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
2019-06-18李之明
摘 要:随着人类信息技术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凭借其方便、快捷,为商家减少生产销售成本,突破地域限制等优势,成为销售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分析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税收的影响以及新电商法的颁布对税收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互联网
一、前言
第三次科技革命,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如今,中国经济体日益强大,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购物方式也收到互联网的影响。电子商务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相应而生。它不同于传统经济模式,通过互联网进行贸易往来,提高了服务的流通效率,也极大减少了参与者的生产销售成本,使得贸易往来更加便捷,效率更高。它像一把双刃剑,既带来机遇,挑战也相伴相随。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1)交易空间时间的无限性
电子商务交易可分为时间和空间两方面的无限性。空间上,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地域上的限制,无论国家或地区,使用互联网就可以买到任何国家、地区的商品。时间的无限性,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中营业时间的限制,不再需要在特定的时间才能购买商品,可以在24小时在网上完成营业交易。
(2)交易双方的虚拟隐蔽性
电子商务模式不同传统贸易模式,网络卖家可以仅仅以网页的形式出现,并把商品以图片、文字、视频的方式描述展现给客户,从交易开始到交易结束都在虚拟的空间环境中实现,双方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进行在线交流,使用网上支付结算,店家通过委托第三方物流完成商品配送。交易参与者的身份信息具有一定隐蔽性,真实姓名、营业地点和商品是否具有合格证明都没有具体依据,难以证实,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3)交易过程的便捷风险性
新型电子商务模式不同传统贸易模式,网络卖家可以仅仅以网页的形式出现,并把商品以图片、文字、视频的方式描述展现给客户,从交易开始到交易结束都在虚拟的空间环境中实现,双方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进行在线交流,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等在线支付的方式结算,店家通过委托第三方物流完成商品配送。交易参与者的身份信息具有一定隐蔽性,真实姓名、营业地点和商品是否具有合格证明都没有具体依据,难以证实,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问题
(1)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期初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以C2C模式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其本意是构建一个类似网络二手交易市场。而如今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不再仅仅局限于二手商品的销售,由偶然的二手交易逐渐转化成有正常的进货渠道流程、具有持续性、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交易模式。不考虑起征点,每年流失的税收至少上百亿。目前网络店铺主要有:有实体店的商家和个人工商户,在网上开店,拓宽销售渠道,扩大收入来源的同时也逃避了税收;没有纳税意识的个人,他们仅仅是开一个普通的网店,没有税务工商的审核,缺乏纳税意识。我国目前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征管政策有待健全完善。
(2)对现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不公平
国外的eBay,国内的淘宝,上面的卖家都不再是C2C模式,而属于B2C模式。我国相关税收法律,并没有明确对电子商务行为进行明确的标明,理论上讲,无论是B2B还是C2C都需要纳税,但因为工商、税务登记,那些B2C的商家需要繳纳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而C2C的个人卖家往往是根本不会去登记,对于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卖家,他们没有工商许可证,是根本不会去纳税的,由于网店数量庞大,现有技术达不到,税务部门无法一家家征收税务。因此,相较于B2C卖家,C2C卖家无需缴纳相关税收,其成本要大大降低,具有更明显的优势。电商卖家不主动纳税,必然导致交易市场的不公平,线下纳税的企业公司竞争力减弱,积极性降低,大量转入线上C2C模式,导致恶性循环。
(3)网络跨境交易引发关税管理的失控
现如今,“代购”这一名词日益兴起,在国外留学,或旅行探亲者,在国外买来价格相对低廉的名牌首饰、化妆品、手表、电子产品等等,依靠第三方物流的便捷,和其价格优势日益盛行。而我国税收规定,以邮购或网上购物等方式,从境外购入的商品应依法缴纳关税。而往往这种境外代购方式导致的许多原本从海关正常渠道进入国内应该缴纳关税的商品没有纳税,因此引发了关税管理失控的问题。
四、电商法对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是对我国现行制度的强调,更是税收制度逐渐收紧的强调。同时,此次电商法并没有单独为电子商务设立税种,而是不区分线上线下、传统与电商。具体的实施情况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五、结语
电子商务经济模式改变了国际互联网的本质,加速了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它像一把双刃剑,既带来机遇,挑战也相伴相随。它不同于传统商业模式,我国税收制度缺仅仅是针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了系统的制定,并没有对电子商务模式进行及时的约束和规制,因此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的监管仍未完善和健全,出现了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的盲区,造成了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的混乱,因此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陆登峰,陈少英.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刑国强,姜福洋,金春田.电子商务发展与税收研究[D].天津大学,2014.
作者简介:李之明(1995-),男,汉族,河南信阳人,硕士研究生,云南师范大学泛亚商学院,650032,研究方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