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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知识产权助力食品工业转型升级

2019-06-25文/刘

中国食品工业 2019年4期
关键词:食品工业字号商业秘密

文/刘 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从1978年的472亿元增长至2017年的11.4万亿元,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产业。在经历快速发展阶段之后,目前我国食品工业进入了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新的历史阶段,将主要以调整结构和产业升级为重点,以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推动食品工业向中高端迈进。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和鼓励创新的基本制度,已成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内容,是食品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和基本保障。

选择专利或商业秘密保护创新

从供应严重短缺到世界“第一大食品产业”,我国食品工业快速发展的关键在于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不断进步。对于食品企业而言,要保护和鼓励其在食品配方、工艺、设备上的技术创新,可选择通过专利或商业秘密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在权利保护上各有千秋,《专利法》保护强度大,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需要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要求,且必须以技术公开为前提,存在保护期限限制;企业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相对容易,门槛低,可以实现永久保护,但是一旦遭遇侵权,维权举证的难度也会相应增加。

随着企业创新意识的普遍提升,近年来食品行业专利申请量呈现逐年上升的增长态势。纵观上市食品企业,大部分都通过专利保护自身核心技术,不仅提交涉及食物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也提交涉及自动化机械的专利申请,而且后者的专利申请量占比更大。例如河南双汇提交了关于发酵工艺的专利申请以及多件与切刀装置、配料系统等自动化机械领域有关的专利申请;内蒙古伊利提交的专利申请超过1000件,主要包括乳制品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两类,其中全自动生产线上的各个装置(挤出切割装置、灭菌装置、封装装置等)占了其专利申请的一半以上。武汉周黑鸭提交了数件卤制工艺方面的专利申请,还有数十件与自动封口、清洗、称重、包装等机械有关的专利申请。

一些食品企业尤其是传统食品企业,或由于传统食品是时间积累、经验形成的产物,往往造成一定地域范围的公开,难以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或担心公开不一定能得到有效保护,却徒增被侵权的风险,更愿意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创新成果。许多“老字号”企业和产品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以传承,如“王老吉”“老干妈”等多为国家级保密配方。2017年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离职工程师违犯《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非法披露并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商业秘密,就被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拘留。

对于食品企业而言,要保护和鼓励其在食品配方、工艺、设备上的技术创新,可选择通过专利或商业秘密的方式。

不管是专利还是商业秘密保护都是为了促进高端食品的研制、先进工业和设备的发展,食品企业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但是随着“毒大米”、“三聚氰胺”、“瘦肉精”等一系列事件发生,有学者分析,我国食品安全危机集中爆发的原因之一在于消费者对于食品配方、原料、加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知之甚少,可能发生无良经营者利用商用秘密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出现使用违法、有毒添加剂等行为。如何平衡商业秘密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我国食品监督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运用标识类知识产权树立品牌

商标既是商品的标记,也是信誉的标志,既是产品品质的保证,也是消费者选择的向导。有效运用和保护商标,能成为食品企业开拓市场、树立品牌的锐利武器,食品行业规范市场竞争,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发挥识别功能方面,字号、包装装潢和商标一样,同属于标识类知识产权,具有大体相同的性质,但是这三者却遵循不同的法律规则。

商标专用权是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一项民事权利。食品行业存在的“搭便车”“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让假冒伪劣食品充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安全健康。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建立商标战略,对各类商标侵权行为展开了维权行动。如金果园老农公司在坚果仁、果肉、蜜饯类商品上,注册了“果园老农Orchard peasant”、“果园老农Orchard peasant及老农头像”、“果园老农及图”等多个商标。面对市场上出现的“老农果园”干果类产品,金果园老农公司毅然将生产厂家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告上了法庭,并获得法院支持。同样,徐福记公司在糖果、糕点、果冻、饼干等商品上注册了“徐福记”“徐福记及图”等多个商标,并以此对“黄福记”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字号,又称商号,即企业名称。字号权是企业所有人对其依法取得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享有的权利。字号和商标均具有识别和表征功能,但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字号则是依据公司依法登记取得。两者在注册机关、效力范围和存续时间上有着显著区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商标和字号对商标和服务进行区分和识别,但是两者不同的注册管理体制,导致出现了不少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和商标并存的情形。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长达十余年的商标之争,其根源之一就是商标权和字号权的冲突。

除了商标、字号,知名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也是食品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可见,具有识别性的包装、装潢经过在市场上长期使用,能标识商品来源、彰显商品品质、强化企业商誉,从而有必要获得法律保护。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正是看到包装装潢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对“红罐”展开了长达5年的争夺。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判定“红罐”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地理标志为质量代言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截至2018年6月15日,我国共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318个、地理标志商标4429项、农产品地理标志2377个,分布在17个领域,涵盖水果、蔬菜、畜禽肉蛋奶、中药材、水产品、粮食、茶叶、加工食品、坚果、工艺品、酒类、食用菌、花草林木、油料/食用油、调味品、饮品及其他等,绝大部分与食品工业有关。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在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农民收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企业发展、繁荣地方经济、保护传统文化遗产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我国一半以上的地理标志产业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当地就业、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综合贡献率超过50%。平谷大桃、龙口粉丝、龙井茶、陕西苹果、东山白芦笋、琯溪蜜柚、金乡大蒜、镇江香醋、蠡县麻山药、盐城龙虾10个地理标志产品已在欧盟获得保护,越来越多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上欧盟,欧美、日韩发达国家的餐桌,促进相关食品企业的出口贸易量和品牌价值大幅上升。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可通过三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分属不同的部门:去年机构改革重组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受理、批准与专用标志的核准等工作;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进行注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农业部则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植物新品种为育种护航

作为食品工业的原材料提供方,果蔬企业还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创新成果。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年后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开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蔬菜新品种权申请。之后,我国又颁布了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总则》等法律法规,为植物新品种选育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根据相关规定,育种者应当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农业农村部提出品种权申请。只有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农业农村部批准授予品种权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合法的保护。

综上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为食品工业的创新成果保护、品牌化发展、市场竞争力提升提供了多元路径,我国食品相关企业已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值得注意的是,受食品企业历史性和食品文化影响,整体而言,我国食品企业规模偏小,技术水平和创新力度偏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同仁堂、全聚德、王致和等老字号在国外被抢注商标,贵州茅台、武夷山大红袍、阳澄湖大闸蟹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频遭假冒,都暴露出食品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不足。

当前,食品工业步入稳定发展期,要实现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有必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让专利技术引领企业创新,让商标保护助力品牌发展,从而提高食品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字号权保护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字号与商标的冲突问题,并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探索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从地理标志立法、申报、维权、监督监管等层面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体系,为食品行业尤其是老字号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大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引导企业加强自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食品企业应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并完善让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全员参与,覆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各领域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情况,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保护模式,让知识产权真正为食品工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和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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