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共享平台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9-06-20曹春香高颖葛钰莹
曹春香 高颖 葛钰莹
摘 要:随着互联网+新形态下的网络资源共享平台的发展,2016年底以来,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新模式在市场占据重要地位,这种随时取用和停车的“无桩”理念给市民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相应的问题。与众多资源共享平台一样,相关的法律规制办法目前仍处于空白阶段,其背后存在的法律与社会问题,伴随着单车市场的发展逐渐显现,需要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管理,以实现共享单车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共享单车市场;法律规制;法律责任
一、引言
在全球的共享经济模式下,优步、滴滴曾被认为汽车共享最成功的代表。在网约车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后,出行市场又出现新热门——共享单车,解决了百姓出行的“最后一厘米”的问题。但是,在中国,作为新兴的共享经济模式,共享单车的起步较晚。相较于国外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规范化市场,我国共享单车的立法空白化,缺乏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商业运行模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以及群众素质水平良莠不齐,共享单车市场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本文着眼于共享单车市场中资金链风险问题、单车行业市场准入和消费者人身权益保护三方面问题,致力于研究共享单车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规制措施,探讨共享单车市场的未来发展模式,从而促进我国网络资源共享平台法制化管理的进程。
二、共享单车市场发展情况
国内共享单车市场已由最初的ofo、摩拜两家独大,发展为目前的“彩虹之战”、“百家争鸣”。而在用户品牌选择偏好上,ofo共享单车占比位居第一,摩拜单车及小鸣单车分列二、三位。但是,疯狂的融资反而使共享单车市场举步维艰——无融资,则满盘皆输。由于单车损坏率和日常维护费用太高,加上融资难,没有维持运转的资金,导致越来越多的共享单车公司,在这场资本的狂欢盛宴中退败,退出共享单车市场。我们认为,共享单车市场若想可持续发展,服务升级乃是关键,以服务促发展,并寻找科学合理的盈利方式,而不是以打价格战的方式,走网约车的老路。
目前,押金不退还的问题使共享单车公司广为诟病,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共享单车公司的商业信誉面临着极大的挑战。2017年9月29日,《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指导意见》指出: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共享单车押金退还问题,我们倾向于参照网约车的立法手段,实时启动共享单车监管立法工作,加强相关的立法措施,使立法跟得上社会发展步伐,以法律来维护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资源共享平台法制化管理进程。
三、政府在共享单车市场发展中的作用
政府应对共享单车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引导共享单车有序发展方面。由此,政府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共享单车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以引导共享单车行业的有序发展。共享单车行业的市场准入应因地制宜,不可“千层一面”。一方面,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共享单车城市投放量不同。例如,有的城市原有的公共自行车已经能够满足市民的出行要求,其对于共享单车的需求并不强烈,针对此种情况,政府可以对共享单车设置较高的准入标准,以引导共享单车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各个城市的地理人文环境大不相同,市场准入标准应与其地理人文环境相适应,才能最大程度为人接受。
共享单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还不宜过高。共享单车市场作为新兴领域,目前还是以市场自主调节为主,过高的市场准入标准实际上是禁止而非引导共享单车的发展,无法为共享单车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共享单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相关条件的设置要公平合理,给企业以公平竞争的机会。政府在制定相关标准时应无差别对待所有共享单车公司,而不是使相关准入门槛成为某些公司牟利的“利器”。目前各大城市的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或正在积极研究制定相关的规范。例如,深圳市2017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标准包括:单车投放规模、单车的规范停放、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单车的性能标准、单车的日常维护、押金监管、价格设置等。除深圳市外,成都、上海等市也出臺了相应的规范。
四、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界定
随着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因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共享单车使用人在使用共享单车的程中发生事故后如何解决争议,即发生事故时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一大难点。
各大共享单车公司为了解决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争议问题,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ofo为例,应对意外人身伤害的做法是给用户上保险,一类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可以获得一万元赔偿;一类是意外身残、身故赔偿,可以申请最高50万元赔偿。但是共享单车的运营者不会轻易地赔付,一般公民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难度较大。进入诉讼程序后,消费者维权依然是举步维艰,如何举证证明自己的身体伤害是由使用共享单车而造成也是一大难事。
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一直是共享单车领域的一个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必须年满12周岁。2017年5约2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各大共享单车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均在APP上列明了注意未成年人不得使用共享单车的条款。使用人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应根据交通事故的情况来划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骑行共享单车出现人身伤害或交通事故的,如果是共享单车使用者与他人或者与其他车辆产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由共享单车使用者与对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共享单车使用者自己违反交通法规或者使用不得当造成的责任或者损失,由共享单车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如果是共享单车使用者的单车事故,或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则使用者自己担责; 如果是因为共享单车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交通事故或事故引起的主要因素的,由共享单车经营方向共享单车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结语
本文致力于研究共享单车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具有可行性的法律规制措施,探讨共享单车市场的未来发展模式,从而促进我国网络资源共享平台法制化管理的进程。
本文通过研究共享单车市场发展情况,倡导实时启动共享单车监管立法工作,加强相关的立法措施,使立法跟得上社会发展步伐,以法律来维护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资源共享平台法制化管理进程。同时,分析政府应当在共享单车市场中发挥的作用,加强对共享单车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引导共享单车有序发展。最后,通过共享单车交通事故事件以及未成年人在使用共享单车中出现的问题,来分析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界定。
我们认为,在平衡视角下,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发展,需政府、市场、共享平台三方各司其职,为网络资源共享平台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