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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榆中县家事审判改革离婚案件处理机制初步建构

2019-06-20康鑫帅

青年时代 2019年15期
关键词:调解

康鑫帅

摘 要:司法改革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家事审判改革也开始了试点探索,如何妥善的处理好离婚案件是家事审判改革的重中之重,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反家暴联动机制等来解决数量居高不下且纠纷复杂程度日益提高的离婚案件是当前改革的方向之一,因此研究离婚案件的处理机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调解;家事审判改革;多元解决机制;榆中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家事审判改革提上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程,推动家事审判改革是构建和谐家庭关系与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榆中县人民法院是全国首批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之一,本文将以榆中县家事审判改革为依据,探索离婚案件处理机制的初步建构。

一、榆中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数据统计及特点分析

(一)榆中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概述

榆中县人民法院自2016年3月7日开展家事审判改革以来,截止2018年3月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1387件(含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件),结案1326件。离婚案件1245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89.76%,“三养”、同居关系、婚约财产、继承及分家析产类等案件142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10.24%。离婚案件中判决处理456件(其中判离146件,判不离310件),调解处理449件,撤诉323件,其他98件。通过家事调查员出具家事调查报告3案3份,家事案件巡回开庭103件,委派家事调解员调解案件35件,制作并依当事人申请发出20份《离婚证明书》。①

家事案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与社会性,以婚姻关系为例,传统的以当事人对抗为基础的解决机制并不能妥善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婚姻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等问题,这极易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以及社会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而家事审判改革就是对家事案件尝试构建非对抗性解决机制,从而消弭矛盾达到家和万事兴的目的。

(二)榆中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图表分析

据相关统计数据分析,自榆中县人民法院进行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来,收案率同比增长21.65%,结案率同比增长22.11%,家事案件的解决率有所提高,在基层法院的庞大案件总量下可以看出家事审判改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离婚案件解决方式较未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时以判决方式结案相比也更加多元化,这种多元化体现的是对家事纠纷的传统解决方式的突破与创新,通过非判决的方式解决离婚纠纷符合了中国传统的价值关怀,这与本次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指导思想也是不谋而合的。

二、榆中县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处理机制实践及实效

(一)家事调查员制度

建立家事调查员机制指的是将与公安机关、妇联、团委、司法、社区对接家事纠纷调处工作,指定相关机关的专门人员为家事调查员,建立名册,由调查员对家庭暴力、婚姻状况、子女抚养、家庭纠纷原因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在法庭审理案件可进行宣读。

家事调查员制度侧重的是对家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这是基于家事案件的独有性质决定的:当事人双方往往具备亲缘上的紧密关系,因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更加复杂多样,若是遵循一般的庭审对抗方式,容易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也不利于保护涉案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二)反家暴联动机制

建立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指的是榆中县妇联牵头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在执行《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可联合制定关于“家庭暴力”证据固定的实施办法,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反家暴工作,加大对家事案件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增强对反家暴实施的共识,努力营造和谐、健康家庭关系的氛围。

反家暴联动机制是探索多元化解家事纠纷模式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处理好离婚案件所要关注的一大方向。这项措施有调解优先、不公开主义和保护弱势群体这三项基本原则,从最初构想中反家暴联动机制是为了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平台和机会,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家事纠纷模式,实现家事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这项制度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更多的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将多个部门联合起来应对家暴事件,因此以法律视阈来观察这项制度的实际效果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对初次起诉离婚者,实行稳妥化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设置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可先将孩子成长情况考虑成熟后再谈离婚, 调解人员在冷静期调解时必须付诸于爱心、细心、耐心,尽一切可能修复婚姻家庭关系。

2018年8月27,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有关婚姻家庭编部分,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草案新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是本次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更多评析,笔者将在下文进行更为详细的阐述。

(四)实行县城家事案件与乡村家事案件区别审理模式

这项制度指的是县城区域家事案件可以在家事审判法庭审理,乡村家事案件可结合巡回审判,入户调解、修复情感、弥合亲情,消除对立,增强案件处理的辐射功能和社会效果。

以因地制宜为主要导向的区别审理模式贴合了榆中县的实际情况,这与我国司法改革专事专办的思路一脉相承,这从榆中县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使得家事审判改革能够落到实处。

三、榆中县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处理机制反思与建议

(一)离婚冷静期的审限问题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本次家事审判改革的几项重要成果之一,然而这项制度也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从消弭矛盾、社会维稳角度来说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可以说是起到了预期的效果;然而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角度来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我国民事审判审限有着不可调节的冲突:离婚冷静期制度所设立的一个月时限与民事审判一审案件的审限存在重合,这使一审案件原有的六个月审限被限缩,不利于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实现程序正义。而在实际的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家事审判庭的主审法官为了充分落实离婚冷静期制度往往会突破六个月的审限限制,从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从事家事案件的执业律师了解到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的诉讼周期明显变长,有的离婚案件甚至会持续两到三年,这一类案件对当事人往往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本意是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前冷静而显著降低离婚率达到消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的目的。如若深究现在离婚案件频发的原因,不难看出这与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息息相关,贫富差距、城乡差距、闪婚等现象日趋增多,这加剧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然而待当事人双方进行离婚诉讼时,当事人双方矛盾已经积累到一定程度,无论是判离或者是调解复合都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伤害。因此,设立结婚冷静期制度不失为一条有效的解决路径,这样可以从根源上使离婚案件对当事人双方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家事案件追踪回访问题

家事案件由于其涉案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家事案件的追踪回访问题是必须要直面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以离婚案件为例,在离婚案件中除了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这两个核心问题以外往往还伴随着家暴、赌博等问题的存在,经调解和判决当事人双方没有离婚的如若不能做好家事案件的追踪回访将会带来新一轮矛盾的爆发。

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是当事人双方没有离婚的在重新开始经营婚姻生活时不能完全的将过去的矛盾与现实的生活相割裂,这会使得热暴力转化为冷暴力、简单矛盾积蓄为复杂矛盾等。这与家事审判改革消弭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无疑是背道而驰的,然而在一定程度上这却是家事审判改革以非诉调解为主要解决矛盾的方式直接的传导结果。

关于家事案件追踪回访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这并非是一个应当由人民法院牵头解决的问题,无论是从人民法院的职权、职责以及更为现实的人手、经费以及对资源的统筹调配上,人民法院都不是主导家事案件追踪回访的最佳人选,两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就在于:人民法院在聯动其他部门进行家事案件追踪回访时名不正言不顺和人民法官日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的工作量已经非常庞大。因此,笔者认为家事案件追踪回访应当由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人民法院还是应当以审判之职权为主,这种考虑是基于以下三点;人民政府对下辖各社区、村庄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人民政府相较于人民法院对于复杂多样的家事案件事后的追踪回访有更强的应对能力;这也是保证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和促进法治化建设的内在要求。

四、结语

家事审判改革已经于2018年7月结束了探索试点,然而一套完整的家事审判改革制度却仍需进行系统的构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家事审判改革一定能有重大突破,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事审判制度必将早日成熟。

注释:

①榆中县人民法院,榆中法院家事审判改革专刊,2018年3月第七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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