用管理等众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全方位保护。

第二,积极稳妥地推动非正规金融融资合法化。笔者认为,中国政府为使民间经济活力复苏而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大方向上的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对突破融资困局意义非凡。然而其局限性亦十分鲜明:使非正规金融融资步入正规金融发展的轨道,金融体制的自由改革等井非其目标,它仅为政府于特殊时期以援助陷于融货困局的中小企业为目的而采取的种尝试。若想实现无缺的财产权界定,不仅需有静态的法律界定,还需有交易、流转中的动态界定。鉴于此,仅中国《宪法》《物权法》中规定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是难以实现完整的财产权界定的。中国法律管制非正规金融融资的政策,其实对私有财产与企业的价值流传起阻碍作用,私有财产权的完整性因此被损害,实则有悖于宪法精神。鉴于此,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企业间借贷、民间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正规金融融资的合法地位以贯彻宪法精神。赋予民间资本以平等身份跻身于金融服务领域的权利,形成独立的民营中小银行或其他贷款性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创投机构与信托投资机构是终极目标。与此同时,亦应使中小企业与国有金融机构公正角逐得到充分保障。

5 结语

中小企业的存灭直接受制于融资,而国计民生又倚赖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融资困局长久未被打破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体系存在众多缺憾之处。鉴于此,若想让中小企业融资困局从根本上被打破,必须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政府需综合考虑金融与法律的严峻情势,保障我国成功实行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付昱.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15.

[2]付昱.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18.

[3]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彼得·纽曼.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第三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4]A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9:276.

[作者简介]童婧(1995—),女,汉族,江苏镇江人,本科学历,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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