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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制度的变迁

2019-06-11

公民导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利用外资外资条例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超过2000家。

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40年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外资法律制度,对稳定外国投资者信心、改善投资环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只有章程和合同还不够,还应当有法源,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她的这一意见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1978年,邓小平同志批示可以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有关部门抓紧对当时正在谈判的几个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章程、合同提出建议。在调研过程中,邀请了香港爱国人士廖瑶珠律师作为顾问,草拟有关章程和合同。廖瑶珠律师提出,只有章程和合同还不够,还应当有法源,要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她的这一意见引起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叶剑英委员长指示立即开展立法工作,并指定彭真副委员长负责。

为了制定出一部好的合资法,起草小组参考了30多个国家的有关法律,广泛听取了国内经济部门、研究机构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在半年内就完成了起草工作。经过紧张高效的工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979年7月1日获得大会通过,同年7月8日颁布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利用外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战略构想的重要里程碑,也是对外开放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这部法律奠定了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基础,为我国利用外资、促进合资经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共同组成了利用外资的三部基本法律(统称“外资三法”)。

“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说,‘这个法是不完備的,因为我们还没有经验。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我们政治意向的声明。”

由于当时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尚缺乏实践经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比较原则,全文共15条。邓小平同志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说,“这个法是不完备的,因为我们还没有经验。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我们政治意向的声明。”

1979年6月,彭真同志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还要制定具体实施条例,国家外资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实施条例。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于1983年9月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这个条例内容非常全面,包括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引进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计划、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职工,工会,期限、解散与清算,争议的解决……林林总总,共16章118条。条例的出台,使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面的经营活动有法可依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出台后,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此外,我国还根据利用外资的实际需要,及时出台有关配套规定,不断健全外资法律体系。一是就合营期限、境内投资、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企业清算等事项制定了有关的细化规定。二是制定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资并购等方面的规定,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三是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规定,引导外商投资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四是根据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了相关行业吸收外资的专项规定。五是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鼓励和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根据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我国对涉外经贸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和修订。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和2001年通过了对“外资三法”的修改决定,国务院也对“外资三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取消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所禁止的出口实绩、外汇平衡、当地含量等方面的要求。我国按照入世承诺开放了包括金融、电信、建筑、分销、旅游、交通等在内的众多服务领域,调整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在扩大开放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于2011年建立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3年8月和2014年12月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内容。在总结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上述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我国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2019年1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专题讲座。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作了题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利用外资法律制度的变迁与展望》的讲座,本文为讲座内容的一部分。 据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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