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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

2019-06-11薛萌

今日财富 2019年2期
关键词:混业法律法规自律

薛萌

摘要: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而言,政府与学界的剖析尚停留于初始阶段,虽然逐步出台和互联网金融有关的监管制度与规则,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及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创新、监管错位的问题。文章认为应该从健全法律、混业监管及行业自律方面构建。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一直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逐步暴露出许多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尤其自2014年以来,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频发,为金融监管带来一系列挑战。金融创新初期往往多是游离于现有监管体系之外,目前我国现有监管体系是分业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核心,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同时包括工信部与公安部等相关职能机构。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如下: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初始阶段,产品创新、服务升级以及机构数量处于高速变动中,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很难对变化做出及时反应,相应的统一的监管体系也较难建立。从2008年開始,就有一些相对独立、零散的请示、通知、报告等文件对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某项业务进行了政策或法律层面的规定和规范。但直到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方位地规范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职责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使互联网金融领域不再是监管空白。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原则、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各类整治措施、落实主体责任、推进各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及长效机制等,被称为“史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最严格的监管文件”。然而总体来看,我国现阶段缺少专业、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规范和监管。

(二)较难平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存在相互博弈的关系。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创新会给整个金融行业乃至实体经济带来无可比拟的发展和效用,虽然金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起到关键作用,但是金融监管如果超过一定程度,将会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阻碍经济的发展;而如果金融监管出现漏洞甚至真空,将会使互联网金融风险滋生、频发,甚至产生系统性风险。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没有完全平衡好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关系,如何在未来实践中把握好两者的关系,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

(三)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之间存在错配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正在改变着当前的金融运营模式,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合作,开展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模式的建立和发展。同时,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比如在混业经营下,经营者可以将风险进行转嫁,还有例如资本充足率虚化或失真、关联交易、不正当竞争、客户信息暴露等风险在市场中出现。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处于按照不同机构或业务类型进行分业监管的状态。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特征必将对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提出巨大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我国监管模式从主体监管到行为监管、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模式的过渡显得极为迫切。如何选择监管路径和模式,避免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之间出现错配,是当前金融监管机构亟需面对的首要艰巨任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

通过前文的分析表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可以任意套用的固定模式,由于各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商业文化背景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监管模式在移植过程中因缺乏与其资源禀赋相适应的背景,在具体应用时常常会存在冲突和漏洞。因此,应当构建且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从紧,但是还尚未将互联网金融明确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如果不对或过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将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带来风险损失;如果政府干预过多,会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创新能力,并且会出现互联网金融发展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业务和经营活动,造成更大的风险。尽管我国国情与发达国家不完全相同,发达国家的做法不能完全照搬,但事物的基本规律还是要遵守,在完善并健全法律法规体制的基础上,监管应当秉承市场化的理念,市场可以解决的,政府应当尽量避免干预;在市场化监督的背景下,政府集中精力解决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解决不了的问题。因此,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尤其是法制环境。同时,金融创新应当遵守底线原则,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管当局要平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1.适度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功能,是服务于大众的新金融模式,具备开放性与平等性特征,共享资源,普惠公众,合理配置资源,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业态,提升金融服务的供给率与交易的效率,共同防范相关风险,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加以控制与管理的同时,妥善协调金融监管和创新的关系,也要根据我国经济金融环境,避免对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照搬照抄,过度的监管会造成对金融创新发展的阻碍。

2.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系统。监管系统中的信息系统十分重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涉众广、涉及大量信息数据和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对于监管的信息系统建设及技术要求更加严格。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纰漏制度对于防止监管中的暗箱操作,确保各项经营活动安全运行十分重要。

3.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一是需要对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二是招聘既熟悉互联网技术又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进入监管机构;三是建立良好的监管机制,避免寻租问题出现。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对象

在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理念下,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中不同的对象进行差异化监管。主要包括:1、互联网支付机构(包括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2、网络借贷公司(P2P 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3、股权众筹融资平台;4、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5、互联网保险公司;6、互联网信托公司 7、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不同的机构和平台,相应的监管主体及措施有所差异。此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所涉及的投资者,主要是对其合法权益保护以及风险的教育与宣传。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

现阶段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缺乏具体与完整的法律法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是针对传统金融而制定的,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即使涉及也只是根据某些风险现象进行的补充、增加,不能成为一个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技术信息网络安全以及正新制度的建设等基础法律法规也有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目前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待规范。面对模式多样、变化不断地互联网金融创新,亟需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深入研究、全面统筹和综合考虑,并不是一蹴而就,这就出现了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因此,一方面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及活动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和创新进行修订和完善;另一方面,尽快研究并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有效控制和规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2.混业监管+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针对混业经营与分线监管出现监管错配的现状,建议采用“混业监管+行业自律”的混合监管框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自律和他律的监管。混业监管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针对支付与贷款业务以及股权投资业务、众筹业务或其他业务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而不是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的机构进行监管。混业监管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不仅可以避免重复或交叉监管的现象,还可以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处理和解决。同时,实施混业监管可以有效地节约监管成本,有利于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混业经營提高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适应了其混业经营的需要。

虽然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已出台了多项规定、文件及报告,但是对其真正的监管体系构建、监管措施还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逐步构建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行业自律拓展范畴,且延伸作用的空间,取得显著的效果,提升了机构的自觉程度;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的发展经验可以为制定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提供重要的参考和依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及行业发展情况对政府的监管态度和程度有着直接和重要的影响,从而影响整个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当尽快联合建立自律组织,建立自律标准及内部约束、完备自律公约、健全自律奖惩机制、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和道德建设、搭建信息披露和资源共享平台、强化社会责任并在全行业内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评估和处置能力,建立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机制。同时,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并鼓励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和活动,防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避免行业内出现各种违规、违章、违法现象,为建立持续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混业经营+行业自律”是将他律和自律有机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只采用他律,即强行监管模式,将可能导致监管失灵或金融抑制等问题出现;而如果不采用他律而只进行自律,出现监管真空,将会使风险不断蔓延最终导致系统性风险频发。采用“混业经营+行业自律”的灵活、适度的监管模式,政府部门给予一个基本的规定和条件,由互联网金融行业充分发挥自身的创新能力。另外,政府部门要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合作与引导和规范,双方共同有效防控和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

(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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