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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市场经济与中国民间资本保护》述评

2019-06-11刘晓明

知与行 2019年3期
关键词:财产权宪法理性

刘晓明

《理性市场经济与中国民间资本保护》一书,是以马克斯·韦伯在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提出的“新教伦理对于‘理性资本主义精神的产生作用”为主线,从“理性”资本主义产生的背景和历史发展、核心理念、文化根源与中国的市场经济以及民间资本的对比等方面,对新教伦理观念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比较分析和论证。同时通过对产生理性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和因素进行分析,对照剖析中国历史上民间资本为何没有能够促成和产生理性资本主义,以及当下中国的民间资本与构成理性市场经济的间隔与差距。

该书除了从“理性”市场经济的角度对中国民间资本进行分析和考量以外,还从宪法地位和宪法保护的层面对中国民间资本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和论证。从而找出民间资本要想促成中国的理性市场经济,在信仰、宪法地位、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切实需求。通过对近年来中国民间资本外流现象日趋严重的现实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这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

该书深入实际,对民间资本在中国宪法以及国家政策中的保护现状、内容、地位等方面的缺失進行研究,并提出对民间资本予以平等保护,给予民间资本应有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等建议,以在中国建立“理性”的市场经济。该书采用了定性分析法,对民间资本进行“质”的分析,阐述了民间资本的本质是私人和私人企业的财产权问题。该书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对比和分析。阐述了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在本质上都体现了公民的财产权问题,区别在于民间资本体现为公民个人和私人企业的财产权,国有资本则体现为公民全体财产权即国家财产权。该书通过社会实证研究方法,对于民间资本的社会地位、法律困境、对外流失等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指出民间资本对外流失越来越严重的原因在于,民间资本缺乏应有的信仰理念、文化背景、社会影响力、宪法地位和部门法的保护。中国宪法中仍然以所有制代替财产权的表述,除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在现行《宪法》中有规定之外,民间资本其他主体的财产权在现行《宪法》中均没有体现,因此,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权利缺失及不平等问题,仍然是困扰中国民间资本的最大障碍。

正如周叶中先生在该书的序中所言:“不同于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民间资本与前者地位力量对比之悬殊即可知其生存之艰。……论著中所要保护的民间资本乃是广义上处于公权力可造成侵害范围内的私人资本,当处于强势行政权主导下的政体,对民间资本的追逐抑或是打压仅在乎一念之间。在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中,基于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最本质的影响。倘若民间资本保护在法律规范层面失效将从根本上动摇经济制度之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亦无从得到保障。如何体现民间资本的理性价值,给予其平等自由的发展空间,如何实现民间资本健康、合理、良性的发展并防止其流失等是本部著作探讨的主旨论题,其着力于宪法设计层面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着眼于法律规制层面强调对民间资本的正当识别,可谓是制度理性的本位回归。”

近年来,党中央对于保护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民间资本越来越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并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大大加强了对于民间资本的保护力度。为民间资本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政治地位以及民营企业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全方位的考虑和制度安排,体现出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民间资本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和重要性。该书正好契合了这一时代背景和时代需求,以独特的眼光和角度,从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以及财产权保护的角度提出了对于中国民营企业为代表的民间资本保护的新视角。

〔责任编辑:常延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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