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少捕慎诉” 谦抑善治

2019-06-22阮家骅

浙江人大 2019年3期
关键词:外来人员刑事案件检察院

阮家骅

日前,浙江省检察院举行“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8年,浙江省刑事案件不捕率和不诉率再创新高,分别达到26.9%和15.2%,超过全国平均数5个百分点。

对因民间纠纷、邻里矛盾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尽力让当事人双方先行和解,达成和解的一般作不诉处理;对没有前科劣迹只是初犯、偶犯的轻微盗窃、诈骗犯罪嫌疑人尽可能作不诉处理……

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推进“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并积极促进刑事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治理和“平安浙江”建设。

2018年不捕不诉率超过全国平均数5个百分点

2018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老虎洞村北侧河道上因停靠船只问题与孟某某等人产生纠纷,并在船上打架,张持铁棍致使孟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长兴县检察院审查该起案件时发现,本案属于因为船只停靠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互相斗殴,均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档次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极有可能被判处轻刑。同时,承办检察官注意到本案情形完全符合省公检法司刚下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文件精神,可依此办理。

对此,长兴县检察院坚持少捕慎捕理念,依据刚刚出台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并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其妻子也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繳存了6万元的赔偿保证金,被害人表示接受。双方和解后,长兴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张某某故意伤害不批准逮捕案是浙江省检察院发布的5起“少捕慎诉、保障权益”典型案例之一。

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一手抓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暴力恐怖、黑恶势力、涉枪涉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始终重拳出击,始终保持打击力度和高压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我省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

“同时,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长期以来,在司法办案中大力持续推进‘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说, 2015年至2018年,检察机关共审结批捕案件224006人,依法不批准逮捕68291人,不捕率23.4%;共审结起诉案件455361人,依法不起诉55346人,不诉率10.84%,全省刑事犯罪不捕率、不诉率呈逐年上升态势。2018年,全省刑事案件不捕率和不诉率再创新高,分别达到26.9%和15.2%,超过全国平均数5个百分点。

“检察机关办理的不捕不诉案件罪名相对集中。”王祺国介绍,经数据统计分析,不捕不诉案件主要是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和情节轻微相对不诉两种情形,分别占不捕总人数的58.9%和不起诉总人数的88.6%。2015年以来,排在前五位的不捕案件罪名依次是盗窃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占不捕总人数的57%;排在前五位的不诉案件罪名依次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和诈骗罪,占不诉总人数的70.3%。

据悉,浙江刑事犯罪轻刑案件占比大,约为85%左右。对此,浙江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轻伤害、盗窃、诈骗、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不捕不诉的力度。例如,对因民间纠纷、邻里矛盾等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尽力让当事人双方先行和解,达成和解的一般作不诉处理;对没有前科劣迹只是初犯、偶犯的轻微盗窃、诈骗犯罪嫌疑人尽可能作不诉处理。对于易发多发、社会高度关注的危险驾驶案件,检察机关统一办案尺度,更加精准把握量刑标准,依法对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

把好涉外来人员、涉未成年人案件的“捕诉关”

2018年5月12日,熊某某到朋友所在员工宿舍玩,发现有人将手机放在桌上充电,遂起意偷拿手机。随后,熊某某多次以同样手段在该处多个房间偷得5个手机,并将手机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5月18日,东阳市公安机关以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5月22日,东阳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到看守所对3名新入所未成年人进行谈话教育。在与熊某某谈话时发现,熊某某身份证登记出生日期为2002年5月9日,作案时刚满十六周岁。但熊某某提出自己是2002年农历五月初九出生。如果熊某某所述属实,那么其作案时年龄很可能未满16周岁。针对该疑点,该院及时进行审查,通过询问其父母及亲属,该院分析认为熊某某的出生日期存疑,遂建议公安机关对熊某某出生日期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公安机关查实熊某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并于2018年6月13日将熊某某释放。

从发布会上获悉,刑事案件犯罪主体中,未成年人占相当比重。未成年人是刑事案件中的特殊群体,如何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点。在上述案件中,未检部门积极探索对看守所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通过加强对新入所未成年人谈话教育,前置年龄审查环节,及时发现并监督纠正一起错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同时,刑事案件犯罪主体中,外省籍人员占比超过一半,涉及外来人员、未成年人的案件也成为了坚持“少捕慎诉”的重点和难点。为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采取措施,一方面推进“同城待遇”政策,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把好这两类主体的批捕关和起诉关。

例如,宁波市检察院会同该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强化对外来人员的平等对待,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广外来人员“同城待遇”机制,外来人员定罪不捕率从2012年的2.43%逐步提升到2018年的15.93%,与涉罪本地人员基本持平。舟山市检察机关针对外来人员犯罪审前羁押率居高的难点,探索建立从严从紧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新方式,努力降低外来人员审前羁押率,三年多来该市外来人员占不捕人数的61.7%,不诉案件中外来人员比例也超过50%。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无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加大特殊司法保护力度,尽可能不捕不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创新柔性司法办案,不捕率从2015年的26.2%上升到2018年的38.7%,不诉率从2015年的13.3%上升到2018年的35.6%。

探索完善捕诉工作机制显成效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一些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出现少数被害人“漫天要价”的索赔以及缠访闹访等现象,既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浙江省检察院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探索配套工作机制。”王祺国介绍,省检察院与省高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对风险防控、矛盾化解、强制性措施适用、刑事和解及审理判决等进行一揽子制度安排,为基层检察院推进“少捕慎诉”提供了一柄利剑,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对一些轻刑案件的处理难题。

在创新工作方面,浙江检察机关还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提示单”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过程中,将暂时不具备刑事和解、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条件的案件以“提示单”形式告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跟进案情发展,对符合“提示单”所列条件的案件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此外,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一些基层检察院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如瑞安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引导和监督4名犯罪嫌疑人自费购买4万元鱼苗和鱼种进行投放,并最后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据了解,近年来,省检察院还联合其他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全省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试点,不捕不诉案件释法说理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不捕不诉工作的满意度和公信力。发布会上数据显示不捕不诉案件出现“双低”,即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数量少、比例低,当事人的申诉、信访比例较低。

王祺国表示,下一步要总结工作经验,主动依靠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溝通协调,并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律师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络,充分依靠社会各方力量搭建刑事和解平台,构建多元立体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为“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努力实现不捕、不诉案件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猜你喜欢

外来人员刑事案件检察院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扶贫队“砸锅”——记山西省检察院扶贫队员武海龙
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之完善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关于盗窃刑事案件认定的几点思考
未检工作与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
外来流动人员犯罪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