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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令”实施在即,交通运输执法将有哪些变革?

2019-06-28编辑楚峰

运输经理世界 2019年2期
关键词:号令执法人员文书

编辑/ 楚峰

最近,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迎来了一个标志性事件——4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以2019年第9号令公布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9号令”),并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9号令施行的同时,交通部1996年第7号令颁布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8年以交体法发〔2008〕562号文印发的《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五个规范,都将废止。

此次9号令是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背景下出台的,对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等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主要内容有哪些?

9号令共设10章128条和1个执法文书样式的附件,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执行、案件终结、涉案财物的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目前,有关行政检查的程序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9号令结合工作实际,单设“行政检查”一章,对行政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解决检查任性、检查扰民等问题。

如第十八条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强调了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第二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检查的禁止性规定,即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被检查的场所、设施和物品造成损坏。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则是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路面巡查、水面巡查以及检查生产经营场所等行为进行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强化行政检查的痕迹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实践中,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不少执法案卷中的证据收集不规范、不齐全,甚至不合法,法律风险较大。9号令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如何规范调查取证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列举了八种证据,增加了“电子数据”。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明确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等证据的收集方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七条参考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如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通过对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进行规范,引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证据,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9号令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9号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在传统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9号令依据《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分别明确了罚款的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如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程序,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了代履行的程序。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等。同时,9号令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因执行难而导致的结案难的问题。

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9号令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对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全面精简优化,将文书式样从原来的32 种精简到24 种,删除了执法机关内部有关审批流程的文书式样。但是,考虑到各地执法实际和需求不同,对执法文书样式也不是简单的“一刀切”,规定对部没有制定、执法工作中又需要的其他执法文书,或者对已有执法文书式样需要调整细化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式样,以适应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

亮点在哪里?

通过紧扣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部署要求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9号令新增了一些制度内容:

上图:9号令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下图: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9号令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

一是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9号令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前,交通运输部门都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而且执法门类众多,有公路路政、道路运政、地方海事行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以至于执法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解决这些问题,2018年11月2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对整合执法队伍、理顺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级、加强执法保障等作了全面部署。为此,9号令按照中央文件精神,重新调整了适用范围,删除了之前各个行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的内容,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做到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衔接。

二是9号令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为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9号令第三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在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在全面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以及在附件中统一执法文书样式,从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中检查、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9号令第六十七规定,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七个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即一是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五是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六是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是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要把9号令切实落到实际,各省还需尽快细化细则

三是9号令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9号令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法定权利,对听证程序进行了细化规范。

同时,9号令单设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并明确无主物的处理,即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执法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整体来看,9号令集成度高、实用性强、宽严有度,但是交通运输执法工作任重道远,下一步要把9号令切实落到实际,各省还需尽快细化。广大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也要主动研究学习起来,把9号令贯彻好实施好,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提高交通运输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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