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池四合院文书校读释例
2019-06-26史佳新
史佳新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 710119)
契约文书是民间百姓各种交易凭证的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语言学研究价值。“清水江文书整理与研究”丛书编辑组2015年整理出版的《加池四合院文书考释》(以下简称《加池》),共收录了清朝乾隆中期到20世纪50年代近200年间的1 200余份文书,其内容涉及山林权属转移、佃山造林、股份分配、田土买卖等。这批文书绝大部分出自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乡民之手,而且非一人一时一地书写,因此出现了很多异体字、俗体字、错别字、方言词等,这些因素给文书的阅读利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整理者已经进行了非常详细认真的释读和考释,但难免有疏漏之处。本文将其中的舛误加以归类整理,并结合相关知识进行校正,以期恢复贵州加池四合院文书的本来面貌,为进一步利用和研究这些文献提供更为精确的资料。行文举例时对文书原来的题目作了适当的文字增补,并在句末注明页码,以便核查。
一、因不识俗字而误录
1.《清光绪四年(1878)翻读勇山场佃契》:“恐口难凭,立此佃字存照为援。”[1]196
2.《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培丢山场佃契》:“立佃字人本寨龙癸太。”[1]228
《民国八年(1919)番谷王上统山佃契》:“凤岐、献义、献忠叔侄占九股,凤沼弟兄、恩宽弟兄叔侄、献魁占三股,源淋、金培弟兄占廷华公三股,又得买龙姓二股,凤凰、凤灵弟兄叔侄占三股,恩宽弟兄叔侄占乙股半,开连占乙股半,龙开太弟兄占一股。”[1]268
3.《清咸丰九年(1859)显节山场股份分单》:“各家执一纸。”[6]26
《清同治十四年(1875)岗套山场佃契》:“佃字三张,各执一纸存照。”[1]182
二、因不识俗字而失校
1.《清嘉庆十二年(1807)范述尧兄弟显则山场杉木卖契》:“当日凭中议定价艮贰拾乙两,亲手领回应用。”[8]10
释文中“艮”出现在表达交易原因的位置上,当为“银”,“艮”为繁体“銀”省略意符而成。《说文解字》:“银,白金也。从金,艮声。”《宋元以来俗字谱·金部》亦收录此字形,引《古今杂剧》为证。“艮”又另兼正字。《说文》:“艮,很也。从匕目。”《广韵》:“艮,古恨切。”整理者虽在“艮”字下注明应为“银”字,加池4卷中经常出现,后面不再一一指出,但并未将这一原则贯穿到底。同一“艮”字,有的校改,有的则原文抄录,不妥。同样失校之例再如:
(1)《清嘉庆十三年(1808)范继尧兄弟补生冲头田卖契》:“当日凭中议定价艮四拾乙两八钱整,亲手收回应用。”[10]52
(2)《清咸丰九年(1859)眼高帛山场分派合同》:“日后木植长大成林砍伐下河,照名点数,始分价艮,以免争乱。”[6]20
(3)《清光绪十八年(1892)尾包大山木材款分派清单》:“山价银壹伯(佰)两整,伸水三两陆钱,实存银九十六两四钱,各食去艮三两二钱整。”[1]336
2.《清光绪十三年(1887)乌在丹山场佃契》:“今佃到姜克顺、开周、凤仪、大明、显国等共山乙块,地名乌在丹。……外批:地主分为叁大股,克顺叔侄与显国共占乙大股,凤仪叔侄与凤章弟兄共占乙大股,开周、大明、献义、显旺共占乙大股。”[1]213
三、因不明词义而误校
1.《清道光四年(1824)姜开礼弟兄冉皆笼杉木栽手断卖契》:“其山界趾(址):上凭之豪新田角至岭为界,下凭岩洞为界,左凭冲,右凭买主之山为界。”[8]262
《清光绪三年(1877)姜克贞包党兄山场杉木断卖契》:“为因缺少钱用,无处,自愿将到地名包党兄山场乙块,界止(址):上凭顶与路为界,下凭犁嘴,左凭文斗姜姓之山,右凭瑶光张乙未之山为界,四至分清。”[6]124
古籍整理有一条原则:原文可通,则不得以意校改。释文将上揭两例中的“界趾”和“界止”皆校为“界址”,殊不知三者义同,属于界限类词语,不烦校改。“止”有至、到的意思。《汉语大字典》“止”义项下有“至,临”。《字汇·止部》:“止,至也。”《诗·鲁颂·泮水》:“鲁侯戾止,言观其旗。”毛传:“止,至也。”“界止”犹“界至”。王力先生在《古汉语字典》中辨析“趾、止、址、阯”时指出“‘趾、止、址、阯’实同一词,‘趾、址、阯’都是后起的分化字”。“界趾”在其他契约文书中也有用例。如《清道光十三年(1833)潘松荫堂卖围田契》:“此田坦并无有碍河道,倘有来历不明,沙邻争占界趾,以及司官事物不清,系潘姓同中理直,与买主无涉。”[12]28《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姜凌霄卖山场杉木契》:“其山界趾:上凭盘路,下凭谏垦,左凭岭以钟英之山,右凭路以下为界,四至分明。”[13]197《汉语大词典》仅收录“界址”一词,义为“土地分界之处”,编者或据此进行校改,误。
2.《民国三十六年(1947)翻独勇山场杉木主佃分成合同》:“日后木植砍伐依照合同股数分派,二比决不异言。”[1]326
上揭例中,原契作“照依”,与“依照”同义,二者是同素异序词,释文不烦录作“依照”。《汉语大词典》收录“照依”一词,义为“依照;按照”。明《初刻拍案惊奇(上)》:“玄宗大喜,接过手来,想着月中拍数,照依吹了一曲;又在袖中摸出数个金钱,洒将下去了,乘月回宫。至今传说唐明皇游月宫,正此故事。”《清嘉庆二十四年(1819)阙德璁立托管山场字》:“当日凭中三面言断,承管人前去栽种松杉竹木桐头茶木,日后成林,照依三七均分,种人坐七,山主坐三。”[14]299《清光绪五年(1879)巫门游氏立卖田契》:“其银即日随两相交付足讫,无欠分文额载本户际翊房民米叁升正,二家不得加减合勺,照依老契过割人册认纳。”[15]63皆其例也。
四、因形体相近而误录
1.《清光绪十年(1884)姜凤至党周皆占乌什山场杉本断卖契》:“凭中:姜开腾。”[6]150
2.《民国五年(1916)井蒿山场股份清单》:“此山分为贰大股,源淋兄弟占乙大股,今乙大股又分为贰股,凤凰、凤灵弟兄叔侄占乙股,今乙股又分为五小股,培刚、祖召共占三股,凤岐、恩光占二小股。二大股分清。”[6]348
五、因不明文意而误读
1.《清光绪十五年(1893)姜占魁父子培九皆里乌山场杉木断卖契》:“此山土股分为十股,父子三人占三股,内副栽手四股。父子三股今将出卖与本寨姜恩瑞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议定价钱乙千六百二十文,亲手收回应用。”[6]218
经核查,“父子三股今将出卖与本寨姜恩瑞名下承买为业”此句有脱文,“父子”后脱“占”字,“将”后脱“土栽”二字,这两处均没有任何改动痕迹,当补。脱文进而引起编者误读,“父子占三股”当属上,栽手共四股,父子占其中三股。姜占魁父子所卖的内容是“土栽”,包括“土股”和“栽手”两部分。因此整句当改为“此山土股分为十股,父子三人占三股,内副栽手四股,父子占三股。今将土栽出卖与本寨姜恩瑞名下承买为业”,如此则文从字顺。
2.《民国四年(1915)姜永炽等皆野乌山土地杉木断卖契》:“恐口无凭立此断卖字永远承照。”[6]346
“恐口无凭”后当断,此例之误少见,整理者或因一时失察而产生误读,当改。
3.《告缉陆元标等禀稿》:“近来,中仰盗贼横行寨中,被窃者二十余家,邻村被劫偷四十余户。”[10]465
“寨中”当属下不属上,从语义上看,前后句存在因果关系。因为“盗贼横行”,不仅“寨中”(此指中仰寨)二十余家遭窃,还波及到了邻村的民众。其中“寨中被窃者二十余家”与“邻村被劫偷四十余户”句式相对,释文当据此改,如此文意更为顺畅。
六、因不识草书而误录
1.《污再丹右边岭杉木栽手股份清单(一)》:“光绪十九年七月十四,得本寨姜兆元先年佃种我等三先公之山场乙块,地名污再丹右边岭。”[6]226
2.《清同治二年(1863)皆占污什溪山场股份清单》:“外批:此山佃字在道宗存,佃内世道之股分清,余我等之股在此分单分清。”[6]54
经核查,第一个“道”字前脱“世”字,“世道”下句亦有之。“宗”原契作“”,“”疑为“家”之草写,因此正确的释文当为“此山佃字在世道家存,佃内世道之股分清”。
3.《民国三拾三年(1944)姜盛荣母亲大补先遗田分授契》:“情因家慈弃世,合共费用洋叁仟叁佰叁拾叁元,今收此数四股均分负担,每人应负洋捌百叁拾贰元伍角,该此数系媳等四人所出。”[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