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是给科创企业上了堂法治课
2019-06-11周俊生
周俊生
4月10日,顾雏军案再审备受关注,这桩案件经历了14年之久,终于尘埃落定。此次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此次改判,对于激发民营企业的市场活力,很有重大意义。此外,顾雏军挪用资金罪成立,也是给当下满怀上市科创板的企业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十年前顾案处理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损失
早在20世纪80年代,顾雏军就开始投资开发环保节能的不含氟利昂的制冷剂,并创立了格林柯尔公司,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非氟利昂制冷剂的生产厂商之一。2000年7月,格林柯尔公司获准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并开始进入国内A股市场。2001年,格林柯尔成功收购科龙电器,一时声名大噪。
格林科尔的进入,缓解了科龙电器在资金方面的困难,科龙电器也从国有企业蜕变为顾雏军旗下的一家民营企业。
而顾雏军在收购科龙电器后,继续高调展开并购行动。2003年,格林科尔又连续入主美菱电器、亚星客车。到2005年,顾雏军旗下已经拥有5家上市公司。频繁的并购中,资金在几家公司之间频繁来往,难免出现问题。顾雏军当年获判的三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信息披露不实、挪用资金,都与这种频繁并购有直接关系。
在此次最高院的再审中,对这三项指控并没有完全否定,只是对虚报注册资本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信息披露不实不必追究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法律精神。
这些如今看似不足为奇的资本运作,在当时却曾引发了舆论争议,主流舆论认为这种收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即使困难重重也不能让民营资本进入,那时仍是很多人不可动摇的观念。不可否认,当年的量刑过重和对国企、民企认知的舆论氛围有很大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提出了建立混合所有制的方针,民营资本取得了公平的话语权,这种状况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观。在这个关键时刻重审顾雏军案,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的市场活力。
笔者认为,十年前对顾雏军案的处理,不仅是他本人的损失,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损失。顾雏军进入A股时,血气方刚抱负远大,但遭此打击后十多年空耗,如今已是白发苍苍。很难再在资本市场上重振雄风了。
科创企业要强化股东意识 公私分开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保留了原审中挪用资金罪成立,这意味着顾雏军当年大规模的并购确实存在问题。
最高法的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2.9亿元资金,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
顾雏军为什么会挪用科龙的资金?笔者认为是公私不分。
格林柯尔入主科龙后,顾雏军成为科龙的实际控制人,他错误地把科龙当作了自己的私人企业。而科龙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格林柯尔只是大股东资格,广大中小股东虽然不具有控股权,但对公司仍然享有权利,公司拆出将近3亿元的资金,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获得通过后才能操作。顾雏军绕过这一法律程序,实际上是侵犯了全体股东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这正是我国民营企业在进入资本市场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内容。
顾雏军在收购科龙之前,格林柯尔是成功的,用现在的话说,这或许是家科创企业。目前,大批公司开始紧锣密鼓的排队科创板,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公司创始人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运作、资金运用拥有很大权力。企业一旦上市就是公众公司,财产属于全体股东。若该认识不确立,当大把募股資金进入科创企业的账户,创始人是否会重蹈顾雏军的覆辙是需要敲敲警钟的。
如此说来,最高院对顾雏军案的再审宣判来得正好。这对于满怀上市期待的科创企业来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顾雏军作为一个科创企业的先驱,给科创企业的后来者提供了一本可资参考的现实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