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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纪检监察机构地位待提升

2019-06-18杨永光阴曙光

中国石油石化 2019年7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监察体制

○ 文/杨永光 阴曙光 徐 冬

国企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提升其在国企中的地位,增强独立性与权威性。

●增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在新的起点上,构建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协调一致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

目前来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而实际上是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的弊端日趋明显。例如,在领导体制上主体受制于客体,不敢监督;在工作机制上责权失衡,不便监督;在工作手段上限制过多,支持不力;在工作内容上面宽量大,力量分散;在组织机构建设上重视不够,力量薄弱等问题。

改革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根本性的出路在于提升纪检监察机构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增强其独立性与权威性。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

逐步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

逐步实行垂直管理领导体制,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是完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全方位的、强有力的领导;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最大限度减少查办腐败案件的阻力和干扰;落实“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防止对其工作评价、荣辱升迁由同级党委掌握。二是逐步实行以上级管理为主。将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和经费管理等重大权力收归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纪检监察机构的权限,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立案决定权和重处分决定权赋予纪检监察机构;提升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弱化同级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三是向派驻机制延伸。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将“未用派驻之名、但行派驻之实、以派驻为要求为目标的创制性改革”向各层面国有企业延伸;在企业纪检机构未赋予监察职能时,可由具有管辖权的监委向国有企业派驻监督机构、监察专员的方式实施监察。

实行派驻制

实行派驻制,补齐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短板。一是明确派驻主体。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向中管企业统一派驻监督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向其他中央企业派驻监督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集团企业纪检监察组向其管辖的企业派驻监督机构。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一扣扣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二是明确监察范围。将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层成员,内设职能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公权力行使和资金使用等从事管理的人员。防止用相对静止的标准(如管理岗人员)界定监察范围。三是对派驻机构合理授权。在对中管企业赋予监察权后,对其他一级国有企业,应尽快依法授权使用部分监察措施;待条件成熟后完全赋予监察权。对其他层级的国有企业,应积极稳妥地赋予监察权。四是理顺派驻机构与国有企业党委、纪委的工作关系。派驻国有企业监督机构行使派出机关的权威和部分职权,国有企业纪委及内设机构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践中可实行合署办公、交叉任职的方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企业纪委书记,机构其他负责人可同时担任企业纪委及下设部门同级职务。

提升纪检监察机构地位

提升纪检监察机构的地位,保持专门反腐败机构的高度独立性。一是提升纪检机关的地位。纪委与同级党委都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并向党代会负责,是一个与其平行的机构。提升纪委的政治地位与机构级别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二是成立高度独立的专门反腐败机构。试行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成立职责独立、权限集中的纪检监察机构,实现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和法人治理监督的有机融合。三是科学划分职能。按照办案、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思路,在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纪律审查(监察调查)、预防腐败、廉洁教育三个部门及其二线机构,分别负责腐败犯罪的打击、预防和教育工作。四是保证审查调查权高效运行。纪检监察机构同时拥有纪律审查权与腐败犯罪调查权,既可调查腐败犯罪案件,也可调查党员违纪案件,二者彻底整合而无须在机构和执法过程中进行区分。

落实保障措施

落实保障措施,推动依规依纪依法履职。一是推进对派驻人员垂直管理。初期,派驻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主要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中选拔;随后,逐步剥离派驻人员与驻在企业的人事、工资关系,最终实现对监督机构的全面领导。二是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一体化。坚持挺纪在前、纪法贯通,发挥纪法“双剑合璧”的战斗力;对存在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的监督对象同时启动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用好“两把尺子”;在审理把关中,加强对纪法、法法衔接情况的复核,确保党纪处分和监察处理同步到位。三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制定纪检监察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明确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程序;按照岗位标准科学配备和使用干部,建立一支以纪检监察为专门职业和终身职业的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科学设置纪检监察培训内容,促进纪检监察干部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增强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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