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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真”与“真理”

2019-06-14王路阴昭晖

求是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真理性康德区别

王路 阴昭晖

摘要:西方哲学中的truth一词,中译多为“真理”。文章以康德文本为例指出,由于将他所说的wahrheit译为“真理”和“真理性”,因而引发许多理解方面的问题。基于关于康德文本的探讨,文章指出,应该将truth(Wahrheit)译为“真”而不是“真理”,并且主要在“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理解它。而且,这不是简单的翻译问题,而是如何理解西方哲学的问题。

关键词:真;真理;真理性

与“是”一样,“真”也是哲学的核心概念。在分析哲学中,“真”一词的核心地位毋庸置疑。真之理论以它命名,不用多说;意义理论虽然是以意义为核心,但是所说的意义乃是通过真或主要围绕真来讨论的,所以真这一概念在意义理论中至关重要。相比之下,在传统哲学中,真这一概念似乎不是那样凸显、那样重要,至少不如“是”一词及其所表达的概念重要。但是这并非表明真这一概念就不重要。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二卷中说,也许把哲学称为关于真的知识是恰当的。这一表达与他在该书第四卷开篇所说“有一门科学研究是本身”差不多是一致的,这样就把真与是提到几乎同等的地位。所以,就理解西方哲学而言,对真的理解同样是重要的。

二十多年前笔者曾指出,在西方语言中,truth乃是true的名词形式,它的基本而主要的意思乃是“是真的”(it is true);在汉语中,真与真理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将truth译为“真”,而不是译为“真理”;应该将是与真联系起来并联系是来理解真。对于笔者的观点,有人赞同,也有人批评。过去这些年笔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是”,因而尽管常谈及“真”,但是专门论述并不多。现在笔者想以康德的一些论述为例进一步论述以下观点:应该将truth译为“真”而不是“真理”,应该主要在“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理解它。笔者要说明,与being的讨论一样,有关truth的讨论同样不是简单的翻译问题,而是如何理解西方哲学的问题。

一、“真理”的困惑

在《純粹理性批判》中译文中,康德专门谈到真理:

【引文1】有一个古老而且著名的问题……:真理是什么?对真理的名词解释,即真理是知

识与其对象的一致,在这里是被赠与和预设的;但是人们要求知道,任何一种知识的真理性的

普遍而且可靠的标准是什么。这段话不长,却有三层意思。一是提出问题:真理是什么?二是给出其名词解释,即真理是知识与对象的一致。三是提出真理性的标准问题。字面上这三个问题似乎是自明的,没有什么理解的问题,但是仔细分析却不是这样,也就是说,这里实际上是存在着问题的。

一个问题与定义相关。真理是知识与对象的一致,这是常识性的说法,也是国内学界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在这个定义中,真理是被说明的东西,可以假定它是不清楚的、需要说明的。因此我们首先看用来说明它的两个东西:知识(认识)与对象。对象是被认识的东西,知识是关于被认识的东西的认识。假定对象和知识的意思是清楚的,基于它们就有了关于真理的说明:一种(关于被认识的东西的)认识与被认识的东西相一致。现在可以看出,真理的意思主要在于这里说的“一致”。因此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根据这里所说的一致(性)来理解真理。一旦根据一致(性)来理解真理,立即产生了问题。首先,从字面上看,“理”表示道理或认识,因而真理的意思是正确的道理或正确的认识。这相当于说,正确的认识(道理)是认识与被认识的东西相一致。理解它的意思没有问题,但是辨识它隐含的问题也不难:这里的定义项(认识与被认识的东西相一致)以隐含的方式包含着被定义项(正确的认识),因而涉及循环定义,是有问题的。不过,这个问题只是定义方式的问题,即定义是否恰当的问题,只要不影响我们对真理的理解就行。然而是这样吗?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真理性标准的说明。由于这里指出关于真理的说明是预设的,似乎又并不满足这种预设,认为对它相关标准的说明才是重要的。我们发现,在这一说明过程中,出现了两个新概念:一个是真理性,另一个是它的标准。标准一词的意思是自明的,没有理解的问题,重点是理解与它相关的真理性。从“知识的真理性”这一称谓可以看出,真理性是与知识相关的,它是知识的一种性质,因而与知识是不同的。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看出,真理性与知识不同,与真理当然也是不同的,因为真理是正确的认识,而正确的认识也是认识(知识)。真理性不是认识,而是认识的一种性质。

现在可以看出,康德的论述似乎是从询问真理出发,并针对“知识与对象的一致”这种相关说明提出了真理性这一概念,所以最后他要考虑真理性的标准。从字面上可以看出,真理性与真理相关,但不相同。康德的问题开始时是关于真理的,最后谈论到真理性及其标准。也就是说,关于真理的问题要借助真理性来回答,并且要借助真理性的标准来说。因此这里又会产生新的问题:什么是真理性?关于真理的说明是预设的,但是并没有关于真理性的说明。既然它们是不同的,当然需要考虑什么是真理性。但是我们看不到关于真理性的说明。开始有关于真理的定义,因而似乎有了对真理的理解。而后的论述似乎表明,只要理解了真理,就可以理解真理性。且不论如上指出的循环定义的问题,即使这样来理解真理性,也会发现一个问题:真理是认识与被认识对象的一致,这本身似乎是一种性质,而真理性字面上就表明是一种性质,这样二者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真理性不过是对认识与被认识对象相一致这种真理性质的称谓。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不同说明呢?特别是,为什么不谈论真理的标准而要谈论真理性的标准呢?它们难道会有什么区别吗?

对照原文可以发现,引文中的“真理”和“真理性”是同一个词:Wahrheit。这就说明,以上问题是由翻译造成的。因为上述译文与原文是有差距的。有人可能会说,这是选用译本的问题,若是选用其他一些译本就不会有这样的问题:比如将两个Wahrheit都译为“真理”,或者将第二个“真理”去掉。翻译的不同确实会造成理解的不同。为了更好地说明这里的问题,让我们分别看一看这两种不同译本的理解。

先看前一种情况。由于译为“真理”,韦译本后一次出现的表达是:“任何一种知识的真理,其一般而可靠的标准是什么”。(第96页)可以看出,除了修辞的差异,这与引文的区别仅仅在于保证了将“真理”这一译语贯彻始终。但是如此一来,这一译句的意思也就发生了变化。首先,这里说的标准不再是真理性的标准,而是真理的标准。由于两处采用了同一个词“真理”,因而译文与原文相一致,这样也就消除了李译本中采用“真理”和“真理性”两个不同的词而产生的问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知识的真理”这一表达是不容易理解的。如前所述,知识是认识,真理也是认识,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正确的认识,这样又如何能够理解知识的真理是什么意思呢?难道它的意思是说知识中的正确认识吗?对知识的真理若是产生理解的问题,又如何能够理解它的标准呢?

再看后一种情况。邓译本的翻译是:“任何一种知识的普遍而可靠的标准是什么”。(第56页)这句话本身似乎没有什么理解的问题,因为谈论知识的标准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它消除了“真理”一词,无疑与原文不符。而且由于消除了“真理”,使这里的论述似乎与知识相关,而不是与真理相关,意思肯定是不同的,因为认识与正确的认识无疑是有区别的。这里也许是译文有遗漏,因为谈论知识的标准毕竟字面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后邓译本也有“真理性”这样的表达,比如“追问这一知识内容的真理性的标志”(第56页)。这就表明,邓译本也是以“真理”和“真理性”来翻译和理解的。这样,即使对省略“真理”的原因不好评价,至少从整体上可以认为,邓译本和李译本有相同的理解和认识,因而有相同的问题。

一段引文也许不足以说明问题,让我们再看一段:

【引文2】[1]如果真理在于一种知识与其对象的一致,那么,这个对象就必须由此而与别的对象区别开来;因为一种知识如果与它所关联的对象不一致,那么,即使它包含着某种可能适用于其它对象的东西,它也是错误的。[2]于是,真理的一個普遍标准就会是对知识的对象不加区别而适用于一切知识的标准了。[3]但显而易见的是,既然人们就这一标准而言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与其客体的关系),而真理又恰好涉及这种内容,所以,追问知识的这种内容的真理性的一个标志,就是完全不可能的和荒唐的,因而也不可能给出真理的一个充分的、但同时又是普遍的标志。[4]既然我们上面已经把一种知识的内容称为它的质料,所以人们就将不得不说:对知识的真理性就质料而言不能要求任何普遍的标志,因为它就自身而言是自相矛盾的。(李译本,第88页,序号为引者为讨论方便所加)

这一段引文比前一段长,同样是前谈真理,后论真理性。从中段“所以”一词的推理特征看,它似乎是通过关于真理的讨论来说明真理性,一如引文1的论述方式。当然,这只是一个字面上的直观印象。

[1]以分号为标志,分号前说明真理与之相关的对象必须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分号后说明这一区别的原因或理由。[2]中的“于是”表示推论,由[1]谈及推论关于真理的普遍标准。即使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理解的问题,它们也明显带来一个问题:在引文1中,普遍标准是与真理性相关的,这里如何又与真理相关了呢?假如真理性与真理相同,引文1为什么要以与原文不符为代价来区别二者呢?假如二者不同,如何又从关于一方的论述推论关于另一方的论述呢?[3]则明确将真理与真理性混合讨论,因此此前的问题在这里会同样出现。[4]得出关于真理性的看法,由于前面的问题,因此它也会是有问题的。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再做更进一步的分析,还会有更多理解方面的问题。

先看[3]。字面上可以看出,这一句谈到如下几个东西:知识的内容,真理,真理的标准,真理的标志,真理性的标准。从前两个看,知识的内容被说成是抽象掉的,而真理又与这种内容相关。这里显然是对二者做出区别,并且强调这是显然的。但是这一区别却给我们的理解带来问题。假如真理如上所述是正确的认识,那么它与认识的内容相关大概就在于它本身也是认识,只不过它是正确的认识。因此如果抽象掉知识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抽象掉了真理。这样一来,[3]似乎容易理解了,因为抽象掉知识的内容时也就连同真理一起抽象掉了,当然也就无法谈论真理了。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也就不可能谈论真理性了。既然如此,还有必要区别真理和知识吗?为什么要在这样的区别之上谈论真理性呢?而且,这样的区别又如何能够说明真理性呢?特别是,这一区别如何会是显然的呢?

再看[1]。它一方面重复引文1的说明,另一方面又有区别:它谈到真理乃是一种知识与其对象相一致。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与一种知识无疑是不同的。正由于这种不同,才会有此种知识对象与彼种知识对象的区别,因而会有因对象不同而产生的此种知识与彼种知识的区别。所以这里才会说到一种知识与其对象不一致(却可能包含着与其他对象相一致)的情况。认识到这一点则可以看出,[2]中所说的依然是真理,而不是一种真理,因而即使将真理理解为正确的认识,这里所说的也不是一种正确的认识,而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正确的认识。所以[2]说真理的普遍标准乃是适合于一切知识的标准,而不是仅适合一种知识的标准。正因为这种标准是普遍的,正因为它适合于一切知识,所以才会有[3]的问题,因为某一种认识与真理乃是有区别的。明确了这一点,[4]我们可以不谈了,它不过以质料来说明认识的内容,以此与真理性区别开来。

对照其他译本:韦译本还是通译“真理”(参见第97页),问题同前;邓译本则在[3]和[4]采用了“真理性”一词(参见第56页),因而问题同李译本。在笔者看来,中译文“真理性”显然有合理的一面。“性”一字表明它说的是一种性质,而不是一种道理或认识。而康德确实在非常努力地说明一种与知识不同的东西、一种消除了知识内容的东西。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真理”该如何理解?真理与真理性究竟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真理的标准([2])与真理性的标准(引文1)究竟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康德做出的区别是为了说明它们之问的不同吗?康德是想通过真理性而对真理做出说明吗?

二、应该是“真”

实际上,以上问题都是由于翻译造成的:原文中的wahrheit一词被分别译为“真理”和“真理性”。换句话说,以上问题在原文中是不存在的。如果与原文一致,应该将它只译为“真理”,或者只译为“真理性”。但是,仅译为“真理”是行不通的,因为与康德的论述明显不一致,正因为如此,译者不惜以与原文不符为代价而增加了“真理性”这一译语。那么,为什么不把wahrheit只译为“真理性”呢?这里的原因可能比较复杂,至少有沿袭传统的意思:一直以来都是将它译为“真理”的。理解是翻译的基础,这就说明,一直以来人们也都是这样理解的,因而会有韦译本那样的翻译。正因为如此笔者才认为,李译本和邓译本采用“真理性”这一译语是一种进步。但是应该看到,这一进步是不够的,因为它沿袭的那个传统是有问题的,甚至是错误的,因而即使做了部分修正,仍然解决不了它所带来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假如将Wahrheit译为“真”,则可以消除以上引文中的问题:

【引文1】有一个古老而且著名的問题……:真是什么?对真的名词解释,即真乃是知识与其对象的一致,在这里是被赠与和预设的;但是人们要求知道,任何一种知识的真的普遍而且可靠的标准是什么。

可以看出,康德要讨论的问题是:真是什么(或什么是真)?他给出的是关于真的现有说明:知识与对象的一致。这个说明被称为语词解释,被看作是给定和预设的。它说明真乃是一种性质,它与认识相关,也与被认识的对象相关,特别是与二者的关系相关。这一点说明非常重要,它清楚地表明,真与认识乃是不同的东西。由此康德进一步说明,与真相关有一个问题,即探讨它的标准。由于真与认识相关,因而这就是关于认识的真的标准问题。后者是有意义的,因为它不是随意的,而是被称为普遍而可靠的,因而与康德形而上学所要探讨的东西相关。由此可见,康德这一段论述是一致的,没有变更概念的问题。不仅如此,康德的论述非常简单,似乎只是在陈述一个自明的问题。这一点不难理解。有关真的问题乃是自古希腊以来一直讨论的。一个认识、一个断定是不是真的,乃是非常自然的问题,所以真与认识乃是不同的东西。一个认识可以被说成是真的,也可以被说成是假的,因而人们不能随意地说一事物是真的,因为这样说乃是有标准的。所以人们要讨论真之标准。从康德给出的有关真的名词解释可以看出,他知道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名言,说是者是就是真的,说是者不是就是假的,或者他至少知道以往的相似说法和认识。

【引文2】[1]真如果在于一种知识与其对象的一致,那么,这个对象就必须由此而与别的对象区别开来;因为一种知识如果与它所关联的对象不一致,那么,即使它包含着某种可能适用于其他对象的东西,它也是假的。[2]于是,真的一个普遍标准就会是对知识的对象不加区别而适用于一切知识的标准了。[3]但显而易见的是,既然人们就这一标准而言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与其客体的关系),而真又恰好涉及这种内容,那么,追问知识的这种内容的真的一个标志,就是完全不可能的和荒唐的,因而也不可能对真给出一个充分的、同时又是普遍的标志。[4]既然我们上面已经把一种知识的内容称为它的质料,所以人们就将不得不说:对知识的真就质料而言不能要求任何普遍的标志,因为它就自身而言是自相矛盾的。(s.103)

真与知识不同,因而与某一种知识也是不同的。所以,[1]借助真与知识的关系说明一种知识与另一种知识的区别,同时还说明,为什么一种认识会是假的。在二值的前提下,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它不是真的。基于[1]的区别,[2]说明,这里考虑的真乃是认识的真,而不是某一种认识的真,因而所说的真之标准乃是抽象掉知识内容的东西。这样似乎就有了一个矛盾,即如[3]所说,真与内容相关,但是所追求的真之标准却是抽象掉内容的,因此也就有了这里以及[4]所说的那些麻烦和问题。

可以看出,康德的论述是一致的,都是关于真及其标准的,而不是关于真理的,也没有关于真理与真理性的区别。而且,他论述中的主要观点也是清楚的,即真与认识乃是不同的,但是真与认识相关,与认识的内容相关。正是由于它的这些特征,因而在探讨和追求它的一种普遍而可靠的标准时就会产生问题:认识是有内容的,而真与知识内容相关。假如抽象掉认识的内容,如何能够寻找这种普遍的真之标准呢?

由此还可以看出为什么笔者称赞中译文采用“真理性”时做出的努力,因为这说明译者认识到康德在这里说的Wahrheit乃是一种与认识有区别的东西,因而不是“(真)理”,并是“性(质)”;为什么笔者批评中译文采用“真理”这个译名,因为这一方面造成与原文的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带来上述理解中的问题。特别是,尽管译者认识到相关论述中所说的一些Wahrheit不是真理,并试图采用不同的译语来显示出这里的区别,但是表述的结果仍然是含混不清的,比如文中既谈到真理性的标准,也谈到真理的标准([2])。

一定会有人认为,中文“真”一词不能表达Wahrheit一词的含义。即使用“真”来翻译并字面上保持一致,也并没有反映出Wahrheit一词的本来含义,即它一定有真理的意思。这样就需要我们考虑,康德说的究竟是什么意思,他究竟以Wahrheit表达了什么意思?他以它表达的究竟是真理这一个意思,还是表达了真这一个意思,还是表达了真理和真(理性)这样两个意思呢?

三、真与真理的区别

传统哲学受到的批评之一是不区分语言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仔细分析康德的论述可以看出,那里他是有关于语言的考虑的,比如谈到的“名词解释”,只不过似乎很难看到更多的类似说明。笔者认为,区别语言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不仅对分析哲学是重要的,对传统哲学也是重要的,在讨论有关是与真的问题时尤其是这样。这里笔者想基于这一认识,借助笔者构造的句子图式来说明康德的以上论述。

先看引文1和2。其中没有明确的关于语言的论述,但是有明确的关于真理与知识的论述。那么根据句子图式应该如何理解它们呢。认识是由句子(语言)表达的,这是常识。引文中的“知识”“知识的内容”等显然不能在“句子”一行,因为它们可以是语言所表达的东西,但它们不是语言,因而它们不是句子,不是语言层面的东西。它们也不能在“真值”一行,因为它们肯定不是真假,尽管可以有真假,可以与真假相关。所以,它们只能在“思想”一行。思想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知识、知识的内容也是句子所表达的东西,只不过称谓不同。

确定了这一点,我们再来看“真理”:它应该在哪一行呢?肯定不在“句子”一行,因为它不是语言,因而不是语言层面的东西。这样只能在其他两行考虑。假如在正确的认识这种意义上理解,它似乎应该在“思想”这一行,因为正确的认识也是认识,这样它与真就会是不同的东西。假如在真的意义上理解,它似乎应该在“真值”这一行,这样它就会是与思想不同的东西,即与认识不同的东西,这样它就不能是认识或“理”。假如在真思想这种意义上理解,因为正确的认识指的是真的认识,它似乎应该在“思想”与“真值”这两行,即二者结合而构成的东西。但是这样一来就无法理解,康德为什么要竭尽全力将真理与认识内容相区别。

最后我们看“真理性”,它应该在哪一行呢?它肯定不能在“句子”这一行,它似乎也不在“思想”这一行,这样它似乎只能在“真值”这一行。

有了以上认识,我们就更清楚地看到译文的问题。无论它是不是认识到康德关于Wahrheit的论述包含着有关语言层面和语言所表达东西层面的区别,至少认识到康德關于知识内容(语言所表达的东西)层面的考虑,也认识到与知识内容完全不同的东西的考虑,因而将Wahrheit译为“真理性”。问题是,“真理性”一词来源于“真理”,而“真理”这一译语是如何考虑的呢?由于保留了“真理”这一译语,由此固然与真理性形成区别,但是也显示出在思想层面的理解和认识。这样就带来了理解的问题:一会儿是真理的标准,一会儿是真理性的标准,真理与真理性难道不是不同层次的东西吗?它们的标准难道不是不同层次的东西吗?如此含混的论述是康德要表达的意思吗?或者,康德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假如这会是康德的意思,那么他为什么要刻意做出这样的区别呢?

再看修正译文(引文1和2)。康德所说的真显然是在“真值”这一行。因而他所说的关于它的普遍而可靠的标准也是在这个层面上考虑的。由此出发,康德的论述大体上是清楚的。比如关于知识与对象相一致的说明,由于知识属于思想层面,因而与真乃是不同层面的东西,所以通过知识来说明真乃是可以的。正是由于它们属于不同层面,康德在谈论真之标准的时候可以说它是抽象掉知识内容,或对知识对象不加区别、适合一切知识等等,因为所有这些东西都不是在真(真值)这个层面,而是在思想的层面,即一个完全不同的层面。

现在可以看出,康德要讨论的问题,包括真是什么、真之标准等等,都是“真值”这个层面的东西。他的质疑是,知识是有具体内容的,而真乃是脱离具体内容的,因而如何能够得出有关知识的真的普遍标准?康德的质疑是不是有道理的乃是可以讨论的,但是借助句子图式可以看出,他的区别还是明显的,基于该区别提出这样的质疑似乎也是自然的,而且这样的质疑直观上也不能说是丝毫没有道理的。

有人对笔者提出的观点——应该将truth译为“真”——提出批评,认为truth有复数和加冠词表达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译为“真理”,不能译为“真”。笔者认为,这种表达方式是有的,但是它们应该视上下文译为“真句子”(true sentence)、“真判断”(true iudgment)、“真命题”(true proposition)、“真思想”(true thought)、“真陈述”(true statement)等等。字面上可以看出,“句子”是语言层面的,“命题”和“思想”是涵义层面的,“判断”含糊一些,既可以理解为语言层面的,也可以理解为涵义层面的。但是它们都不是意谓层面的。它们都与真相关,都可以是真之载体,但是它们都不是真。即便与“真”组合表达,比如“真句子”“真命题”,它们也不是意谓层面的东西。但是,正因为与“真”组合,它们暗含着语言与意谓或涵义与意谓层面的东西相结合,因而不是单层次的东西。当然,这样与真也就有了区别。认识到这一点则可以看出,即使将truths或a(the)truth译为“真理”,它也是(或至少主要是)涵义层面的东西,而不是意谓层面的东西,因而与真乃是不同的。

有人可能会说,句子图式是弗雷格式的思想方式,而不是康德的(传统哲学的)。确实是这样。弗雷格明确指出,句子的涵义是思想,句子的意谓是真值,而康德从来也没有这样的论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借助句子图式来理解康德的思想,也不意味着康德没有做出相似的区别和讨论。实际情况是,句子图式只是一个工具,它帮助我们认识到,句子与它所表达的东西,比如思想,乃是不同层面的东西,而真又是与它们不同层面的东西。在康德这里,我们恰恰看到关于真与认识及其内容的明确区别,由此我们可以认识到,康德认识到真与认识乃是完全不同的东西,而且他正是在借助这种不同来探讨真是什么。有人可能会认为,由于康德没有做出句子图式那样的区别,因而他在使用Wahrheit一词时可能会有多种考虑,或者并不是很明确。在笔者看来,假如真是这样,就应该在翻译中保留他的这种多重或不是很明确的考虑,而不应该仅仅表达出译者所理解或认为的一种意思。具体到上述引文,康德使用的是Wahrheit一词,没有冠词和复数标记,因此只能译为“真”,而且这也恰恰符合他的相关思想及相关讨论。最保守地说,这有助于我们理解康德关于真的说明、关于真与知识的区别以及所有相关讨论。

四、真与认识

理解康德有关真的论述,目的在于更好地理解康德的相关思想。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引文,我们再看一段论述:

【引文3】但仅就形式而言(除去一切内容)的知识,则同样显而易见的是:一种陈述知性的普遍必然规则的逻辑,也必须在这些规则中阐述真之标准。与这些规则相矛盾的东西,就是假的,因为知性在这里与自己普遍的思维规则相矛盾,从而也就与自己本身相矛盾。但这些标准仅仅涉及真之形式,即一般思维的形式,就此而言是完全正确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因为尽管一种知识可能完全符合逻辑形式,也就是说,不与自己本身相矛盾,但它毕竟始终可能与对象相矛盾。因此,真的纯逻辑标准,即一种知识与知性和理性的普遍的、形式的规则相一致,虽然是一切真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从而是消极的条件,但逻辑却不能走得更远,逻辑不能凭借任何试金石来揭示不涉及形式而是涉及内容的错误。(s.103-104)这段话紧接引文2,依然在谈论真,但是明显也谈到逻辑,谈到逻辑与认识的关系。应该指出,以上三段引文都是康德在谈及先验逻辑的划分时的论述,因而康德关于真的论述也是与逻辑密切相关的。

逻辑研究形式,或者逻辑只考虑形式而不考虑内容,这是传统的认识和说法,所以康德在谈论逻辑的时候会谈论形式。字面上可以看出,他从形式方面来谈论知识,并且明确地说这样的形式是没有内容的。逻辑陈述普遍性的规则,也要陈述真之标准,而这些规则是与知性相关的。由此我们看到三个不同的东西:知性、规则、真之标准。从康德的论述看,它们无疑是相互联系的。但是,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联系呢?它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呢?如前所述,借助句子图式可以看出真之标准是在意谓层面的。那么其他二者呢?规则是与真之标准对应说的,因而是不同层次的东西。由于借助形式说明它是没有内容的,因而它不会在涵义层面。這样它只能在语言层面。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无论什么规则,总是有表达形式的,或者,至少要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即今天所说的句法。句法层面表达的东西当然是有语义的,这种语义即是真假。所以,康德实际上是以自己的方式说明了逻辑的句法和语义两个层面的区别以及它们的联系,并将这两个层面的东西看作是显而易见的。尽管传统逻辑不是形式化的,康德的相关认识也是用自然语言表达的,但是他的这一区别和论述却是不错的。

基于以上区别,康德对知性做出两点说明:其一,若是违反逻辑,知性一定会出问题,因为这样就会与“普遍的思维规则发生矛盾”,言外之意,知性一定要符合逻辑;其二,仅仅符合逻辑也依然是不够的,因为一种知识可能会与对象相矛盾。从句子图式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前一点是在语言层面说明的,相关的有关真假的说明则是从意谓层面说明的,而后一点是从涵义层面说的:知识是语言表达的东西。他所说的对象则不是语言表达的东西,因而不属于句子图式的范围,而是外界中的东西。

值得注意的是康德的两个用语:一个是“假的”(falsch),另一个是“错误”(Irrtum)。这两个不同的词具有不同含义和用法,也有相似的含义。“假的”与“真的”(wahr)相对立,既是日常用语,也是逻辑用语。“错误”只是日常用语,不是逻辑用语。康德所说“与这些规则相矛盾的东西,就是假的”,无疑与真之标准的说明相关。或者,正因为与真相关,他采用了“假的”这一用语。可以看出,真假是意谓层面的考虑,而形式是句法、即语言层面的考虑。所以他的论述是清楚的。而康德所说的“涉及内容的错误”,无疑考虑了涵义层面的东西,因而采用“错误”一词,以此与意谓层面的考虑区别开来。这些用语的不同实际上也显示出康德在论述过程中做出的一些区别。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没有弗雷格那样明确的关于涵义和意谓的区别说明,但是康德还是在语言与语言所表达的东西方面做出一些区别。借助句子图式可以看出,他实际上讨论了三个层次的东西,并且说明真属于其中一个层次,而逻辑探讨其中两个层次。所谓逻辑不能走得远,指的是逻辑与其中的一个层次无关,即与知识内容这个层面无关。在康德看来,探讨形而上学问题应该从逻辑出发,因为逻辑是可靠的学科。但是探讨形而上学,完全脱离知识内容也是不行的。这样,他既从逻辑出发,又基于以上区别说明逻辑的问题:由于消除了内容,因而不是充分的,不能走得更远。这样也就为他的形而上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从他称谓的“形式逻辑”(或者一般逻辑或普遍逻辑)过渡到他自己的“先验逻辑”奠定了基础。

本文的目的不是要讨论康德关于真的论述是否有道理,是否有什么问题,因此不对他的论述再做深入探讨。本文旨在以康德的论述为例指出,将Wahrheit译为“真理”乃是有严重问题的,甚至是错误的。因为这一做法字面上曲解了、至少混淆了Wahrheit一词在使用中所表达的意思,因而不能清晰而正确地反映相关思想。应该看到,有关Wahrheit的问题在康德著作中是重要的,在其他哲学家的著作中同样是重要的。正如将Wahrheit译为“真理”给理解康德的著作带来问题一样,这样做也同样会给理解其他人的著作带来问题。笔者想再次强调,应该将truth(Wahrheit)译为“真”,并且在或者至少主要在是真的这种意义上理解它。不仅如此,正像笔者在关于being问题的讨论时所指出并强调的一样,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翻译问题,而是如何理解西方哲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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