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减肥胶囊”吃不得
2019-06-11杨永浩
方圆 2019年3期
杨永浩
日前,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对王某、谷某生产、销售假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此案为北京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自2016年3月开始,王某、谷某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住所内,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宣传某纯中药减肥胶囊具有良好的减肥效果,并对“减肥胶囊”进行分装,在未经批准和检验的情况下对外销售。2016年8月,根据消费者投诉,经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涉案的“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经查,王某、谷某二人销售假药金额共110余万元,非法获利15万元。2018年,王某、谷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刑罚。
东城区检察院调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查。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王某、谷某在未取得相关药品批文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宣传,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减肥胶囊”的行为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为此,检察机关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同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