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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在就业市场的政策探讨

2019-06-20关静杰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9年2期
关键词:性别平等劳动力市场

关静杰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职业的发展,但当前我国的就业市场还存在着一些性别不平等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教育改善社会整体认知入手,强化政府承担其主体责任,企业灵活用工,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行力度,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在就业市场落地生根。

关键词 性别平等 女性就业 劳动力市场

一、当前面临的女性就业现状和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效果十分显著,女童的受教育比例大幅提高,女性从家庭走向工作岗位的比例也大幅增加,同时在各行各业不断涌现出一批专业素质能力都非常出色的女性领军人物,这无疑为更多的女性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实现自身的职业生涯和追求事业成功做出了表率和楷模。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这些显著的进步中,尚有一些提升的空间。比如女性劳动参与率,虽然女性所占比例较之前大幅提高,但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43.1%,仍不足50%,尚有提升空间。其次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平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如在招收员工时,对女性求职者设置门槛,个别单位甚至拒绝招收女性员工,严重的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的权利,同时,在已经获得职位的员工中,女性的平均工资往往低于男性员工,另外在重要的领导层面,骨干岗位,女性的比例就更加凤毛麟角,俨然构成了女性职业生涯的看不见的天花板。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女性在就业市场依然面临着挑战。

二、当前女性就业不平等现象的原因

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造成上述这些问题的原因,只有归根溯源,看清问题才能对症下藥,解决问题。

第一,传统的性别分工理念滞后于当代女性追求的理想状态。目前虽然我国妇女的整体就业情况发展势头良好,但由于传统的性别分工理念依然根深蒂固,导致整体社会认知层面和文化氛围理念上对两性在社会分工认知存在偏差。随着现代文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所从事职业的性别区分已越来越模糊。而社会认知却还停留在早期的观念之中,整体认知和更新速度远远落后于当前社会科技和分工的发展速度。同时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发展的意识越来越强烈。而社会认知尚不能及时调整来适应这一趋势的变化。从而形成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第二,国家,企业和个体三者之间的生态不平衡问题,女性的就业问题,实质上涉及到了国家,企业和个体三者之间的生态平衡问题,当前这三者之间的生态并不平衡。一方面是国家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是企业的责任和分担。之前国家承担了整个社会的所有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逐渐越来越追逐利润,国家也为了更快的发展,降低了某些领域的社会支持力度。女性就业问题其实是借企业的盈利来强行分担本应由政府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政府弱化了对女性劳动者为社会抚养下一代而牺牲自己的劳动效率的社会责任问题。与此同时,企业与女性就业者之间最大的矛盾在于,女性就业者由于生育,产假等需要脱离工作一段时间,而这段时间不光不能为企业产生效益,还要求企业给予正常的薪资待遇,实际上是将政府的社会责任转嫁到企业身上,而企业对此是非常抵触的,索性为了减轻负担,就逐渐减少女性员工的名额和就业机会。

第三,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实际的生活中,女性就业者相应的维权途径和依据还比较欠缺,或者说相应的惩罚力度还不足以扭转这一长期以来形成的问题。

三、当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遭遇的性别不平等的解决策略

那么如何在今后的政策制定和具体实施中来扭转和改变上述这些矛盾和原因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对待和处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遭遇的性别不平等的解决策略。

第一,教育为先,保障女性受教育权利,同时教育男性改变固有认知,最终使两者相协调。

错误观念的形成是由不合理的教育导致的,纠正观念也只能从教育入手。要保障女性的受教育权利,社会整体的认知必然会随着教育的普及而改变和提升。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宣传和相应理念的普及。另一方面,也要教育男性,改变他们对女性就业的认知偏差,从而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整体的性别认知和分工协作的模式。当两者趋向协调发展时,社会对女性就业的认知歧视就不复存在了。这也表明政府和社会正在推动和保障女性受教育这一方向上稳步前进。

第二,政府应该加强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从上层设计中对社会的整体,尤其是女性的相应境遇给予照顾和帮助。女性本身的生育,哺乳或者照顾家庭的最终受益者是整个社会和民族的健康发展的根基。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保障。政府应该分担更多的责任,而不能通过转嫁给企业来为社会的未来买单,最终还是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整体实力。另外,政府应该真金白银的给予操作性更强的干预措施。比如是否可以通过税收或者政策等对相应的企业给予支持和引导。只有这样才能扭转和改变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这些问题。

第三,企业的主体责任也应该发挥更多的作用。除了响应国家的号召,还应该切实的为女性就业者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比如,针对女性生育期不能长期工作的情况,是否可以进行弹性工作,或者是否可以增加短期工作人员来弥补企业的生产效率,这个目前还有待探索。

第四,建立和健全相应法律和法规,增加对相应的女性就业者的帮扶和支持力度,从政府层面严格界定就业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相应的歧视,不平等现象进行惩处,而且要有足够的力度,以示警戒。同时各妇联组织或者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应该设立相应的反馈机制或者申诉途径,方便遭遇不公平对待的女性求职者或者在就业过程中遭遇生育歧视的女性及时的通过上述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N].国家统计局,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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