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融合实现乡村善治
2019-06-24徐朝卫
【摘要】在新的发展环境下,乡村社会各种矛盾凸显,如何在乡村社会中更好地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的作用,成为亟待破解的问题。“三治”的有机融合是实现乡村治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发挥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协同效应的重要抓手。
【关键词】乡村治理 协同治理 “三治” 【中图分类号】D267.2 【文献标识码】A
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战略定位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以下简称“三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在深刻认识“三农”发展新阶段、新规律、新任务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具有高度的耦合性。长期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沿用传统治理手段和模式,未能及时提升运用新时代治理手段的能力,导致在复杂的乡村社会中,“三治”逐渐丧失其有效性。治理手段实施的无效和治理要素组合的不力,迫切要求对乡村治理体系进行有效性理论提升和融合性实践探索。“三治”如何有效发挥作用,从而进一步实现有机融合,关系到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目标实现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增强乡村治理能力。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乡村治理的重视,对新时代乡村治理效果的要求和期待。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标上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一致。在新的历史方位下,乡村内外部环境新的变化赋予乡村治理新的内涵和要求,伴随着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的不断凸显,如何在乡村社会中更好地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的作用,成为亟待破解的问题。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三治”有效性的探讨成为解决诸多基层社会矛盾的关键,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就是用最低的综合成本达到最佳的基层社会治理效果——乡村善治。而“三治”有效性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根本和前提,是解决纷繁复杂乡村治理问题的重要手段,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效性理应是以“三治”为主要治理手段的有机组合。
自治、法治、德治在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乡村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丰富的实践沃土,存在并作用于乡村社会延续至今。中国传统社会基于“家户”元素的原因,自治主要是解决以个人或家户为单元的“自我”事务,因此是一种自发、自主、自愿的原发行为。传统社会自治的有效性虽然不足,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成为法律支持的一种集体行为,其有效性的内容和范围都有扩大。新时代我国乡村社会复杂性的本质属性没有发生改变,但乡村社会内外部环境却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自治的绩效要求和有效性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因此,为保证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中自治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加强党组织带领各类治理主体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其次要提高村民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村民有效参与是提高自治有效性的基础,也是基层民主的具体表现形式;此外要推动村级组织及乡村各种性质组织的健康发展。村级组织是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主要力量,其自身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各种性质组织的建立发展则是乡村自治主体的补充和完善。
法治在乡村社会的发展最为明显的就是在近代社会,而法治观念形成和法治体系的成熟则是在现代社会。法治是道德规范的底线,是一种强制约束,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是自治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在乡村治理体系中发挥了保障作用。当前村民法治观念依旧不强、村干部法治思维也较为滞后,黑恶势力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恶意上访等乡村社会中违法现象频发,严重影响到基层社会的稳定,给国家安全稳定带来很大隐患。法治有效性的发挥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必须加强基层党组织成员法治思维的培育,加强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合法领导地位;其次,充分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实现和实施,保证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决策权,使村民充分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再次,在乡村社会积极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法治环境,使法治思维成为乡村社会中村民的行为习惯。
德治在传统社会以儒家学派倡导为主,随着历史的发展早已融入统治者的治国之道。德治是建立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并使之成为国家的治国之道。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十分重视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党内和全社会中积极培育共产主义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德治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社会德治的发挥面临挑战。党中央从顶层设计提出构建“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德治作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社会的培育,基层党组织要发挥好领导示范作用;必须加强新时代村规民约的构建,使其成为乡村社会的一种习惯和风尚;必须发挥“新乡贤”的典范作用,使其成为乡村社会的一种“润滑剂”和“调节器”;必须结合乡村社会复杂性的实际,在尊重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培育和发挥德治作用;积极展开“好媳妇”“好丈夫”“好婆婆”“五星家庭”等评选活动,为德治践行拓宽渠道。
增强乡村治理能力需要“三治”融合发展
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要达到治理有效的目的,必须将“三治”进行有机融合,“三治”有机融合是达到乡村治理有效的关键环节和手段。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乡村治理理论逻辑上的完善,并发挥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协同效应。
首先,打造治理平台的融合。“三治”融合首先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即平台进行融合,尤其是以村级组织为代表的各相关组织,以及为其提供沟通融合的相关制度。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村务监督组织、理事会、乡贤会、村庄经济合作社等组织的建设和完善是“三治”融合的重要平台,是其融合的“硬件”构成部分。乡村各种制度如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村民代表制度、村务监督和管理制度、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制度、村干部离任审查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则为“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提供了“软”平台,同时又为其融合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其次,推进协同治理的融合。“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不是三者各行其道的平行治理,而是三者有机结合的协同治理。“三治合一”的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也不是机械呆板、固定不变的僵化模式,而是一种动态互补、灵活包容的治理理念。自治是法治和德治的基础,在自治过程中必须将法治思维和优秀传统文化贯穿其中;法治在乡村社会为自治提供保障并为德治提供底线思维;德治贯穿于自治和法治的全过程,为其提供润滑剂作用,也是新时代乡村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途径。
最后,谋求空间的融合。“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一定是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融合,时间上的融合主要表现为过程的融合,空间上的融合则主要是乡村社会治理内部空间及内外部空间的融合。其中,内部空间的融合要求将村治精英、制度、村民、乡村等治理要素统一于由“三治”构建的立体式、多主体参与的乡村治理体系中,充分考虑各治理要素的特征,科学安排并合理定位各自在治理体系空间中的作用和功能。同时,“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还必须是开放的体系,体现为乡村社会同国家社会空间上的统一,“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在空间上是同国家治理体系相融合的,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可以借助和接纳乡村社会空间以外的社会力量来发展和完善自我。
(作者為山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山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族地区乡土社会与现代国家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7FZZ00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徐朝卫、董江爱,《资源型村庄治理中集体经济的多重效应》,《贵州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