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精准扶贫问题分析
2019-06-24盛继丹
盛继丹
摘 要:农业保险是保险扶贫工作的重点。我国贫困地区多为农业地区,农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也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农业生产存在生产周期长、生产环节多,易受自然灾害、疫病、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基于此,从经济角度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并给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精准扶贫;政策性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8-0061-02
引言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发展非常迅速,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当前规模已经位居全球前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较快,据最新银保监会报告,2018年1月至11月,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539.83亿元,同比增长19.30%。据2017年12月末数据,该年度内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为2.13亿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额2.79万亿元,同比增长29.24%;赔付总额为334.49亿元,增长11.79%;受益贫困户及受灾农户达到4737.14万户次,增长23.92%[1]。然而,我国依然存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协同效应不明显、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不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扶贫效率不高和缺乏政策性农业保险扶贫专项人才等问题[2]。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我国扶贫开发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战略指引。在开展扶贫开发工作中,保险行业应发挥独特优势,不断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抓住脱贫攻坚工作“因贫施策”精髓。因此,本文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扶贫的框架下,从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角度进行实证研究[3]。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具有风险保障和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还可以发挥稳定农民收入的作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能够从两个方面影响农民的收入。一方面是投保前的效应,当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时,保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从政府获得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另一部分保费则由农户自己缴纳,这时就会减少农民的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是投保后的效应,一旦发生农业灾害,农户就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获得相应赔偿,这时便会增加农民的可支配收入。现有研究表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具有正向的相关关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总效应是大于零的,也就是说与投保前相比投保后的效应总是大一些。根据以上内容作出假设: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增加农民收入的减贫效应。
(一)模型设定及变量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通过两种有效途径作用于收入分配。第一种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補贴可以起到转移支付的作用,即在农业与非农机构之间实现收入再分配。第二种是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赔付可以实现国民收入在受灾和未受灾农民以及地域之间的再分配。阿玛蒂亚·森的能力贫困理论明确指出,收入水平低只是贫困的表现形式,造成贫困的根本原因则是个人能力的不足。个人能力的高低往往会与受教育程度及社会的不公平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贫困地区不仅教育资源匮乏,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体系也不完善,这些因素都影响着该地区人口的个人能力。根据上述理论分析,选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水平、财政支农水平及农民受教育水平作为解释变量,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影响农民收入的模型如下:lnincit=αi+β1lnailit+β2lnpfit+β3lnfinit+β4lneduit+δt+εit
该模型中,被解释变量incit代表第i个省份第t年的农民收入水平,这里用人均可支配收入表示;解释变量ailit代表第i个省份第t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用政策性农业保险密度表示;pfit代表第i个省份第t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水平,用人均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支出表示;fin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财政支农水平,用人均农林牧渔业财政支出来表示政府的支农力度;eduit表示第i个省份第t年的农民受教育水平,用地区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代表地区农民受教育水平[4]。
(二)模型的运算结果与分析
根据模型运算结果可知,系数β1的值为0.076且方向为正,可以解释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密度每增加1%,农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就同向变化0.076%,假设成立。实证结果表明,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减贫效应,确实能够作为一项扶贫措施发挥减缓农民贫困问题的作用。由此可以推断,在农业风险管理中,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合理运用可以促进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改善农民应对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自我脱贫能力。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在助力精准扶贫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精准扶贫是指,根据不同贫困农户状况,采取有效的扶贫措施,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在此基础上配置资源,进行精准帮扶的一种治理贫困贫的方式。总体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贫困地区参保农户数量有所上升。但是,由于贫困地区居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农业保险及相关政策并不十分了解,农业保险在助力精准扶贫过程中仍有许多方面尚未达到精准扶贫的标准。
(一)扶贫对象不精准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原则,暂时还没有健全的识别机制,而且贫困地区缺少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设施,导致农业保险扶贫服务缺乏专业性、精准性,在扶贫过程中难以准确识别贫困农户。
(二)扶贫项目不精准
保险业支持精准扶贫起步较晚,相关规定并不十分规范,在扶贫过程中由于新政策推行起来有一定阻力,而且保险机构在参与精准扶贫项目时也存在惰性,政策体系协调配合不足,农业保险的扶贫惠农政策不能全面实施。农业保险扶贫项目安排不精准的最主要原因是农业保险项目供给种类不全,现有项目难以满足需求。
(三)农业保险扶贫专项人才匮乏
在精准扶贫项目中,贫困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及实施路径需要专业人才探索,使农业保险在扶贫项目中充分发挥作用。在当前保险领域,精通农业扶贫保险全过程的高层专业人才十分匮乏,若要让农业保险在脱贫攻坚中成效显著提高,则需要大批农业保险扶贫专业人才[5]。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差异化各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分配比例
中央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应根据贫困地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情况、贫困农民收入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中央财政在设置各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时,也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以后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扶贫工作中,各级政府应注重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影响在不同贫困地区的差异,为精准扶贫做出贡献,最大化政策性农险的扶贫效应。
(二)提高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扶贫道路上,创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研发可以提高贫困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为参保贫困农户提供更完善的风险保障,使精准扶对象的自我脱贫能力增强,同时也可以显著提高农业保险扶贫效率。除此之外,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其他金融机构扶贫项目的合作、鼓励信贷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均能有效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融资问题。
(三)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巨灾风险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和农业保险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有较大程度的负面影响。巨大农业灾害一旦发生,贫困农户所占的比例会大幅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人也会面临巨额的保险金赔付,破产几率极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仅在少数地区进行了小范围尝试,全国范围的农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仍在建设初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仍然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效分散。我国各级政府应鼓励各部门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设,促进全國范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早日建成。
参考文献:
[1] 冯舒杰.保险科技支持农业保险精准扶贫的路径研究[J].市场周刊,2018,(11):176-177,190.
[2] 贺兴华,吴昌泽.论农业保险助力精准扶贫改革及运行策略[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8,(4):70-74.
[3] 杨立旺.农业保险支持精准脱贫[J].中国金融,2018,(17):82-83.
[4] 王仲秋.政策性农业保险减贫效应的区域差异与政策优化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8.
[5] Webb,I.,M.Grace,and H.Skipper.The Effect of Banking and Insurance on the Growth of Capital and Output[R].Center for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Working Paper,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