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派驻监督的实践研究
2019-06-11高靖人
高靖人
国有企业要把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到改革、发展、管理等各个方面,大胆探索向所属子分公司派驻纪检监察组,明确赋予纪律检查和监察调查职能,以有效弥补上级监委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缺位,实现上级监委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的有效衔接和过渡。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从形式上实现了对包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目前,国家四级监察体制改革刚刚完成,在尚未对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统一部署的情况下,本文试就国有企业对所属各级子分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做一些思考和分析。
1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现状分析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现行体制下,以河北省为例,各省属国有企业归省国资委直接管理,纪检监察工作也受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和本单位党委的双重领导。在河北省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后,推行了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执纪审查工作深入开展,推进了反腐败工作压倒性态势的形成。然而,对比《监察法》所赋予各级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能,国有企业尚未建立监察机构,现国有企业纪委更多的是从党内监督的角度开展工作。
2 国有企业向下属子分公司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可行性分析
《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对所有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监督;《宪法》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作为国有企业,在《党章》《宪法》和《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可以大胆探索实践向下属子分公司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纪律检查和监察职能。一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党章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因此,从党内监督的角度讲,国有企业向所属子分公司派驻纪律检查组,有充足的法理依据。另一方面,《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派驻監察机构。当前,由于刚刚完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尚未对国有企业派驻监察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但是,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2018年3月在云南调研时指出的“要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之要求,笔者认为,上级纪委监委可以向国有企业纪委授予一定的监察监督职能。同时,国有企业也可以结合企业实际,大胆探索向所属子分公司派驻纪检监察组,明确赋予纪律检查和监察调查职能,以有效弥补上级监委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缺位,实现上级监委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的有效衔接和过渡。
3 开滦集团向所属子分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实践探索
国有企业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到改革、发展、管理等各个方面,逐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地。因此,开滦集团积极实践探索了向所属子分公司派驻纪检监察组,以有效发挥“哨兵”和“探头”作用,体现出“派的权威、驻的优势”,保障驻在单位的健康发展。
一是赋予纪检监察组监察职能。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察,开滦集团经多方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滦实际,制定了《关于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规定明确了对于企业内部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对于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同时,开滦集团制定了《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权限与衔接运作程序的暂行规定》,明确赋予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与执纪审查职能,并根据派驻纪检监察组建议,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党委、纪委、经理层、监察部(监察科)按批准权限批准党纪、政纪处分。
二是结合实际探索实践派驻管理。开滦集团公司结合企业实际,以强化纪律建设为目标,探索设立2个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直接管理的纪检监察组,作为集团公司纪检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独立行使纪律审查和监察职能。实践中,开滦集团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针对煤炭运销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多发的实际,为强力惩治腐败,固本清源,成立了驻运销公司纪检监察组。另一方面,为消除热电多经系统有关单位多年办案“空白点”,深入查找违纪违规问题,持续强化纪律约束,成立了驻热电多经系统纪检监察组。
三是配齐配精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考核以及人员调整的建议,均由开滦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以进一步强化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指导。其中,对于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参照集团公司党委《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办理。对于其他纪检监察人员,由有关人力资源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由于开滦集团运销系统只涉及开滦运销分公司一个单位,因此,驻运销分公司纪检监察组以现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为基础组建,并与运销分公司纪委合署办公,以充分发挥“驻”的优势。而热电多经系统共涉及四个单位,因此新增设编制4人组建驻热电多经系统纪检监察组,由集团公司纪委牵头负责调配。该纪检监察组自7月1日成立以来,已收集发现4个问题线索,目前正在积极查办中,“驻”的优势初步显现。
(作者单位: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