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收单业务风险及反洗钱工作思考
2019-06-22姚志强
摘 要:近年来支付机构市场经营不规范、业务发展不平衡导致各种乱象的出现,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随着支付手段的不断创新,其犯罪手段和方法也更加隐蔽,对反洗钱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实践总结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市场的问题和风险,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防范相关风险的若干监管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 支付机构 银行卡收单 风险监管
一、支付机构收单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太原辖区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调研以及检查,发现支付机构收单业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247张有效支付牌照,其中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资质153家,互联网支付资质109张,银行卡收单资质的55张。此外,大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也具有发卡和收单业务资质,全国拥有合法资质开展收单的机构数量较大,且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普遍存在不均衡现象。目前无合格资质而从事拓展业务的代理目标服务商更是多如牛毛,从业人员不计其数,特别是代理服务商完全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的,其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性是无法保证的。
(二)支付机构在拓展业务的当地不设分支机构且不进行报备
部分支付机构为降低运营成本不履行“落地”的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经营地不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备,其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理服务商)拓展商户,业务发展模式以机构配发或者代理服务商自行采购机具为主,由代理商与商户签订协议并完成商户资料的录入,商户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确认;而代理服务商则通过层层转包业务的方式,将业务转包给其它公司办理,收单支付机构对于代理服务商的业务规范和风险防控无法实施有效管理。
(三)资金清算乱象丛生,交易背景錯综复杂
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资金清算必须由持牌的支付公司按照业务规则进行清算和交易处理,而部分机构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违规给一些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提供支付通道用于资金清算和交易处理,这就导致二清机构的出现。二清机构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很大程度上未按照持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去操作和执行资金的清结算,往往出现了挤占、挪用清算资金的情况,并且这些二清机构为了更快的回笼资金,还会发展下线,开放三清、四清等机构,使得整个支付环节层层相套,层层转移。由于其类交易和资金的复杂性很容易产生洗钱行为,触犯反洗钱法律法规,从而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对于反洗钱监管要求的“了解你的客户”职责无法落实
一是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的银行卡收单受理协议的内容不符合监管要求。如某支付机构在签订的协议中未规定双方反洗钱权利义务及相关职责等内容。二是部分机构不能严格执行入网标准,对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审查不严,有些支付机构甚至通过伪造营业手续帮助个人申请POS机以从事套现、洗钱等犯罪违法活动。三是没有切实履行反洗钱监管要求的“了解你的客户”职责,对于特约商户利用POS从事假冒交易、非法套现、侧录借贷记卡信息等违规违法活动没有形成有效的防范措施。这些活动对银行卡收单业务市场正常发展极为不利,也严重损害了银行卡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收单支付机构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合规经营”的理念没有在问题收单支付机构形成
由于支付市场经营主体数量日益庞大但市场容量增长相对缓慢,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获取更大收益,不同主体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导致部分支付机构在利益驱使下,无视监管规则放宽自我约束和业务管理的要求,不能严格执行相关内控制度,甚至在机构内部出现“以违规换市场”的错误理念。
(二)支付机构内控管控措施不足
一是收单支付机构组织架构不健全,基本没有独立的风控部门。大部分收单支付机构未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门,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且一人多岗的现象较为普遍,同时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风险管控能力普遍不足,业务发展与风管理岗位人员配置不相适应。二是内控制度制定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部分机构未根据最新的监管要求修订相关的内控制度,并且在执行内控制度时流于形式,效果大打折扣,内部控制严重不足。事前的预防措施不完善,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缺失,事后对责任的追究没有及时有效,不能起到全流程风险管控的作用。
(三)采取“代理”模式的支付机构收单业务存在漏洞
从事收单支付机构大部分采用业务模式为第三方代理服务商拓展商户,支付机构后台集中审核处理收单。由于第三方代理服务商的资质良莠不齐且缺乏商业规范标准,甚至有部分不良社会记录的人员从事代理服务工作,而代理服务商的业务收入均来源于收单支付机构收益提成,没有其它收入,因此,部分代理服务商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以及经济利益,在确定一些特约商户缺乏资质或者提供资料有虚假成分的情况下依然为其申领POS机。
三、规范支付机构收单业务的对策
支付机构收单市场存在的乱象严重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稳定,增加了资金链安全风险,监管机构很难发现和预防,也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采取有力措施更好地对支付机构收单市场进行反洗钱监管,是摆在监管机构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规范支付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落地化”管理
对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进行落地管理。支付单位在新设的分公司开展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反洗钱监管要求,向当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备,新设的分支机构不能以种种理由为借逃避监管。对于违规已开展支付业务但未报备的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公告,提醒相关单位、个人及时关注收单资金风险,同时,要及时对支付单位进行点名通报,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行处罚。努力做到工作有抓手,执法有依据,提高人民银行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严格执行特约商户实名制,履行了解你的客户职责
一是支付机构签约商户时,必须严格执行特约商户的入网标准,核实商户的真实性,商户手续的真实性。二是严格开展商户实名制检查。未落实商户实名制是直接引发洗钱、诈骗犯罪的根源,所以对于各支付机构的商户实名制的審核和检查应该是当前反洗钱工作的重点,要从商户的申请入网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结算账户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先入手,通过工商系统、公安身份联网核查系统、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等几个方面去进行核查,从根源上遏制洗钱犯罪发生的几率。
(三)谨慎发展合作代理商,探索建立代理商准入机制
首先,要对即将合作的代理商有个详细的了解;其次,和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时,协议内容必须写明反洗钱的约束条款;第三,在代理商发展商户之前,支付机构需给代理商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反洗钱业务培训,必须使代理商从业人员深刻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意义;第四,建立代理服务商行业运行规范标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于违规人员或单位采取限制准入措施。同时,要定期对代理商进行培训、评估等管理,真正维护好支付行业的秩序。
(四)加强对收单支付机构的监管,防范风险发生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重点对持牌支付机构的业务合规性进行检查和防控,特别是对那些采取代理模式发展业务的支付机构,各地反洗钱部门应当重点对办公场所简陋、人员配备较少的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和检查,要对其代理商的资质进行审核,对是否涉及二清、是否存在交易变造进行监控,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应当立即责令禁止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要加强对银行卡受理市场新型案件、典型案件的关注、分析、总结,做好风险提示、预警工作,防范小案、个案演变为大案、系统性案件。要继续发挥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与公、检、法部门以及中国银联的协调配合,加大各类犯罪活动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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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强,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