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版权伦理新变化视角下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路径探究
2019-06-27赵金红
[摘 要]新媒体语境下,版权保护也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强大影响力而变得更为复杂,基于新媒体技术的侵权行为也给传统的版权伦理秩序带来了冲击,在版权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博弈中寻求平衡。观察2018年新媒体版权判例,新媒体版权伦理出现了新变化,对版权人的保护力度加大:避风港规则或难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免责法宝;新闻作品的独创性获得进一步保护;公共服务社会功能的实现不能侵害摄影作品版权人权益;管辖权争议上向版权人权利主张一方倾斜。
[关键词]新媒体版权;版权判例;版权伦理
[中图分类号]G229.2
新媒体技术助推了版权产业繁荣发展,据2018年12月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2017年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结果,[1]我国2017年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突破6万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比重7.35%,其中“以数字信息技术、移动游戏、网络视听等为代表的核心版权产业增长迅速,对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然而,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康的版权伦理环境建设,在新媒体语境下,版权保护也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强大影响力而变得更为复杂,基于新媒体技术的侵权行为也给传统的版权伦理秩序带来了冲击,在版权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益博弈中寻求平衡。
2013年1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等基础上,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之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立法规定强调,这促进新媒体乃至整个版权产业健康发展非常有效力,其中直观的表现即为我国法院裁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2008年我国仅有11起该类型案件裁判,2012年裁判数量突破1千,2013年裁判数量突破3千,2016年裁判数量突破1万,而2017年、2018年的裁判数量都是两万多起,从2008年到2018年这十年间的裁判案件数量增加了两千多倍。 2008—2018年我国法院裁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见表1。
我国法院裁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这一方面表明我国在应对新媒体行业失范现象和新媒体版权保护方面的强大行动力;另一方面也显示在新媒体环境下我国版权侵权现象仍非常严重,我国的新媒体版权保护工作仍任重道远。我国虽然与英美等国家不同,不属于判例法系,但跟踪观察法院裁判判例,对于平衡版权人个体权益与社会共享版权发展成果,促进版权产业繁荣发展尤为重要,从2018年的新媒体版权判例来看,新媒体版权伦理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对版权人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
表1 2008—2018年我国法院裁判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数量表中2015年数据有异。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按裁判年份筛选是“2015(9121)”,按审判程序筛选是“一审(8911)、二审(1906)、再审(2)、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60)、其他(214)”,即年份裁判数据“9121”与该年审判程序加总的数据“11093”出现了不一致,年份裁判數据少于该年的审判程序加总数据。
1 避风港规则争议:侵权认定由间接侵权向共同侵权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技术发展迅猛,基于新技术的新传播方式带给人们海量信息以及提供媒体服务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种新的侵权纠纷,如何平衡版权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权益成为各国版权伦理建设的难题。1998年,美国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可以说该法案更多地倾向于保护新兴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确定了避风港规则,即根据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其平台之用户的第三方侵权无实际的“知道”或无明显侵权事实使其应当知道;未从其有权利和能力控制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一旦收到权利人适当的侵权通知就及时移除了相关内容或中断了网络连接。[2]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针对新媒体环境下的侵权责任认定也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作了类似美国避风港规则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构成侵权。而网络服务者若在拥有主观过错基础上实施了帮助、教唆、引诱等侵权行为则被视为间接侵权。
避风港规则极大程度上保护了互联网新兴行业的发展,然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成熟与新媒体对于社会生活影响力的逐渐扩大,避风港规则对于网络服务者在侵权责任中的过轻认定。2018年我国有一起判例值得关注,即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被告杭州顺网宇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网宇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的审判法院驳回了被告关于避风港规则的抗辩理由,判决被告的侵权性质为共同侵权。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1民初3946号。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作家步千帆的网络小说《超级兵王》的数字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而被告顺网宇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有并运营的“顺网宇酷”网站上提供了包含《超级兵王》的应用程序供用户下载。被告顺网宇酷公司以“避风港原则”来应辩,认为自己提供的仅是链接服务,并在收到原告侵权告知函后立即断开了链接,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叶方(笔名步千帆)系涉案作品《超级兵王》的作者,原告经其转让获得了涉案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数字版权,有权提起诉讼。实质上被告是与合作方通过合作共同实施了对涉案应用程序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被告亦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裁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显然,法院在判罚版权侵权行为责任方面,网络服务者与可供用户下载作品的应用程序来源网站视为合作关系,若该应用程序下载的是侵权作品,那么网络服务者不管是否有主观过错都被视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2 新闻作品侵权争议:作品独创性被进一步保护
近些年来,关于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1990年以及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都将“时事新闻”列为不适用于该法的内容,2017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新闻信息的界定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其第十五条对转载新闻信息作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媒介生态环境,新闻媒体是以新闻作品为核心竞争力的传统媒体,在新媒介生态环境中举步维艰,耗费巨大人力、经济成本采集制作的新闻作品被其他新媒体轻易转载、复制、传播,成为其他新媒体赢得注意力、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资源,这对于新闻媒体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可喜的是,2018年的新媒体版权司法审判逐渐纠正了这一现象,对新闻媒体的新闻作品版权权益给予支持。
判例1: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104民初23524号。被告的网页“E都市”上登有一篇题为《广东食药领域大要案频发最高涉案金额达1.9亿》的文章,题目下方标注有“2014年10月9日12:33编辑:泓翔 来源:羊城晚报”;篇末标注有“董柳林晔晗蒋倩倩”的信息。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2000元。
判例2: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数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该案的基本情况是: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04民初2228号。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刊登《奢侈品不再具备保值价值?》作品,该文章标题下方注明“2013-11-19来源:羊城晚报”。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上面两起案件,涉案作品都属于新闻作品,其中一家被告在应诉时强调“涉案文章属于时事文章,被告有权进行合理使用”,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作者和作者单位共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独创性就是保护人类的智慧结晶,对于独创性的保护正是版权的核心理念,正视新闻作品中所凝结的记者、编辑等新闻从业人员的智慧成果,将新闻作品归入《著作权法》第三条中的第一项内容“文字作品”而加以保护支持是非常合理的。
3 摄影图片侵权争议:公共服务功能不再成为合理使用理由
2018年,摄影图片侵权行为成为新闻媒体的版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内容。从新闻媒体的抗辩理由与侵权行为来看,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在对侵权作品的使用功能上,新闻媒体强调的是提供传播文化的公共服务功能,并没有商业获利。以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四案为例,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03民初7766、7768—7770号。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了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广西阳朔遇龙河”“西双版纳”“新疆喀纳斯湖”“中原影视城”四幅摄影图片,原告认为被告基于商业目的在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应诉抗辩中除了质疑原告不具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外,格外强调了自己作为新闻媒体资讯平台的身份,提供新闻发布、实时报道、文化旅游介绍等公共服务功能,从公共性角度认为自己是合理使用,理由主要有:从摄影图片的拍摄内容来看“涉诉照片均系人文风景,其中还有大学校门、影视城等,均系公共资源”;从摄影图片的使用用途来看,“原告在使用该图片用于公益旅游频道,并没有因此获利”。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除外),裁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有合法来源或其行为系合理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四幅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每幅摄影作品2千元,即共计8千元。显然,裁决结果不认同被告所提出的公共服务功能。
第二,在对侵权作品的使用行为上,新闻媒体的文章作品将侵权作品作为写作内容,并在文中附加未获得授权的摄影图片。以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为例,该案的基本情况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73民终62号。2011年,周洁创作了一组24张摄影图片“二十四节气图”,上传于豆瓣网,2012—2016年,《新民晚报》《上海画报》等多家媒体杂志报道了周洁及其创作的上述涉案图片,2016年11月10日,周洁将这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使用权授予著清公司,2016年11月24日,著清公司通过公证保全取证到,在“大河网”的新闻中心下的女性时尚板块,有一篇名为“美哉中国,美丽的二十四节气图”的文章,文章介绍了这组作品“来自豆瓣青简的一组作品……青简利用自己的休假时间到全国各地去拍摄素材……她还在图上配上了康熙字典的字体印章……”,文中配有22张涉案图片,有2张图片未能显示。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裁决河南日报侵害了著清公司对涉案22张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河南日报赔偿,赔偿著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500元。被告河南日报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上诉,上诉中强调自己的网站使用涉案作品,“意在传播、普及中国传统气象历法知识,著清公司并无经济损失,涉案赔偿数额过高”。二审法院认为河南日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判例给新闻媒体敲响了警钟,新闻媒体的最大社会功能无疑是提供公共服务,然而,社会功能的实现不能以侵权摄影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途径。
4 管辖权争议:向版权人权利主张一方倾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018年,有起管辖权争议判例值得注意,即原告广东羊城晚报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73民辖终732号。一审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决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开办的网站上转载《广东湛江21岁女孩失联4日或遭遇招生诈骗(图)》作品,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被告不服一审裁定结果,以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将本案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该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管辖权争议。原告所在地区法院是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区法院是安徽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告、被告之间产生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安徽省的法院进行审理,也可以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广东省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告选择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被告上诉要求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二审法院承认原告、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显然,在管辖权争议焦点上,法院会向权利主张一方倾斜,即审理法院所在地由原告来进行选择。
参考文献:
[1]2017年中国版权产业增加值突破6万亿 占GDP比重7.35%[N].经济日报,2018-12-25.
[2]管育鹰.美国DMCA避风港规则适用判例之研究[J].知识产权, 2013(11):94-101.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城市文化创新传播研究中心”项目成果,课题编号(2017JD55)。
[作者简介]赵金红(1977—),女,汉族,内蒙古乌兰浩特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媒体版权、媒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