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06-11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京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最高法刑三庭、最高检政策研究室、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针对非法集资犯罪严峻形势和严重危害,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强化追赃挽损,努力提升执法效能,强化预警防范,合力构筑综合治理格局,坚决遏制非法集资犯罪高发势头。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万余起,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当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明确了单位犯罪的认定和涉案下属单位的处理、明确了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确了犯罪数额的认定。从诉讼程序方面,明确办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对办案机关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从政策把握方面,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问题。从工作机制方面,要求案件主办地和其他涉案地办案机关密切沟通协调、协同推进工作,对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犯罪;有利于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意见》贯彻实施,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顺利推进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全国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