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外来者劣势”:国有企业“走出去”战略
2019-06-26胡晓
胡晓
2013年9月和10月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一带一路”建设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边与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区域合作平台,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经济融合、政治互信、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内容写入党章,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理所当然肩负着“走出去”这一历史重任。
一、国企“走出去”战略的制度背景与挑战
2001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正式明确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是中国鼓励性对外投资政策形成的标志。在此之前,中国对企业对外投资一直处于限制性或保留性的态度。同样在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这是中国企业经营面临的重大制度环境变迁,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也直接促进了企业“走出去”。
第一阶段为2001年至2007年,中国“走出去”战略与“入世”驱动了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2004年中国企业的外贸经营权完全放开,也为企业进行跨国价值链布局起到了促进作用。这一时期,是中国国有企业多行业海外布局的突破期。仅2006年,国有企业就在能源领域完成了多宗金额较大的并购案。例如,中石化对俄罗斯乌德穆尔特石油公司35亿美元的收购;中石油成功收购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交易金额为41.8亿美元;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全资收购法国罗地亚公司有机硅及硫化物业务项目。这一时期,国企已经成为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排头兵。
第二阶段为2007年至今,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国国有企业跨国经营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2008年金融危机给世界各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冲击,大量企业陷入资金短缺的困境,国有企业依靠在资金方面的优势,获得了一些在海外低成本并购的机会,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外直接投资进入了一个震荡期和低谷期,但是中国国有企业在金融危机时期却迎来了跨国经营的良好发展机遇,投资额在 2010年、2014年和2016年连创新高。
二、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挑战:“外来者劣势”
外来者劣势(Liability of Foreignness)理论由Hymer首次提出,认为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环境的不熟悉以及文化、政治和经济差异,其海外投资会承担额外成本(Hymer,1960),即“海外经营成本”。 这意味着企业在对东道国进行投资时会面临东道国本地企业不需要面临的竞争劣势。
1.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外来者劣势无时无刻都影响着中国企业在东道国经营成本(Zaheer,1995)。具体而言,在对外投资前期,企业对东道国市场、商业惯例等信息不了解而产生的不熟悉成本。这种成本表现为:第一,为了获得当地经营所具有的合法性,中国公司需要通过中介机构去获得相关的信息,并借助相关机构履行必要的商业程序。这种成本相当可观;第二,信息不对称使得企业遗漏了一些重要信息,从而使得企业在当地经营面临经济(比如税收)、法律等方面的风险;第三,由于缺乏对当地顾客生活习惯、价值倾向的理解,使得公司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并不能很好满足当地客户的独特需求,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2.国际化人才的风险。当公司对东道国进行投资时,就需要有熟知东道国运营的国际化团队,这种人才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国际化人才来自公司内部,于是给公司提出了这样的挑战,中国公司是否有足够的人才来适应东道国的市场经营,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使得中国公司国际化经营面临巨大挑战。另一方面,国际化人才从东道国选聘,这一做法存在的潜在风险在于,由于对当地人力资源文化、价值观知识的缺乏,能否有效招聘到与公司价值观匹配的合适人才存在着巨大不确定性。
3.国企“认知合法性”缺乏增加了中国企业获取当地资源的难度。即便是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价格或者采购报价,东道国资源供应商和消费者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本土化偏好,主要原因是对来自其他国家企业的不信任(Eden,2004),他们尤其存有这样的刻板印象:来自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带来的是不公平竞争。这一心理认知使得资源所有者更倾于将资源提供给他们熟悉而信任的企业,消费者也更倾于选择知根知底的本土企业,这在经济学中称为认知合法性缺失。认知合法性缺失同样也会使得中国企业在获得当地融资支持方面落后于东道国企业。
4.高政策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高政策风险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制度环境的普遍特点,投资目标国的政策风险是影响中国企业经营状态与绩效表现的重要因素。此外,很多发展中国家还存在很严重的腐败问题,以及政权非正常更替现象,這些都会增加中国企业在当地经营的成本。
三、国有企业克服“外来者劣势”的路径
1.构建国有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组织合法性。①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国有企业首先需要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变由国家政府行使公司决策权的外部形象。对于非自然垄断型国有企业,可以加大民营资本的投入,这些非自然垄断企业,其国际化更多侧重效率,企业可以更多依据自身绩效的需要进行国际化战略行为。②通过从事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东道国的合法性认知。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当地社会责任活动,增强东道国对其合法性认知。公司可以通过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向当地企业、客户、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展示中国国有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从而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国有企业在当地经营的合法性。③保持企业的透明化。当前东道国对国有企业不信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透明度,东道国企业或者政府缺乏公司财务结构,融资安排、经营效率等信息的系统了解,因此在进行投资审批、供应链合作、遵守东道国法制等方面对国有企业缺乏信心。保持公司透明度的一个重要途经是,国有企业可以依托旗下的上市公司,将之作为国际化运作载体,通过规范的信息披露增加企业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