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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自由观研究

2019-06-26王永新丁志洁

新丝路(下旬) 2019年6期
关键词:自由民主

王永新 丁志洁

摘 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十九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优良而光荣的传统,也是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决胜全面小康之法宝。笔者试从卢梭“公意”理论源头出发,从伦理和政治的双重视角探讨民主对自由之价值,厘清自由与民主的内在逻辑,同时以自由实现的方式为突破口,探讨民主的实现途径,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理论借鉴。

关键词:公意;自由;民主

一、卢梭自由观的理论渊源

1.霍布斯的自由主义

霍布斯认为自由是绝对而普遍的,同时也认为自由是人人都拥有的天赋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无关于人的身份和背景。卢梭对霍布斯的人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这一思想加以继承和发扬,因而认为人人拥有属于自我的自由,这样的自由与生俱来,不可剥夺。

虽然卢梭本人对霍布斯的批判是很苛刻和尖锐,尤其是有很多的批判将霍布斯的理论进行了本质性的颠覆,但是卢梭在很多方面还是对霍布斯的理论进行了继承和创新。首先就是二者都是站在人性的角度来探讨自由的问题,都把人性确立为自由的首要的原则。其次是卢梭和霍布斯一样,對社会秩序非常的看重。

2.洛克的自由思想

洛克的自由观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类时,赋予每个人同样的权利。作为第一个对宪政民主思想进行全面阐述和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洛克重视自由,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主张通过契约来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承袭了其思想,并最终成为卢梭的终身追求。卢梭的自由观多源于洛克,这其中既有传承,也有批判。

洛克主张在社会契约的形式下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和平等,最终捍卫人们的和平的生活状态。相对于霍布斯来说,洛克将全体人们的两种权利都在缔结社会契约是交付了出去,也就是保护自己和惩罚他人的权利。学界通常认为洛克的是一种双重的契约形式,一方面是政治契约,另一方面也是结合契约。其理论贡献不仅在于对民主和宪政分权思想的启蒙,对于现代自由主义下的法治也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这些珍贵的政治主张都可以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看到雏形。

3.卢梭对近代自由思想的继承与创新

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的自由观和人类属性进行了质疑和创新,洛克则在霍布斯社会正义和契约思想的指引下,找到了自己的契约形式。卢梭认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从外表来看是一种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同,实际上却是强权者的征服。而洛克的契约模式有始终保留了财产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因此也就只能祈求一种不彻底的自由。在卢梭看来,一种合法的权利实际上应该是以全部的共同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人都参与契约的缔结,人们之间相互平等的放弃自己的所有的权力,然后再平等的享有所有的权力,实现自己的自由。

二、卢梭自由观的内涵与特点

1.卢梭自由观的内涵

首先,卢梭自由观的第一层内涵是平等。平等是卢梭自由观中最基本的内涵。他是通过平等去寻求自由的,其追求自由的真正目的正是在于对平等的热切渴求。卢梭在《论不平等》一文中说道:“所有的人和物,它们的行动都受到自然的制约和调配,他们对自然必须绝对的听从。”也就是说,自然的法则是没有人可以打破的,任何动物都必须在自然法则的支配下进行活动,否则就是违背了自然的法则,可能就会受到自然的惩罚。自然赋予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地位和权力,这是没有人可以打破的,每一个天生的个体都是平等的。

第二,卢梭自由观的第二层内涵是自我超越。自我超越是卢梭一生的追求,其对自由的渴求的外部表征就是超越自我。卢梭认为,人和动物本质一样,但却超越了动物,在心灵的灵性上更胜于动物。因为自由,决定了人将会在很多方面会超越同类和自我。卢梭站在唯物史观的高度,阐释了人的社会性和人类语言形成与人的本质没有绝对关系,而是人在漫长实践过程中经过大量积累才得以形成的。亚里士多德等一些哲学家都认为语言是人类的禀赋,而卢梭在关于语言起源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假设。其目的不是要在理论上去阐明人类语言的起源,而是要告诉读者人类语言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漫长和艰辛的过程。在卢梭看来,人要想自我超越,就要知道自己的不足,如果自我满足,就不会发生自我超越。

第三,卢梭自由观的第三层内涵是对幸福的追求。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下的公意可以使人们放弃自己的小的自由,约束自己,从而使得整个社会获得一个大的自由环境,进而使得每个人都获得自由,可以自由生活和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可以在公意的约束下自由的满足自己的所思所想,这样就可以获得幸福。古希腊的学者都把善的问题作为自由之根本,也是幸福之根本;而卢梭也把自由和平等作为共同体的最大的幸福。但是文明社会必然有着不平等的存在,依附也就时刻存在,自由总是会消失,卢梭的解决方案就是让渡一切权利,在共同体之下来实现人人平等和自由。当个体具有了意志的自由的时候,也就是他可以自由的支配自己的行动和思考,这样的自由状态就是不受奴役和压迫的表现,符合人类的自然状态下的本性。在卢梭看来,这样的自由状态就是幸福的。

2.卢梭自由观的特点

第一,卢梭的自由观包含着主体性与能动性。其中,主体性是卢梭自由观的核心。卢梭想通过契约来构建一个政治社会,在这个政治体制下,政府被全体人民建立。人们之所以需要这样的政府,其目的在于人们与生俱来的权利需要政府保护。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人们就有权利去推翻这个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人的主体性就得以体现,个人为了卫护自己的权利,就会发挥自己的主观意志,捍卫自己的主体地位。而能动性则是实现自由的动力。在卢梭这里,有三个重要的方法可以使得人们重新的获得自由。其一是通过人民主权来使人们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从而获得积极的自由;其二是以普遍的公意为指导来,其三就是迫使服从。虽然“迫使”一词看上去似乎限制了自由,其实这正是卢梭的智慧所在。公意基础上的国家或政治共同体,每个人都是在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不是在服从任何别人,而只是对自己的意志的服从”,这种每个人自己的意志就是每个人的能动性的发挥。

第二,卢梭自由观有着鲜明的层次性。这里的层次包含两个方面:首先,平等是卢梭自由观的基本需求。其次,自我超越是卢梭自由观的高级需求。自我完善是人的本性,它是人类从一种状态的自由向更高一级的状态下的自由过度的内在动力。尽管私有制结束了自然状态,为文明社会开了端,也为一切社会的发展提供基础,但是伴随着人类文明进步,不平等不断的深化,道德也出现了普遍的堕落。然而任何事物都没有办法阻碍历史前进的脚步,当一种状态或自由到了不合理的顶点的时候,一种新的合理的自由或状态就会应运而生。这就将人们带入到更高的境界之中,让人们觉得在原来的淳朴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如今的政治自由相比较而言,这样的契约共同体才是他们所想要的状态形式。原来的本能被正义所取代,德性和良知也在政治自由中被塑造,人类开始在文明的状态下生存。

三、卢梭论自由的实现途径

1.制度的完善是实现自由的根本保障

在卢梭看来,一种制度的优劣与否就在于能否保障全体成员的意愿,保障全体成员的自由;如果只是少数人的自由和多数人的奴役,那么那样的契约下的制度也是失败的。卢梭清楚的看出,尽管霍布斯和洛克都有自己的契约模式,却并不能改变社会的不平等,实现不了人人所渴求的自由。于是,卢梭让渡了一切权利。卢梭的逻辑很简单,既然每个人都同時和同样地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让渡给集体了,那就等于每个人没有向任何人让渡任何权利。这就是卢梭所建立的共同体。卢梭把霍布斯的君主主权概念转变为人民主权的概念,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主权在民。

2.道德教化是实现自由的有力补充

(1)个体的自我教化。卢梭重视人的道德的培养,这在他的《爱弥儿》中可窥一斑。“当我禁不住诱惑,我便会在外在物给予我的刺激下行事。当我因这一点而责备自己,我就只听从于自己的意志。我做恶,于是我受奴役;我悔恨,于是我自由。”在他的思想中,人的德性和社会的自由是彼此相属和互为前提的。卢梭将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的德性和良知定义为“公意”。公意的涵义是指在一个共和国中,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以及对他人的愿望转换成人人遵守的法律,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者逃脱法律的约束。在这样一种公意的安排之下,个体的德性会有很大的提高。当每个共和国的公民都愿意把自己的愿望或者是权利转换成自我遵守的法律时,也就在悄悄的完成一种个体的自我教化。

(2)社会的整体教化。卢梭的“公意”的本质目的是想创建一个完美的共和国政府,但是在卢梭的眼中,如果一个国家或政府仅仅依靠个人的德性和良知来维系社会的运行的话,那么社会的秩序最终会落入无序的慌乱之中。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卢梭反其道而行之,以不自由的现实为出发点,把社会的公共意志和个人的意志进行了区别和划分,在众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而合法的公意,以期待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公意的形成过程以及人们对公意的遵守与服从,其实就是一个社会或共和国的社会公共人格的建立的过程。自由是人们发自于内心的本性之物,它一方面可以维系一个个体的自由的意志和独立性,另一方面在个体自我感觉到意志自由的同时,也可以让个体敏感地为了自己的意志的自由和人格的独立而放弃自己的主观任意,从而和其他的社会成员一起达成公共意愿即公意,并且一起遵守和付出这个公意。卢梭的这个“公意”就是社会整体教化的一种制胜的法宝,它击退了个人的私人意愿或众意的干扰,让整个社会成员可以在公意的指导下或者在公意所形成的法律的约束下自由的行动。一个社会的公共意愿的形成,其实就是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公意的指导下的建立的过程。全体社会成员对公意的遵守和服从,都是出自于自觉和自律,没有任何的奴役、压迫和盲目。

四、卢梭的自由观对后世的实践影响

首先,建立公平合理的制度以保障人民自由。一个公平合理的制度是实行人民自由的基本前提和根本性的保障。这就有如实行依法治国,所有的社会实践都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丝毫不接受任何个体意志的阻碍和破坏。有了法律的对社会的保障作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就会觉得很安宁和自由。我们的法律来自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卢梭的时代,理想状态下的法律就是在公意的基础上转化而来的法律,而他的最终的目标就是在“公意”指导下的人民主权,希望找到一个可以真正反映人民意志的社会契约来为国家的政治权威奠定合法性的基础。其实卢梭的“人民主权”类似于我们的依法治国。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创造了“公意”的概念,其核心是一切权利全部都让渡给整个集体。当然,这种权利的让渡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自愿的、毫无保留的和平等的,社会也是在公意的指导下进行权利的维护和国家的治理。依法治国和公意都是将整体的公共意志放在个人的意志之上,不允许任何个人践踏和损伤公意而对社会秩序的造成混乱。在卢梭这里,立法者是全体的人民,法律保障着全体人民的利益。所以,一个民主的国家之中,自由的获得就是自己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

其次,解除物欲对人的牵绊以实现个体自由。个体的自由是卢梭在自由思想中所孜孜以求的,虽然自由的政治社会即政治共同体在契约的驱使下得以建立,但是卢梭所真正想要的却是个体的自由。这或许很矛盾。一方面个体需要交出自己的所有的权利,或者是让渡出所有的权利给共同体,然后被强迫服从公意,获得自由。另一方面,个体想要服从自己的意志,其首先必须服从公意,而服从公意就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这在卢梭看来就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这样的话就得出了一条定律:放弃即是拥有。

再次,升华人们的道德层次以实现道德自由。卢梭的契约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之上的,他所搭建的社会秩序就是那种通过契约的公正来实现人类自由。在卢梭的自由的概念之中,道德意志是公意,这个公意不同于自然的或个体所具有的意志,它直接推翻了个体的私意的狭隘性,使得整个社会在公意的原则的指导下自由的生活。由公意所组建的政府出于政治秩序的考虑就必须开始对公民进行美德的教育。这种道德层次不仅使得社会和谐发展,更使得一种制度历久弥新。相对于法律的统摄力,卢梭更看重道德教化对人们的感化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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