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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价值认知

2019-06-11张红侠

求知 2019年5期
关键词:法治领导法律

张红侠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用法治思维去观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尤其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法治带动,作为法治建构的一种路径,要求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转变思维方式,即由非法治思维尤其是人治思维转化为法治思维。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的前提是要充分认识到法治思维作为科学的理论思维对实践的价值。下面从国际视野、历史维度和现实要求三个维度来认识法治思维的价值。

一、从国际视野认识法治思维的价值

法治是当今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共同的理念、原则和战略。从17世纪起,法治成为近代国家的主要原则,在近代国家之间主权则成为核心的法律原则。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一方面因交战各国国内和国际法治的缺失或不健全而爆发,另一方面又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建立和健全法治的直接诱因和驱动力。1992年,联合国大会将法治列入其议程,并从2006年起每一届大会都就法治通过专门的决议。2012年9月24日,联合国大会专门就法治议题召开高级别会议,通过了《国家级和国际级法治宣言》,这被认为是联合国推进国际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可见,虽然法治的理念及其实践源于西方国家,但是法治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而是整个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并被广泛地应用于各国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实践之中。

中国在国际上作为负责任的政治大国的地位已经根深蒂固。与政治大国地位相伴而行,中国经济大国的地位40余年来也逐步确立起来。中国要继续保持政治大国和经济大国的国际地位,就必须坚定不移地繼续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并将中国建设成为世界的法治大国乃至法治强国。法治思维恰恰是法治大国建设需要秉承的方法论,法治思维不仅运用于国内治理,还要运用于国际关系之中。在对外斗争中,要擅于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在全球治理体系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中国要运用法治思维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在联合国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十分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的提出,使我们站在了国际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制高点上。

二、从历史维度认识法治思维的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一分析为我国治国理政法治方式的确定提供了历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三十年现代化建设的缓慢倒逼思维方式的转变。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并且采取一系列的实际措施,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起到关键性的转折作用。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中叶,中国迈入法律制度建设的高峰期,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经制定了262部法律、680部行政法规、8000部地方性法规、11000部政府的规章,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制度的贫瘠到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这已经是法治思维必将取代人治思维的一个阶段性的显著标志。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将其载入宪法。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在历史抉择的基础上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抉择,法治得到从制度到精神的升华。法治思维的完整提出经历了近四十年的历程,这四十年是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伴随着经济奇迹、安全稳定奇迹、创造出法治奇迹的四十年。我们吃够了破坏法治的苦头,也尝到了奉行法治的甜头。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得出来的结论是:必须选择法治,并确定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思维。

三、从时代要求认识法治思维的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论断,新时代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要件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化——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个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科学依据,也是新时代的重要特征。从需求侧来看,法治成为人民美好生活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普遍提高,遇事找法、依法要说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实践中公职人员、领导干部不依法“说事”“办事”,老百姓是不答应的,是不能容忍的。传统以来形成的长官意识、强权命令的老套路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群众对法治的渴望倒逼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必须提升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法治能力的供给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恩格斯在《给“社会民主党人报”读者的告别信》中指出:“即使是在英国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超出法律的范围。”在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强调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高级领导干部模范守法、遵守法律对全民的示范、引领作用。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如果国家机关、领导干部视法如儿戏,就不能指望群众守法、信法。因此,领导干部的言行深刻影响群众的观念和行为,这就要求必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中共天津市委党史研究室)政治和法律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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