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对外开放新征程
2019-06-11张双山
张双山
3月1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审议时,重庆团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根据新时代改革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必将有力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事业。
将外商投诉工作机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起来,很好地实现了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这些要求,急需制定一部新的外资基础性法律,用新法引领新时代的外商投资工作。而外商投资法的出台,让我们深刻感受到立法保护开放创新的力度越来越大。”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黎明说。
在外商投资法初审和二审时,杜黎明对外商投资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草案文本中已有体现。比如说,新制定的外商投资法的一大创制就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但是,这种投诉机制是调解性质还是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与现行的调解制度及司法制度如何衔接?这些问题都应在法律草案中予以明确。
为此,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杜黎明就建议,应当增加将外商投诉工作机制与现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联系起来的规定。
最终,草案吸纳了这一建议,很好地实现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诉时不同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
再比如,二审稿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措施。”杜黎明在审议时注意到,当时只提到“投资促进”,对“投资便利化”没有表述。“投资促进”强调采取激励措施以增加投资,而“投资便利化”强调简便手续以便利投资。“投资便利化”是我国投资政策改革的重点工作和突破方向。为此,杜黎明在审议时又建议在第十八条中增加“和便利化”四个字。令杜黎明欣慰的是,这一建议最终也被草案采纳。
这不但是一部外商投资保护法,更是一部外商投资促进法,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参与了该部法律订立的前期工作。他认为,“这不但是一部保护法,更是一部促进法,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就业优先。
“怎么就业?没有更多的企业成立,哪來的就业机会?没有先进的技术引领,谈何发展?”孙宪忠说,“外商投资法是一部与群众就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没有稳定的就业,家庭、社会就不稳定;没有更多的外来企业,也就没有更多的就业机会,这在全世界都是适用的。因此,我们在积极想办法吸引外商时,其他国家也在这样做,这就要看谁的投资环境好了!”
引进外资并不仅是单纯引进资金,更重要的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现代流通和市场营销理念以及全球营销网络等具有竞争力的要素。
目前,我国已基本确立了市场经济制度,将进一步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发展。“外商投资法从一定角度来说,就是要补足短板,促进共同发展。”
外商投资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这会不会引发新的内外资不公平待遇呢?
“这不必担心,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孙宪忠认为,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致力于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孙宪忠提醒,也不要忽略部分地方政府在不正确的“政绩观”驱使下,将引资与官员政绩挂钩,出现“外资超国民待遇”的问题。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这项权力,必须遵守上位法相关规定,在土地出让金、税收减免等方面不能突破下限,真正让内外资享受同等待遇。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中国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和制度性开放转变的重要一步,有助于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也参与了相关立法工作。她介绍,截至目前,我国累计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2018年实际使用外资达1300多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中国能够多年连续成为吸引外资大国,“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功不可没。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接轨,适时对“外资三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势在必行。
“此前,很多代表就提出过制定外商投资法的议案,我就是其中之一。” 骞芳莉介绍说,在代表们提议案的同时,相关国家部委也正考虑这件事,因此,制定该法,逐渐成为各界共识。最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该法被列入立法规划和2018年立法计划。
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大家总体上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草案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基本可行,建议进行适当修改完善后,尽快颁布实施。
骞芳莉回忆说,在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外商投资的界定、主管部门、管理措施、促进机制、保护方式和港澳台地区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比如,有委员建议细化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程序;有委员建议扩大制定外资相关法规时听取意见的范围;有委员建议充实完善外资保护中的“不实行国有化”等条款。
骞芳莉说,当前世界各国的引资竞争,实际是投资环境之争,是吸引力之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过去,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现在要更多靠改善投资环境。”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将在法律上确立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同时突出对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而与此前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相比,最后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有几处细微的修改,如政府向外资企业采购的范围既包括产品也包括服务,对于侵犯外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提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的“放管服”要求……
“这样的规定就更细致了。”骞芳莉认为,该法的出台,进一步保护了外资在中国进行公平竞争的环境。如一些外资企业到中国后,有时会抱怨,不能完全参与政府采购。中国制定有关商品标准、服务标准、行业标准,他们也不能完全参与。现在,外商投资法已明确,凡是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全部能够享受。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中国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和制度性开放转变的重要一步,有助于打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今后,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将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 骞芳莉表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着眼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快了经济领域立法,对多部法律作出修改,及时解决法律规定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着眼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加快了经济领域立法,对多部法律作出修改,及时解决法律规定与实践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不只是制定外商投资法。
2018年,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实施,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意义重大。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部支持、规范、创新和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促进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深化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從法律上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给广大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吃下了“定心丸”,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修改了公司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港口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促进了这些领域的改革发展。
一年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8件,修改法律4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