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法治的辉煌历程
2019-06-11李长江曹众
李长江 曹众
站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这一辉煌时间节点,回望黑龙江省的民主法治进程,可以亲见那一串串坚实铿锵的脚步。
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充实到完善,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与实践同发展,法治思维不断孕育成熟:从“法治”对抗“人治”的思想交锋,到“法制”变身“法治”的理念演进,促成了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革命性转变。
清晰可见的法治话语权日益崛起:从“依法办事”的实施,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在无数重大公共事件中公民参与的活跃身影,无不证明着民主、法治的种子已经开花结果,在潜移默化3800万龙江人民生活工作方式的同时,为法治黑龙江的成长奠定了最坚实的民意基础。
今天,我们回望致敬过去,是为了更好地走向未来。
从无到有与时俱进
黑龙江地区民主法治建设的雏形,应该说始于1945年9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在黑龙江地区创建革命根据地。1954年9月黑龙江省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后的12年间,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令和决定,人民当家作主,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
之后岁月坎坷,不必言说。
1979年7月1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重要节点,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同年12月,在黑龙江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设立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迎来了立法的新起点。
1980年到2007年,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63件,审议批准了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提报的113件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这些法规条例内容涵盖了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资源、环境、民族等社会生活各领域。
1984年8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常委会自设立以来制定的第一个立法法规。
1997年4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通过这部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若干重要制度整合到了一起,标志着省人大常委会对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规律的认识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阶段。
2002年2月4日,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次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制度整合到一起,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做出了全面规范。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其他方面制定了相关制度。这都反映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与条件下,人们对地方立法规律的认识程度。这些制度在当时对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黑龙江省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008年至2012年,制定、修订和修改法规75件,废止法规27件,作出法规解释1件,审查批准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法规或相关决定62件。
这5年,立法主动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急用先立,开创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新局面。常委会通过连续3年对城市供热条例的修改、解释和重新制定,提高了供热标准,明确了供热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完善了供热市场准入、退出及赔偿等制度,让更多的人住上了暖屋子。
2013年至2017年,制定、修订和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规及法规性决定49部、打包修改110部、废止41部;审查批准法规、决定和单行条例55部。
其中,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制定修改了安全生产、禁毒、消费者权益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水上搜寻救助、气象信息服务、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等19部民生和社会建设领域法规。
2018年,制定地方性法规7部、修改133部、废止13部、暂停实施1部,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提报法规19部。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一串串数字,一部部法规条例,记录着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党中央和省委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依法履职的时代印记。
人民至上保障善治
“德莫高于爱民,行莫贱于害民。”
听民声、集民情、纳民意。在法规条例的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结合立法工作者、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建议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强调从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综合协调工作,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法规条例草案意见、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举行听证会等形式,促进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化、透明化,使各方利益诉求的渠道得到有序畅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湿地保护、水土保持、实施水法、森林防火等9部法规,作出了关于设立全民冰雪活动日的决定、关于环境保护税黑龙江省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制定修改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民义务植树条例、防沙治沙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生态大省建设、旅游产业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8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及时修改完善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筑牢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法治防线;对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25件法规进行了集中修改和废止。
制定的耕地保护条例,建立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制定的动物防疫条例,对病死禽畜无害化处理、重大动物疫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作出了规范。
为应对全省老龄化加剧、人口零增长、劳动力短缺和人口结构严重分化等突出问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再婚夫妻再生育的,作出了“可以生育‘第三胎”这样有利于提高再婚家庭幸福感的规定;除本省人口较少的“五小民族”以外,又增加了锡伯族和俄罗斯族也可以再生育第“三胎”的规定。
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总计25条,主要补充、细化了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扶贫开发资金“折股量化”的新模式、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等方面内容,力求由“输血”向“造血”方向嬗变。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重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给予患病住院老年人子女护理假、建立失独老年人特别扶助制度、防治欺诈老年人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制定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重点解决了司法鉴定机构多头管理、重复鉴定等影响司法裁判公正性的问题;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对国家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进行了规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细化了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职责,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
“问题要敢抓,难题要敢碰,风險要敢闯,对亟需解决的急重难民生事项,不能视而不见,不能讳莫如深,而是守正笃实、久久为功。”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
敞开胸怀民主立法
“万峰磅礴,必有主峰。”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主峰”,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要关键就是立法“开门”,即敞开胸怀、拥抱民意。
从闭门决策到开门立法,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这是一条不断创新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
所有立法项目至少都要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遴选专家,细化分解论证内容,提前与专家“对接”,避免“走马观花”“蜻蜓点水”。
“重塑环境、重振雄风”,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省委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制定列入省委常委会重要议题,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开展调研,认真听取企业、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干部群众的建议意见,多次邀请经济、金融、法律、语言学专家进行论证。
2005年,在制定城市供热条例时,针对草案修改稿中争议较大的室温标准、申请停热应否缴纳热能损失补偿费及按何项面积交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了电视现场直播的立法听证会,20多位城市居民用热户、供热单位和供热管理部门代表,提出了许多针对性强的建议意见。
开展立法风险评估。在法规条例的制定和修订中,一些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争议多,通过开展立法风险评估,考量社会舆情,提出具体措施,增强立法前瞻性。
引入语言学专家参与法规草拟。如在城镇燃气条例草拟中,就邀请了语言学专家为条文字句进行技术把关。
在全省13个市(地)及部分县(市)广泛开展问卷调查,早已成为立法调研中的例行功课。
每件法规草案一审后都要通过省内多家主流媒体公开听取社会各界建议意见。在一些重要法规通过当天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法规的出台背景、基本框架、重点规范等内容向社会作解读。
科学布局立法联系点,充实基层一线和实践丰富的法律专家,进入立法专家咨询库,完善专家结构。在年初的省人代会上,向人大代表发放新的一年立法计划时间安排表,请其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擅长领域,参与立法调研和论证。
有的放矢调研,科学选择对象,摸清底数实情,分析政策效应,兼顾各方权益,寻求有效应对,扩大有序参与,使立法更加科学缜密、反映民意、符合实际,确保法律规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海纳百川,从善如流。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人民的经验、建议、呼声,被立法者科学采集、归纳、审议……最终上升为惠及千家万户的法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顺应时代要求,回应人民关切,黑龙江法治建设已深入经济社会各个层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成为捍卫社会公正的力量,并且促进了治理方式的转变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改革不断深化,发展永不停步,法治黑龙江正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