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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

2019-06-11

新能源汽车报 2019年10期
关键词:实施办法生产者市场监管

本报讯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國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从2018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通知》要求,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通知》强调,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各相关协会、科研机构、检测鉴定机构等单位获知与新能源汽车安全相关的缺陷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相关单位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研究,建立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及时对相关投诉和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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