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流动人员犯罪问题研究
2011-08-15谢虎
谢虎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060)
外来流动人员犯罪问题研究
谢虎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庆 400060)
外来人员犯罪已成为经济发达地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外来犯罪人员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经济基础薄弱,大多生活在社会底层,属弱势群体。外来人员犯罪以侵财型、伤害型为主,存在相当的随机性,共同犯罪比例较大,累犯及有前科人员较多。预防外来人员犯罪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全社会统筹合作,积极帮助外来人员就业,提高其经济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对外来人员犯罪的打击力度。
外来人员;犯罪;社会治安;治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批剩余劳动力进入经济发达的城市,人口流动性增强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外来人员涌入城市,在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同时,也给社会综合治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外来流动人员犯罪成为了社会综合治理的难点,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本文拟通过对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从外来人员犯罪特点入手,探讨他们犯罪的原因,探求预防犯罪的对策。
一、外来人员犯罪的基本情况
外来人员犯罪呈快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118件刑事案件中,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为39件,涉案人员64人,分别占33.05%和34.22%;2009年刑事案件总数116件,其中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上升到41件,涉案人员达65人,所占案件和人数比例增加到35.34%和39.39%;2010年审理刑事案件116件152人,其中外来人员犯罪案件42件,涉案人员72人,所占案件和人数比例上升到36.21%和47.37%。外来人员犯罪和涉案人员所占比重逐年升高,是对平安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严峻考验。
二、外来人员犯罪特点
近年来,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外来人员犯罪特征,具有普通犯罪的固有性,又有其差异性。
(一)从犯罪类型来看,特点鲜明,以侵财型、伤害型为主2008年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共23件,占外来人员犯罪案件的58.97%;抢劫、抢夺案件共9件,占案件的23.07%;故意伤害案件3件,占案件的7.6%。2009年盗窃案件26件,占外来人员犯罪案件的63.41%;抢劫、抢夺案件共11件,占案件的26.82%,故意伤害案件4件,占案件的9.7%;2010年盗窃案件18件,占外来人员犯罪案件的42.86%,故意伤害案件8件,占案件的19.05%。从案件发生比例可以清楚发现,犯罪多以顺手牵羊式的盗窃以及冲动型抢劫、抢夺和斗殴伤害为主要形式。
(二)从犯罪主体来看,受教育程度较低
在法院审理的外来人员犯罪中,大多来自相对贫困地区,年龄在20岁上下的男性青壮年,这些外来打工人员文化素质低下,以小学、初中文化程度为主,高中以上的外来人员犯罪只是偶有出现。这些文化素质低下的外地青年,由于缺乏劳动技能,只能做一些粗重的体力活,工资待遇不理想,一旦他们“淘金”梦无法实现,就想到不如偷、抢来的容易。
(三)从犯罪目标来看,存在相当的随机性
外来人员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对象,既可能是见财起心,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发展为抢劫,最后可能更进一步发展为杀人。这种犯罪目标相当随机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员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增加了社会的管理难度。
(四)从犯罪形式上看,共同犯罪比例较大
外来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大,占58.2%。外来人员主要是通过同乡、亲戚、朋友介绍来到城区的,身处异地,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使其具有好抱团、易排外的心理,容易形成以基于地缘、亲缘为纽带的诸如同乡会之类的小团体。他们同吃、同住、同工作,集体行动较多,当遭到不公正待遇或有利可图时,极易进行共同犯罪。
(五)累犯及有前科人员比例增大
在审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中发现,多数犯罪人员案发前曾受到过刑事处罚。在一些地区不良社会价值观影响下,有前科人员再次融入社会,需要一定时间和相当的勇气,才能获得社会认可;同时,受过刑事处罚的犯案人员由于服刑期间与外界隔绝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加之此类犯案人员中多数自身文化程度低,缺乏技能,想找到工作、找到好的工作本身就是一件很难的事,因而很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009年审理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中,累犯有16人,占外来人员犯罪总数的24.61%;有前科的21人,占外来人口犯罪总数的32.31%。
三、外来人员犯罪的动因
(一)外来人员走出家门后颠沛流离、住无居所,特别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因无一技之长,就业面窄,为养家糊口,铤而走险,想无本起家,干起了偷、摸、扒、抢等违法犯罪的事情。一部分人虽有了工作,但不安于现状,经不起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受人利用,见钱眼开,贪小便宜等,为获取非法利益,慢慢踏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二)爱慕虚荣,“拜金主义”思想严重。这是一部分外来人员,特别是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边远山区出来打工的部分女性,因受地区经济、社会等环境条件制约,眼看同龄人“穿金戴银”,她们心理会严重失衡,为尽快“发家致富”,她们逐渐走上了盗窃、抢劫、贩卖毒品甚至拐卖人口等犯罪道路。
(三)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犯罪判断意识。这是外来人员犯罪的主要原因。在2008年以来审判的165名外来人员犯罪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仅14人,绝大部分为小学文化和文盲。他们之中许多人犯罪后尚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还以为是一般小错误而已。
(四)迫于社会道德、伦理等的压力。左邻右舍、亲朋好友传统思想严重,社会习俗对犯罪人员缺少理解、疏导和帮教宽容,致亲情、友情失色,加之自身缺陷,一些刑满释放的外来人员“无颜见江东父老”,出狱后,在当地流连,一部分人便“破罐破摔”,重操旧业,再犯新罪。
四、外来人口犯罪预防
(一)多措并举,提高外来人员生活质量
外来人员犯罪,经济原因是最主要的原因,让外来人员体面地生活、有尊严地生活是解决外来人员犯罪的根本途径。
一是加快人员输出地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和质量,促进本地就业,从而减少外来人员犯罪。劳动力输出地,一般是经济落后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当地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产值、高附加值农业,发展乡镇小型企业、家庭作坊式手工业,国家可以调整产业布局,将劳动密集型企业适度集中到劳动力过剩、经济欠发达地区,促进就地就业。劳动力输出地要加速发展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提高大众文化水平,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众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
二是要关心帮助外来人员就业。目前,我国正在加紧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人员流动就业、跨区域工作将进一步加剧,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有序管理,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日显重要。要通过为外来人员开设形式多样的劳务招聘专场及职业技能培训等,提升其劳动技能,搭建就业平台,多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从心理上消除外来人员的自卑与不平衡感,减少城乡心理隔阂,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适应城市生活。
三是提高外来人员劳动保障和社会福利,减轻其生活压力。要适当提高外来人员工资水平,完善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外来人员住房问题、子女就学问题等切身实际问题,让外来人员融入就业地,有归宿感,活得体面,活得有尊严,犯罪自然会减少许多。
(二)有效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等信息化平台,建立外来人员信息库,并进一步实现全国联网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控、管理并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的管理新机制;积极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为形成开放、有序、良性发展的外来人员市场打下基础,进而有效控制负案在逃罪犯四处流窜作案,从源头上消除大、要案发生的隐患。
二是要充分发挥基层村组、街道社区在维护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除配合公安机关搞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外,要大力开展社区的法制宣传工作和教育矫正工作,不断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
三是用人企业要加强外来人员教育管理。企业领导要学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外来人员员工合法权益。企业要加强外来人员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要协助公安机关、驻在地政府、社区加强外来人员管理,有效减少外来人员员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群防群治工作
一方面深入外来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街镇、出租房屋等,采取各种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使外来人员知法、守法,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从思想源头上降低犯罪动因,从而减少违法犯罪;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向群众宣传安全防范常识,消除麻痹思想和安全隐患,加强警民联系,形成警民协作的防控体系,逐步构成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多维防患体系。加强临时外来人员落脚点的管理,主要是旅馆,要强化实名登记入住,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等防范力量薄弱地区的防范,组织公安和联防队员加强地面巡查和夜间巡查,完善天网工程,提高警察快速反应速度,畅通报警渠道,加快出警速度。
(四)保持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外来人员犯罪
定期开展以打击盗窃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公安、检察、法院以及各基层组织应携手作战,加大对外来人员犯罪的打击力度,发挥法律的震慑力。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宽严相济,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使社会不安定分子打消犯罪的念头,充分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真正使外来人口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的安定、祥和。
(五)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度提高外来人员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
从有关统计分析来看,全国范围内,外来人员犯罪从重处罚倾向明显,包括缓刑在内的非监禁刑适用率明显偏低。外来人员犯罪已成为犯罪发生地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和司法人员均有严厉打击、从重惩处的心理倾向;另一方面,因为社会管理的多方面原因,外来人员罪犯的非监禁刑很难有效执行,或者说,几乎是没有执行。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外来人员犯罪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但是,监禁刑自身也有其劣势,非必要的监禁对外来人员犯罪的预防是有极大的弊端的。在审理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时,仍应坚持宽严相济的方针,对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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