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中发现的半挂车常见问题安全隐患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9-06-11张浩张博瑞
张浩 张博瑞
摘 要:本文基于一名基层民警机动车查验工作发现的半挂车违规情形,探究半挂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成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半挂车;问题;隐患;对策
半挂车是指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作为一种没有动力装置的被牵引运输车辆,半挂车以其与牵引车连接方便、高速公路适用、运输效能高、运输成本低等特点,逐步取代了全挂车,成为道路货物运输的主力车型。仅笔者所在的山西省运城市而言,半挂车载质量吨位达837225吨,占货运车辆载质量吨位(1106586吨)的75.66%。然而实际工作中发现,半挂车存在诸多违规现象,安全隐患突出,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
1半挂车查验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1买卖半挂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由于半挂车生产工艺要求较低,技术难度小等原因,一些没有机动车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运输企业、修理厂家,甚至一些家庭作坊,通过购买正规厂家的半挂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在没有资质、没有设备、没有检测技术的条件下,用来源不明、质量不明的材料,制造与《公告》外观不符、尺寸不符、质量不符、安全设施不符的“四不符”半挂车。甚至一些正规的具有公告資质的生产厂家也会迎合客户的需求,从其他生产企业购买本企业没有的车型产品,加工生产。这些靠买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生产的半挂车,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者,大都会在车身或相关结构件上打刻或印制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如图1所示,该半挂车在车身上印刷的“xx挂车”,并不在机动车产品公告查询服务系统中,其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生产的企业,是相隔千里之遥的另一家企业,类似的厂家及工坊,仅笔者所在地就有近10家。据内部人员透露,一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售价数百元至数千无不等,依靠购买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正厂配件生产的半挂车,每辆车利润可达4000元至8000元,若使用一些小厂生产的配件、旧件或翻新件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因此,诸如农机修理厂、配件厂等效益较差的企业和一些个体作坊,也跟风购买《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作为利益增长点进行生产和销售半挂车。
1.2拼、组装半挂车情况较为突出
一些半挂车生产厂家迎合购买者需求,不仅不依据《公告》生产、制造半挂车,而且使用一些淘汰了的旧车桥、旧车身、旧车架拼装、组装半挂车或使用新旧配件相互搭配,拼装、组装半挂车,更有甚者,使用翻新的车辆配件进行除锈、打磨、喷涂处理后,冒充新生产的车辆,欺骗购车单位或个人。我记得一位伟人的著作里曾经说过: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单就旧车桥组装半挂车而言,一根新的车桥需6000元左右,一根旧车桥只需数百元至1000元,三轴半挂车仅使用旧车桥便可节省15000元,甚至更多,仅此一项利润的诱惑,足以使半挂车拼组装现象屡禁不绝。如图2,就是使用已达到报废的车桥与新制造的车身车架拼装而成,从该图可以明显看出,其右侧的制动分泵是原制动分泵不能使用后新更换的,左侧制动分泵仍为老旧分泵,车轴上锈迹斑斑。
1.3车辆识别代号反复打刻或挖补焊接半挂车李代桃僵问题比较突出
机动车查验中,发现反复打刻或挖补焊接车辆识别代号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既有企业生产过程中,打刻错误、打刻故障重新打刻的原因;又有道路交通事故、债务抵押等车辆被扣,使用其他车辆李代桃僵的原因;更有象2015年沪昆高速“9.25”重大交通事故,人民法院认定的“2009年,刘某某从山东梁山挂车制造厂购进了百余台半挂车,同时还购买了二百余套挂车出厂手续。在申请车辆登记时,XX省XX市车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加快发展和做大做强汽车货运产业的文件精神,共为刘某某办理四百余大的半挂车登记手续并核发了车辆牌照。其中,挂车核发牌照时无实车,办理其登记手续仅凭书证上户”这样的原因;甚至还有车管民警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内勾外连,为“不来车”或涉嫌违法车辆办理诸如办理注册、转移、年检等机动车登记业务的原因。但不论什么原因,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是这类问题存在的共性。图3为在车架上反复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图4将其他车辆上的车辆识别代号切割后焊接到目标半挂车上。
1.4关键安全部件和系统缺失
如根据我国国家强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规定,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挂车必须安装符合GB/T 13594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在机动车查验中发现,半挂车在制造过程中,减配生产,不按规定的安全设备或拆除规定的安全设备现象比较普遍。仅从我市统计的情况看,未安装防抱制动装置、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半挂车至少达9218辆左右,占到重型半挂车保有量的35.45%。而非法拆除防抱制动装置,也占到相当数量。图5车辆申请注册登记时,查验员发现该半挂车没有按规定安装防抱制动装置。图6车辆的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没有按规定进行安装,其用于自动调整的设备与制动分泵等设备没有有效连接,调整装置不能正常工作。
1.5不符合《公告》数据或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要求的现象比较普遍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及其前身《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生产销售的车辆均应符合这一标准,但在查验过程中,发现申请注册登记的半挂车,在外廓尺寸、轴荷或整备质量方面,超出其规定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图7,半挂车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为重型自卸半挂车,其栏板高度为1500mm,与《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的: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mm相差甚远。笔者曾专门对半挂车外廓尺寸超标问题进行过调查,发现全市仅有的1954辆重型自卸半挂车中,栏板高度超过规定的600mm的,就有860辆,高达44%。部分车辆栏板高度大部分达到了2000mm,超过标准的限值三倍有余。从笔者的经验来看,栏板、自卸半挂车栏板高度超出限值、平板半挂车加装货厢、低平板半挂车长度及质量参数超过限值等情况较为突出。另外车辆外形、质量、轴荷与公告差距较大的半挂车,比较常见的如低平板半挂车,其定义明确规定其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但其在生产改装中,大部分形状变成了前后等宽的高低板形式与牵引车相连接。图8-1所示为平板半挂车注册后,加装货厢,改装为自卸半掛车;图8-2所示为违规生产的低平板半挂车,其与牵引车连接为非鹅颈。
2半挂车常见违规问题引发的安全隐患分析
半挂车的违规问题,造成半挂车安全隐患突出、成为半挂车铰接列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其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点:
2.1防抱死制动系统缺失导致的制动问题
没有安装防抱制动装置或者强行拆除了防抱制动装置,造成半挂车铰接列车在制动过程中,由于主车安装的防抱死制动装置,使牵引车车轮不被抱死,处于边滚边滑的状态,以保证车轮与路面的附着力在最大值,而没有安装或强行拆除了防抱制动装置的半挂车,在制动时,由于车轮抱死,制动距离将增大,与牵引车制动不匹配,且容易造成半挂车侧向稳定性变差,一旦受到侧向力,方向很容易失控,进而引发事故等严重后果。
2.2拼组装引发的交通安全等问题
拼装、组装与非法改装的半挂车,由于其使用的配件与材料的没有质量上的保障,有的老旧材料甚至达到报废标准,使用这些配件或材料生产的半挂车,安全性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旦进入运输市场,极易由于某一配件或组件的安全隐患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反复打刻或者挖补凿改车辆识别代号,不仅造成车辆的生产年份、品牌、车型难以确定,导致达到报废标准的半挂铰接列车堂而皇之的在道路上行驶,而且,极有可能因盗抢走私等问题,引发刑事案件。
2.3尺寸超标带来的安全隐患
半挂车尺寸超标带来半挂车转弯半径过大、操纵稳定性能变差、通过能力等降低,直接影响驾驶人的驾驶动作,同时,增大了严重超载的机率,导致车辆制动距离加长,安全系数降低,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笔者曾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过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王某某等十二人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提到事故车辆 “登记外廓尺寸长×宽×高为17500×3000×3250(单位:mm),制造出厂时外廊尺寸长×宽×高为28500×3800×3250(单位:mm)”,由于该车辆“突然从行车道向左冲向中央隔离护栏,撞上同向在超车道行驶的由罗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后,一同冲过中央隔离护栏,并与对向行驶的分别由王某乙驾驶的大型客车和由蒋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和11人受伤,4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475.7万元的重大交通事故”。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指出:在该挂车已经大幅超长的情况下,2013年9月27日,经担任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运营总监的被告人褚某某和某某公司经理吴某批准,王某某、杨某从某某公司借得10000元改车款,由杨某出面找人将挂车两次非法加长2米多。王某甲、褚某某以及担任某某公司车辆安全管理员的被告人付某在明知公司车辆非法改装加长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未有效对公司名下车辆实施监督检查,放任包括桂B361XX、赣E36XX在内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致使车辆长期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当中。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引发重大事故,致二十一人死亡与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被告人王某甲、褚某某、付某作为肇事半挂车挂靠单位实际控制人,在明知肇事半挂车系非法生产改装的情况下,公然违反国家有关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从事或放任半挂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因而导致该事故得以发生,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半挂车违规多发暴露出来的监管问题
3.1 主管部门监督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根据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车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实行准入许可制度。只有通过工信部审核,获得《公告》的半挂车生产企业,才能生产半挂车。而且,此规定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要求。此外,在机动车查验或者办理其他业务时,经常会遇到发布的《公告》与GB 7258、GB 1589不符的地方,存在《公告》违规的问题。就栏板高度而言,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04)的规定: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 600mm,然而,一些半挂车生产厂家在申报栏板货车时,却置这一强制性标准于不顾,在《公告》申报时,违规参数与合法参数同时申报,将栏板高度1500mm的栏板半挂车,不申报图片的情况下,夹杂在栏板高度600mm的内容中一同申报,审批机关在没有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部分栏板高度1500mm的栏板半挂车《公告》发布,违规车辆合法通过审批,通过生产进入运输市场。
3.2安全检验、查验等工作不到位
半挂车作为非免检车辆,需经安全检测机构安全检测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才能注册登记。由于监管不到位或政策不配套等原因,对防抱制动装置配置缺失等安全隐患的监管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车辆違规、违法现象突出。
4几点建议
半挂车存在问题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厂家设计制造方面的原因,又有监管部门审查、检测、检验方面的原因,应采用以下几方面的对策,消除半挂车交通安全隐患。
4.1 加强《公告》管理
建议主管部门严格《公告》产品审查关,在受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后,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对申报产品严格审查,对已定型的产品,加大对生产厂家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发现与《公告》不符产品或买卖《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取消《公告》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2相关管理部门要从制度、技术等方面加强监管
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一是加强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在时间上、内容上保证对查验员进行贴近查验实战的培训,并结合公安机关警务技术改革,将查验员资格考试,列入人事部门职称考试的范畴,只有考试合格并获得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民警,才允许持证上岗,对涉及机动车登记的登记审核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民警,要参照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利用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方法,对登记的机动车辆参数与公告、相关技术标准等细致核对,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与问题,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二是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在查验机制上,打造查验、监管、监督一条龙的作业机制,减少查验民警查验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证合格车辆的几率。对机动车登记的前置单位,要从组织上、制度上、措施上落实监管的主体责任,在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对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停业整顿、取消资格、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予以处罚。
4.3加强违规上报和违规治理
在机动车登记、检验等环节中,对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国家标准情形的半挂车,通过违规产品上报、情况通报等方式,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推进违规产品信息的上报和综合治理工作。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曾针对全省半挂车事故发生的情况,召开了全省公安交警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加强重点车辆的源头管理,针对由半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刹车不匹配,长时间整车制动功能降低进行集中治理,取得良好效果。在前阶段,山西省运城市也就半挂车非法改装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整治,对消除半挂车安全隐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2014.
查验中发现违规情形怎么办
根据《关于查处整改违规生产汽车产品有关情况的通报》(公交管〔2016〕571 号)的有关要求:
1.要严格登记环节车辆查验把关,认真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一律不得予以登记。
2.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相关规定,认真收集、固定违规汽车产品相关证据,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车辆基本信息及生产厂家、公告批次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规范填写《违规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并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车辆安全动态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车辆生产、销售方面的隐患,主动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隐患整改。
3.对违规车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的,要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工作,告知不予登记原因和使用不符合标准车辆的危害,并提示群众可依法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退换违规汽车产品;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予以赔偿。发现有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违规情形的,要通报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推动主管部门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依法调查,实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