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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支持

2019-06-25马昊天徐秀文赵朝绩赵宇

商情 2019年25期
关键词:绿色金融

马昊天 徐秀文 赵朝绩 赵宇

[摘要]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建设,促进了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与区域经济生态化水平的不断提升。随着2018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发布,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建立财政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引导和激励金融资本推动生态经济发展。本文基于近年来国家及江苏省为促进绿色金融发布的政策文件和生态文明建设近况,分析江苏省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并提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绿色金融 政策体系 江苏生态经济发展

一、绿色金融概念及发展现状

针对我国近年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凸显出的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并提出了包括“绿色”在内的五大发展理念。“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建设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利用绿色金融的新观念、新制度、新方法来加强生态经济建设,对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绿色金融体系逐渐上升为国家战略,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

生态经济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环境、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当前江苏省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向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生态经济建设的机遇与挑战并存。近年来,江苏省大力实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生态建设全面推进,绿色发展进程明显加快,生态经济发展成效显著,城市空气质量逐步向好,水资源利用状况总体改善,能源结构不断优化,但距离彻底好转仍有很大差距。在进一步提升江苏生态经济发展水平的过程中,绿色金融日益凸显出其对于区域经济生态化的支持与促进作用,成为江苏省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二、国内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一)国家整体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24号),首次要求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水平作为信贷授信审批的条件之一,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并以此提高企业对环保的贡献,拉开了中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序幕。近年来在“一行三会”(现“一委一行两会”)、生态环境部、发改委等部门出台的政策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1.绿色信贷

2007年7月,为推进“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加强联合,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加强信贷准入审批管理,严格控制贷款。同年11月,银监会制定并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83号),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绿色授信”指导,为优化银行业信贷结构和有效防范信貸风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12年1月由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以下简称《绿色信贷指引》)是中国首次以“绿色信贷”为主题的政策文件,更加强调信贷发放与经济、环境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规范要求,以此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

2.绿色债券

随着“绿色”发展理念对环境、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不断加强,绿色债券逐渐发展起来。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随后,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首次明确提出“绿色债券”的定义,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流向推动绿色发展、缓解环境和气候问题的节能环保产业。为绿色债券的发行提供“绿色通道”,拓宽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后来绿色债券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

2016年3月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证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推动绿色债券市场的建设工作,提升绿色债券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2017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绿色债券的指导意见》,针对以往绿色债券操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提出一些列具体指导意见,并要求大力丰富绿色债券产品种类。

3.绿色保险

中国首次提出绿色保险是在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目标,加强对绿色保险的历法和制度建设,加强实践探索,是来绿色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

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联合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启动。2017年后,环保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确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试点转为强制投保,绿色保险发展进入新阶段。

4.碳排放权交易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 2601号),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这是碳排放权在中国开始建立的标志。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大力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二)江苏省绿色金融政策体系

江苏高度重视绿色经济发展,坚持绿色创新的发展理念,在省内各市积极推进绿色转型实践,不断推动省内经济生态化发展。近十年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各政府部门聚焦省内负面现状的改善,根据上级部委发布的相关文件,根据江苏省地方特色制定政策文件,不断规范完善绿色金融系统。江苏绿色金融发展起步较早,国内首笔排污权交易、首笔跨区域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均在江苏诞生。目前,江苏省正在积极推动南京市申报第二批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1.设立“省金融创新奖”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近年来,江苏省金融业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协同作用下不断创新,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经济发展模式渐趋优化。为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促进省内金融模式轉型,江苏省财政厅于2014年8月发布《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设立“省金融创新奖”以鼓励金融机构对促进经济生态发展的企业提供服务。

2.在绿色金融领域不断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随着江苏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窄的问题日益严重,出现社会资本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的局面。江苏省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提升政府公众服务水平。江苏省财政厅于2014年12月发布《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推广PPP模式在节能环保、城市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项目的实施。2017年11月,江苏省财政厅发布《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作为首个地方版PPP规范文件,强调严禁借PPP模式变相举债融资,完善PPP工作体制机制。财政部PPP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江苏省入库项目共367个共计8022.99亿元。

3.率先建立财政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

2018年10月10日上午,江苏省首次“金环”对话会在南京举行,通过构建有效的财政激励政策支持建立覆盖全省的多层次、多元化绿色金融产品供给体系,提升金融服务绿色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会上发布并解读了《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针对省内生态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从绿色信贷、绿色担保、绿色发展基金与PPP模式、绿色保险等十个方面提出了意见。

四、推动江苏省绿色金融发展建议

作为经济发展强省,江苏始终秉持“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的江苏精神。在国家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经济生态化发展的情况下,江苏省在发布政策文件鼓励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还应结合省内经济、地区发展特点,可通过复制推广绿色金融改革成功经验、完善省内公共环境数据平台与部门合作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把绿色金融政策落实到位,促进省内经济绿色发展。

(一)复制推广绿色金融改革成功经验

201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及新建五省区部分地方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总体方案,探索了具有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经验。江苏应抓住机遇,支持省内有区委、产业、资源和生态优势的城市申报建设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省内更多城市实现节能环保和清洁生产提供江苏智慧。学习北京、天津等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经验,建立全省统一的用能权交易平台,利用能源消耗总量市场化运作机制,降低成本控制能耗总量。此外,结合省内生态环保建设工作安排,发挥我省“1+3”功能区和各类生态区发展定位,促进供给侧改革、产业转型升级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任务,以绿色金融为支撑点为省内生态经济发展提供新路径和新模式。

(二)完善省内公共环境数据平台与部门合作机制

统一省内环保行政处罚信息、能耗核查报告、用能许可等文件的报送格式和程序,明确信息报送的主体并安排相关部门对公共环境数据进行审核、上报和更新,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及时性。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发改委等部门可联合建立省内企业排污状况和用能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原有的对绿色信贷进行专项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扩大统计监测范围,涵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绿色金融相关产品数据,为银行、保险和评级机构提供相关绿色金融服务提供信息支持,为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提供数据支撑,促进信息对称。此外,还应当建立包括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合会议制度,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共同促进绿色金融在省内的发展。设立专门的联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避免部门间信息传递受阻,也使得多部门共同展开的工作能更加顺利进行。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绿色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只是通过一些政策和指导意见加以引导,缺乏对相关主题的权利保护和义务约束。可在省内征集规范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意见,通过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部门在宪法的框架内完善与环境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办法,为业务开展提供统一标准和操作规范,为省内绿色金融规范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尤其要规范绿色评估结果公布、相关机构准入条件、金融机构监管内容等方面,将政策性监管上升至规章制度,防范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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