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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信任机制的法律对策

2019-06-11孙西汀

安徽农业科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信任互联网

孙西汀

摘要 互联网大大扩大了农产品市场范围,我国农产品质量传统规制存在不足,更难以适应农产品电子商务这种新兴业态,因此存在一些市场失灵的情形,尤其网上生态农产品虚假信息泛滥,消费者对生态农产品逐渐丧失信心。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如何构建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信任机制,促进生态农产品电子商务健康稳健地发展。

关键词 生态农产品;互联网;信任;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 S12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9)04-0244-03

Abstract The Internet has greatly expanded the market scop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and the traditional regulation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quality in China is inadequate,making more difficult to adapt to the emerging form of ecommer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Therefore,there are some market failures,especially the excessive false information of online ecological agricultural products,and consumers gradually lose confidence in ecological agricultural products onlin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we studied how to build internet trust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agricultural product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and steady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for ecological agricultural products.

Key words Ecological agricultural products;Internet;Trust;Legal countermeasures

隨着居民收入的逐步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意识也在增强,开始追求绿色安全的生态农产品。互联网为农产品从农村流向城市消费者提供了重要平台。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具有自己的特点,又由于农产品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同种农产品结合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以及生产方式产生质量差异,农产品电子商务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其他产品的电子商务。目前生态农产品网络销售的最大障碍就是对农产品生态属性的信任问题,鉴于此,笔者介绍了生态农产品的定义及属性,分析了互联网销售生态农产品质量保障的困境、构建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信任机制的必要性,提出了构建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信用体系的法律措施建议,为推动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交易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1 生态农产品的定义及属性

生态农产品概念的界定关系到政府各部门管理职责的定位和管理范围的确定,影响到公共政策的选择[1],因此有必要明晰生态农产品相关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农业》认为农产品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狭义的农产品仅指农作物和畜产品。2006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可见我国把农产品的范围界定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简单处理(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2]。该法第2条同时指出:“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生态农产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但普遍的共识是生态农产品至少应该具有安全和质量两方面的属性。农产品质量就是农产品外在质量特征和内在营养成分要具备农产品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体基本需要。农产品安全是指农产品不存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潜在危险,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目前对农产品的安全认证主要采用“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生态农产品比较接近有机农产品的安全标准,即生态农产品应该是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农产品[3],选择纯天然品种,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种植在无污染的自然环境,在生产数量上有严格的控制,在生产及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等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生态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融入了保护环境、崇尚自然、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4]。随着全社会对人类健康给予更多的关注,生态农产品以其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 互联网销售生态农产品质量保障的困境

2.1 保障农产品质量的传统规制方式存在较大问题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存在着法律上的缺位和交叉,2006年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2008年出台的《产品质量法》在调整对象上的规定存在漏洞[5]。《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是初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未经检测或质量没有保障的产品很容易流入市场,由于受到管理体制的局限,并未建立有效的相关法律责任等配套规章,法规的周密性与操作性不够强。《农业法》《种子法》等也都缺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专门规定。

在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了各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农业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6]。这种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看似分工明确,但容易造成多部门共同在位但又各自为政的局面,管辖权混乱、重叠,易造成监管缺位、监管错位、监管越位的现实风险,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未真正形成。

我国农产品生产呈现小规模分散经营特点,虽然多数省份在省、市、县、乡4级都成立了专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但由于技术力量和资金等方面的局限,大部分县、乡(镇)两级基层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设备和技术手段支撑,监管人员学历层次普遍偏低,检验检测能力不足,农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很难开展。政府在执法中对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往往力不从心,缺乏有效手段,难以起到惩戒作用。而且,我国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经济处罚力度较轻,难以对违法经营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作用。

2.2 互联网上销售生态农产品质量的现实风险

互联网提供了一个零边际成交的交互平台,互联网与传统的农产品营销融合催生了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产品电商改变农产品交易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突破了空间限制,目前我国3万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中,农产品电商平台有近4 000 家。加之天猫、京东等巨头纷纷进入农产品电商领域,打造生鲜电商产业链,为农产品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同时也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风险,如农产品生产数量与质量安全往往是一对矛盾、很难统一,农户在利益驱使下往往会追求数量而放弃质量,而农产品质量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人们都希望吃到安全的农产品,关心自己消费的农产品是否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生态农产品成为消费者刚性需求的潜力产品。众所周知,生态农产品是比较稀缺的产品,但是人们可以很容易发现在网上销售的农产品大多冠以生态农产品的名义,其中不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农产品,这种不道德的行为在农产品电商销售中蔓延,降低了农产品电商市场中信息真实性的质量,不仅使消费者对网络销售的生态农产品质量产生了不信任,也打击生态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受路径依赖的影响,监管部门容易套用传统业态的规制框架和方式来对互联网上销售的农产品实施监管,但对于农产品电商这种新业态来说,传统规制方式更难以适应这种发展。如果简单运用现行的法律规范互联网行为,会扼杀新生事物,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网络立法的相对滞后性,各种新变化在法律中难以得到同步实现。政府需加强互联网新兴业态规制研究,完善、创新现有规制方式,促进互联网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3 构建互联网生态農产品信任机制的必要性

网上生态农产品泛滥导致农产品电商信用受到消费者的质疑,网上生态农产品电子商务信用缺失的表现已经阻碍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给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经济发展带来发展困扰和障碍。

消费者仅凭感观很难判断生态农产品的生态属性质量优劣。这种信息不对称性使市场在调节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方面有时显得无能为力。农产品电商和其他互联网新兴业态一样存在线上线下融合、分散程度高、跨地域经营等一些新的特点,这些新特征加剧了消费者获取真实的农产品信息的难度。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一方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一方则处于不利地位。如在生产环节,农户知道农产品生产中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状况而消费者与加工企业却不知道;在加工环节,加工企业知道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添加剂使用状况而零售商和消费者却不知道;在流通环节,销售者知道其产品的质量而消费者却不知道。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出现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指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差的商品总是将好的商品驱逐出市场,当交易双方的其中一方对于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状况比另一方知道得更多时,便会用低质量农产品淘汰高质量农产品[7]。从生产者角度看,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资源被过多地配置给了低质量农产品生产者,打击了高质量农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生产者不愿意生产高质量的农产品。农业质量安全监管法规的缺失和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导致失信者得不到严惩,失信付出的成本很小而获利巨大。此外,如果失信者的行为没能得到及时、严厉的处罚,“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就会使守信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调整,整个社会就会出现普遍的信用缺失现象。

信用是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根本保证,在信息不对称经济活动中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用好坏直接影响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交易能否实现。然而,我国当前的信用体系建设还远不能完全适应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求,缺乏信用奖惩机制,信用约束机制尚不够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较低,尤其在生态农产品的网络销售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制欠缺,买卖双方对农产品信息严重不对称。因此,信用缺失具有重大危害,构建信用机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与构建奖惩机制来减少电子商务中失信现象、扭转生态农产品电商市场秩序的混乱现象,国家《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以及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都显示了国家以及市场对于这一现象的高度重视。构建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信用机制是生态农业产业化及发展生态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4 构建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信用体系的法律措施建议

要实现从失信到守信的转变,法律具有道德不可替代的强制性规范和约束作用,当前应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依据,结合互联网销售的特点,开展有关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信任机制构建的理论研究,为生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4.1 明确生态农产品的质量标准

生态农产品质量标准是生态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执法依据,也是支撑和规范生态农产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技术保障[8]。目前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一系列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技术、加工贮运、市场准入等方面细化对生态农产品质量要求,对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除了要开展生态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工作,还需要地方制定相关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信用体系的建立做好标准化的支撑。生态农产品入市除了应具备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外,还应达到生态农产品质量标准,明确不符合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以生态农产品的名义进入市场。

4.2 推进生态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由于生态农产品质量信息难以获得,消费者有时只能依托检测部门的认证,目前我国在农产品领域仅有“三品一标”的认证,并无专门的生态农产品质量认证,虽然“三品一标”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认证的产品目录和范围还比较有限,而且这些认证机构普遍都存在重认证、轻监管的情况,随着国家“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品牌”相继爆发产品安全问题,又让消费者陷入信息迷茫中。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生态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严格执行生态农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强化认证产品的监督与管理,重塑建立认证机构的信誉机制,只有在认证机构自身有信誉的条件下,才能给予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以认证机构提供的知识克服消费者的有限理性[9]。

4.3 完善生态农产品质量监督机制

确立生态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行使对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信息分享等行政职能,对网上销售的生态农产品实行抽检,对检测不合格的生态农产品严禁上网销售,并依法追究查处。组织相关专家、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等协同参与监管,弥补政府监管体制外的监管空白。对于网上销售的生态农产品更多需要消费者的监督,建立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线索及时受理、核查、移送、反馈,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建立比较规范统一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分类监管制度,包括预警机制、奖惩机制、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等[10],提高政府部门对生态农产品质量信息的监管力度。

4.4 建设生态农产品联合征信平台

政府应搭建生态农产品联合征信平台,根据征信的有关法规,通过信用归集接口,将分布在农业、税务、公安、工商和金融等各部门有关生态农产品的信用信息汇集到一处,采用大数据库方式工作采集、界定、整合、筛选,不断充实征信数据,扩大数据库规模,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标识码和企业信用档案,实现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对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支持和引导信用服务。要求监管部门在平台上及时披露生态农产品质量监管结果,包括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及其核实处理等信息,引导农业协会公开生态农产品质量信息,完善市场信用信息的来源,组织专家对安全热点、敏感的生态质量问题进行梳理,对公众关注的生态农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科普解读,提高生态农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诚信意识,自觉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这样才能在源头上消除生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4.5 设定生态农产品电商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与责任

生态农产品电商经营者大致可以分为2类:①通过电子方式销售生态农产品的企业或个人,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进行生态农产品宣传并进行在线销售,没有条件的可在在线商城中开设在线商店销售生态农产品,这种方式也适合经销商、零售商或专营店在网上销售经营的生态农产品,它们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消费者交易的。此类经营者承担的诚信义务是保证所提供生态农产品信息合法、真实、有效,完善相应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处理客户信息反馈和投诉。各国法律普遍规定未履行此类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②为进行生态农产品互联网交易提供服务的在线商城或在线交易中心,它们并非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消费者交易,但对平台上生态农产品交易同样存在诚信义务,如保证系统正常、安全、稳定地运行的交易安全保证义務;主动对其系统或网络中信息按照“表面合理标准”进行审查,出于善意主动删除或接到消费者确有证据的投诉后及时采取删节、移除等措施阻止虚假信息继续传播[11];必要的保密义务;重要事项的通知、报告义务等。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个网络通信的发展,立法既不能对服务商课以超过其实际能力的义务,又不能让其在侵权、违法行为面前袖手旁观和听之任之。合理的选择应是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其力所能及的监督和协助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并在违反这些义务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6 建立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

一般经济失信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法律制裁对失信行为并未形成有效的司法惩处,致使许多失信者逍遥法外。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实际上就是对信法者的一种侵犯。要改变信用缺失的现状,政府职能部门需要从建设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高度,建立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落实失信惩戒的主体,对失信行为人施予取消市场准入资格、限制市场进入等予以行政性惩戒,将有不良信用的生态农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在政府联合征信平台上予以通报,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让失信者在今后的交易中处处受限,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和约束力。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惩罚机制,才能惩罚和打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行为,培养市场信用氛围,引导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市场规范和道德准则。

4.7 推广生态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生态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指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对生态农产品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存储的质量保障体系,通过生态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管理平台,实现对所有实施可追溯的生态农产品从生产源头到产品上市前的质量管控,按照“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总体要求,以实施生态农产品的生产档案、产地编码和包装标识管理为手段,切实提高生态农产品质量的可追溯程度[12],实现消费者可以通过生态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追溯查询生态农产品的来源信息,增强生态农产品的质量信任度和市场竞争力。一旦发现生态农产品质量问题,也能迅速寻找到问题源头。生态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是未来生态农业生产的必然选择。引导有条件的生态农产品生产基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生产记录电子档案,利用信息化条码标识作为生态农产品身份和质量状况的信息载体,为生态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5 结语

信任是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交易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需从法律法规角度建立生态农产品的信用产品质量标准化体系以及对生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国家对生态农产品信用市场的监督,构建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解决消费者对互联网生态农产品交易的信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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