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危害及屡禁不止的原因
2019-06-11
酒驾危害
酒精实质上是一种麻醉剂,进入人体血液后会影响人的中枢神经活动并延及到运动神经和末梢神经,使手足的活动迟缓,其运动的及时性、准确性、协调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驾驶人的体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也会相应下降。
酒精从胃部进入血液,然后进入身体各部分。在20至40分钟内到达脑部。酒精会对大脑中控制判断能力的神经组织造成影响,引起神经元的异常兴奋和抑制活动,让它们变得“紊乱无序”“不听使唤”。这是饮酒的危险之一,影响人的判断力。不知不觉中饮酒过量,而发觉时悔之晚矣。酒精会减慢人的反射能力和反应速度,降低观察能力和警觉性。随着体内酒精含量的增加,人的判断能力和驾驶技能都会随之降低。在判断距离、速度和其他车辆的运行情况时,都会感到困难,并且也会感觉自己难以操纵车辆。
饮酒至醉酒的过程一般包括兴奋期、失调期和昏睡期三个阶段。酒后由于酒精对神经系统反射活动的破坏作用,引起人体的各方面生理和心理机能下降,进而影响驾驶等活动。生理方面如触觉能力降低,影响制动转向换挡操作;反射动作时间延长,引起眼和手脚配合不协调;视觉功能变差,难于识别环境和危险;心理变化包括对自己过高估计,容易冲动,冒险攻击性变强;发生疲劳困倦,大脑意识不清,因而无法正常驾驶。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视觉: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8%,视野就会受到影响而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的能力。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在声、光等刺激下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也就是在“闭着眼睛开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心存侥幸: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一些驾驶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驾驶人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有事”……殊不知,酒后不开车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意识,决不可心存侥幸。
通常所说的酒驾的危害,是基于统计数据和研究成果。上海交警总队从2000年到2006年进行了一系列研究,资料显示中国人在体内酒精含量大于30mg/100mL时,神经行为能力会发生变化,大于90mg/100mL时会发生明显变化。从事故发生概率来说,体内酒精含量在30-90mg/100mL时,事故发生率较正常人大7倍;90-150mg/100mL时,较正常人大26倍。由于个体差异的原因,对酒精的耐受性也差异较大。
酒驾屡禁不止的原因
从社会环境角度分析
一是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喝酒已经成为中国人常见的生活及社交方式。可以说,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起着调节人际关系、满足人们情感需要的重要作用。社会上的交际应酬,走亲访友,同学相聚,都少不了饮酒,也为酒驾提供了生存土壤。
二是家庭认识的偏颇。同样是酒后驾驶,有的造成事故,致多个家庭家破人亡,驾驶人也锒铛入狱,有的在亲友的全力支持下,却将重大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可见家庭因素很关键。
三是生活方式的变化。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追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一些年轻群体,他们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与充实,白天上班,晚上成群结队去喝酒,然后夜间又驾车回家,这就增加了酒后驾车肇事的几率。
从驾驶人个体角度分析
一是侥幸心理。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以前饮酒驾车从来没有发生过事故,也未被交警处罚过,“只喝了一点,不会出事”,“我开车技术好,开车慢一点,就不会出事的”。还有一些居住边远农村、乡镇的驾驶人认为“天高皇帝远”,长年无证驾驶也未被发现,也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而恰恰是这样的侥幸心理,使美酒佳肴变成了“最后的晚餐”。
二是特权心理。一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认为自己在交警有熟人,就算被抓住,也能“摆平”,没什么了不起;还有一些驾驶员错误认为,自己开的是领导或者大老板的车,民警一般不会拦车检查,即使查到了也能安然无恙,因此有恃无恐。
三是从众心理。尽管有的驾驶人有酒后不驾车的初衷,但见到有朋友酒后驾车,如果自己循规蹈矩又怕人笑话,认为自己没有“男子汉气概”,于是便随大流。
四是冒险心理。有的驾驶人饭桌上为面子豪饮比拼,不拼个你死我活誓不罢休。不仅如此,酒后还要露一手,以显示自己驾驶技术高超。被查验时又手忙脚乱、无所适从,被处罚时后悔莫及、悔之晚矣。
五是自信心理。从驾龄结构可以反映出这种心理特征。2年以下驾驶人绝大多数不敢酒后驾车;2-15年驾驶人认为自己技术能够应付酒后驾驶所带来的危险,导致酒驾行为高发;而15年以上驾驶人,家庭社会责任感、遵章守法意识强烈,酒驾行为相对较少。
六是逃避心理。交警在明处,自己在暗处,一旦被发现,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一逃了之。
从执法外部环境角度分析
“醉驾入刑”后,对于公安执法,不仅仅是处罚力度的加大,执法程序、执法环境、执法难度等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给禁酒驾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戰。主要表现为“三难”:
一是发现难。酒后驾驶行为多发生在夜间,而饮酒驾车主要集中在小型轿车、摩托车等车型,遇有交警设卡,能够随时掉头逃离,且一般行驶路程较短,隐蔽性大,不易被发现。
二是查处难。“醉驾”入刑后,醉驾者将被处以刑罚,特别是公职人员将面临被开除的严重后果,势必导致一些醉酒驾驶人逃避处理和打击的意向更为强烈、方法更为多样、手段更为极端、程度更为严重。
三是取证难。侦办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罪,必须同时取得酒精检测的证据和当事人驾驶车辆的证据,缺一不可。而这两份证据的取得,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必须在查处现场当场提取,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比比皆是。再加上一线交警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摄像器材,现场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导致案件处理不畅。
从公安机关自身角度分析
由于警力不足,交警部门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只能在重点时期、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整治一段好一段,整治一结束,很快出现反弹。在查处方式上,不能“随机应变”。不少酒驾者现在逐渐向城郊、农村集镇延伸,区域不断扩大,“农村化”趋势日益明显,而交警部门查处方式不够灵活,导致空挡出现。在查处时间上,不能“猫鼠同步”。晚上酒后驾驶的人数剧增,发生事故的频率也大幅增加,并且向“凌晨化”趋势发展。特别夜间到凌晨这一段时间是酒驾行为的高发时段,但恰恰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充足的警力对路面进行常态化管理。在勤务安排上,不能“疏而不漏”。由于受人力、物力、技术手段等方面制约,多是单警种作战,随机性很强,无法全区域覆盖、全天候打击,导致禁而不止、打而不绝。
从社会监管角度分析
一是“独脚舞”。一些地方政府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简单地认为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尚未从全局的高度统筹协调;纪检、监察等部门未将其纳入职责范围,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新闻媒体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及时,随意性较大,缺乏持久性;一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健全,仍然是公安机关一家在“单打独斗”。
二是“肠梗阻”。办理醉驾案件涉及办案单位、法制部门、鉴定机构、检察机关、法院等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一个环节协调不好,就会发生梗阻现象,案件就会出现“办不下、诉不出、判不了、判太轻”的问题。另外,有的公安机关和医院协调机制不健全,抽血时间长、速度慢等问题也常有发生。
三是“治标不治本”。杜绝酒驾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是“治标”,长久教育,才是“治本”。目前,开展的宣传教育,仅限于几幅横幅、几条标语、几个口号、几个数字,没有系统化、规范化的教材,无法引起社会共鸣。驾驶人头脑中没有形成“一駕车就拒绝饮酒”的观念。酒后不开车不是为了安全,而是怕被交警处罚,思想认识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也与宣传教育不深入、机制不健全、方法不灵活有一定关系。
酒驾行为心理因素分析
一是自以为没有醉。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的地。他们显然已经忘记了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迟钝的亘古不变的真理。
二是侥幸心理作祟。检查酒驾、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并不是目的,禁止酒驾的目的是保护他人和驾驶员本人的生命安全,维护交通秩序、社会秩序。有交警检查,司机要做到不酒驾,就算没有交警查,不酒驾也应该是一个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尊重生命的主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