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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公证服务的发展与创新

2019-06-17文梓薇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5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创新

摘 要 2019年1月1日,我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此次电商法的实施,对电商行业进行严格的管控。在此基础上,笔者站在公证行业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实施后对公证行业的影响,以及公证服务应如何发展以迎合电子商务经济发展对公证的需求,公证行业应抱有创新的精神积极投入到电子商务潮流中,助力电子商务经济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公证服务 创新

作者简介:文梓薇,广州市番禺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302

一、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商业行为均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电子商务法是通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从电子行为设立、行为内容的变更和财产关系的消灭和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关法律规范;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电文数据为交易手段,通过网络传达信息,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商事交易活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背景及进程

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额高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总零售额的6.3%;从事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的企业人员超过20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超过1500万人。根据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7.7%,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5.69亿,对比2017年末增长6.7%,占网民总体比例达到71.0%。2018年中国电商交易额31.63万亿元,网络零售规模全球第一,中国已经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已跃升为我国最具发展潜力,同时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及有关规范,并于2018年8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填补了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空隙。

三、电子商务法与公证的联系

电子商务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笔者所在公证处在同时间已经接待了一部分“蘑菇街”的网络店铺销售方因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个人不在具备销售资格,应“蘑菇街”电商平台要求,对网络店铺进行转让的公证需求。通过与申请人的沟通,笔者了解到“蘑菇街”是一个主营衣服、鞋子、箱包等的电子商务网站,2013年11月开始转型为电商平台发展,发展势头迅猛,至2018年12月,“蘑菇街”正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从2015年12月开始,蘑菇街电商平台停止新商铺的注册,故原个人注册的商铺在电商法的要求下,要么转变主体类型,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要么就需要把原网店转让给具有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又或者注销原网店。其中,对于选择将网店转让给有主体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需对网店转让协议进行公证。

四、网络店铺转让协议公证

首先,笔者考虑的是网络店铺具有什么样的特性?网店转让的资产到底是什么?其价值大小又是如何衡量?网店转让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财产的转让,目前各大电商平台一般都有设定缴纳一定保证金的准入规则,网店经营者在缴纳一定保证金后,可以在电商平台中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一间正常经营的网店,其粉丝量,订单数据,好评率等就会成为其无形资产,作为网店轉让的最终标的,也是其价值体现所在。至于价值,则在于交易双方对该无形资产的协商约定。

其次,笔者考虑的是网店转让的过程是否一个自由交易过程,中间是否涉及第三者权益?有没有存在一店二卖的风险?经了解,目前蘑菇街平台对于个人注册的经营者要求其办理转让网店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迎合电子商务法对经营者主体升级的一个要求,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开放流通转让,也就是说,目前针对蘑菇街的网店转让,基本上是蘑菇街平台针对经营者主体资格升级问题的一种措施,转让行为的双方很有可能是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转让协议文本也是由平台提供的固定格式文本,转让协议是由平台认可的,并用于交给平台作为办理网店“过户”的依据,故,即使网店注册人之前即使有私下交易的行为,也不能对抗本次转让协议的效力,基本上排除“一店二卖”的风险。

再次,笔者思考的是网店转让是否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笔者所在公证处有一部分人认为,网店开设、经营是一个对外的商事行为,不属于夫妻之间的民事行为,而且,网店是都是实名注册的,所有的法律责任由“注册人”承担,属于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的虚拟财产,故认为不需要配偶同时前往公证处办理网店转让协议。但笔者认为法律对于网店的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没有明确规定,同时考虑到自然人注册成立网店与个人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以个人资产作为出资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形态上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以目前我国法学界专家的观点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来参考,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权益均同时具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建议在办理网店转让的同时,让网店注册人的配偶也前往公证机构签署同意文件会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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