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实践与启示
2019-06-11花之蕾
花之蕾
技术转移是企业乃至国家实现技术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几十年来,世界各国通过立法等手段使自身技术转移能力不断增强。
美国作为世界发达国家,其创新能力在当今世界独树一帜,其活跃创新能力的获得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1 完备的法律体系
从80 年代开始,美国国会陆续建立起包括 20 多部法案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其中最为核心的、对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 5 个法案:《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国家合作研究法》,其中《拜杜法案》是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基石。这些法案旨在以立法形式,加强政府机构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通过加速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美国国会每二至三年就要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订,以保障法律的时效性。总体来说,美国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的内容可分为5个方面:一是调整知识产权权属;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面;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四是加强合作研究;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2 多层次的技术转移组织体系
经过数十年的探索,美国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技术转移管理机构体系。
(1)政府层面:国会处在这个架构的最顶层,主要通过立法推动技术转移的实现;政府则在国会立法授权下建立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技术转移的各种具体政策。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成立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 、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 (FLC) 、 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NTIS) 是处于联邦政府层面上的技术转移机构。
(2)民间非盈利组织层面:AUTM 是一个非盈利组织,其前身为 1974 年成立的大学专利管理者协会。在20 世纪 80 年代,协会意识到其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大大超出了“专利管理”的范畴,遂改名为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目前 AUTM 是全球最大的技术转移从业者协会,成为为学术研究机构、产业界、技术转移从业者、企业家提供交流的国际化平台。
(3)操作执行层面:随着国家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的建立,美国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制度也不断完善,大多数大学和研究机构都制定了成果转化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等负责技术转移的专门机构。联邦政府部门所属的独立研究机构及其下属研究机构等,一般都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设立技术转移计划。
3 多样化的运营模式
经过实践探索,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机构产生了 3 种运行模式:
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该基金会成立于1925年,是美国最早设立的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和转移机构,虽然是大学的附属机构,但 WARF与大学分开,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专门从事威斯康辛大学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负责威斯康辛大学的技术转移工作。其任务是推动威斯康辛大学研究成果向产业的转移,在实现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并造福社会。
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加州大学伯克利大学教授 Cottrell 建立的研究公司 (RC) 独立于所有大学, 1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 RC 签署协议,将学院的发明提交给 RC,由 RC 负责专利申请和许可事宜,收入与麻省理工学院四六分成。
斯坦福大学首创的 OTL(或OTT)模式。即大学设立技术许可办公室,代表学校出面审核、申请、管理和运营大学的发明专利。OTL (或OTT)模式是目前运行得最为成功,也是美国大学最普遍采取的模式。
4 持续、良好的发展趋势:
经过长期的发展,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形式也在发生着变化:
(1)在大学周围建立科技工业园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些著名大学的周围建立了高新技术工业实验室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究机构,以形成高新技术和工业技术试验研究开发机构的集中地区,这些地区被称为科技工业园或科技研究园。科技工业园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1)由大学组建或基于大学影响所形成的园区,如1951年成立的斯坦福大学科技园区及其附近的硅谷科技园是成立最早、最具影响力的科技园;(2)由州政府主持组建的园区,如北卡罗来纳州的“三角科技园”是由当地政府在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和杜克大学三所大学之间的三角地带共同组建的科技园;(3)由企业和大学组建的园区,如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技术研究园是在麻省理工学院(MIT)、哈佛大学等高校附近的128号高速公路周边数千家企业形成的科技园。
(2)企业主导的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企业要独立完成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科技成果开发的系统研究,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因此,美国许多企业主动向大学提供足够的科研资金并参与组织,形成以企业为主的大学—工业合作研究模式。具体合作方式有:(1)企业向大学拨款开展指定项目的研究;(2)聘请大学研究人员到企业从事短期研究和指导;(3)组建研究机构,由企业与高校人员共同开展研究,这在合作实践中是最成功、最有效的。
(3)由政府支持建立合作研究机构: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陆续建立了“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VICRC)”、“工程研究中心(ERC)”和“科学研究中心(CSTC)”,分别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形成了从科技成果的产生、中試直至商品化的完整创新链条。目前,美国三类中心已有100多个,这三类中心均设在大学,由大学进行管理。
(4)产学研联盟或产业技术联盟:20世纪末在美国建立的一批产学研联盟,如MIT产学研联盟、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联盟、美国生物技术产业组织等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备的法律体系、技术转移机构人力资源投入及激励制度的构建是美国技术转移能力强大的关键所在。其经费的合理增长、技术成果转移专职人力资源的增加及激励制度的明确,对其他各国技术转移能力的提升之路指出了方向。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