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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京津冀协同执法

2019-06-11郭雅雯

人民论坛 2019年15期
关键词:河北统一京津冀

郭雅雯

【摘要】由于京津冀三地在经济区位等方面各有特点,而且三地的地方性法规有所差异,导致京津冀协同执法时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因此,需坚持科学的执法理念,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程序,完善协同执法信息公开平台,促进京津冀三地协同执法的发展。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 协同执法 地方性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所谓协同执法是指京津冀三地的执法机关针对区域内出现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按照行政法规之规定,予以行政规制或者处罚。众所周知,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实施,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保障。然而,由于京津冀三地的政治经济状况存在差异,在社会治理模式上也存在不同,且现有的立法体制允许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殊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且只在本地区范围内具有约束力,这样一旦涉及到跨地区违法违规事件,就会带来执法的困难。因此,建立起一个能够高效且公正解决问题的协同执法机制十分必要。

京津冀三地的地方性法规存在差异,在执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京津冀三地发展的并不平衡,在政治经济地位上存在较大的差距。从政治地位上讲,北京是全国的政治中心,而天津作为直辖市,紧邻北京,有着重要的军事地位和政治地位,虽不及北京,但遠远高于河北;相比而言,河北面积最大、人口最多、自然资源最丰富,且从地理位置上来看,河北将北京、天津包围在内,但正因为河北这种独特的地理位置,慢慢地演变成了北京的大后方,为北京提供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和人才,成为了北京政治中心的重要保障,而这种从属地位使得河北往往要牺牲本省的利益来满足北京、天津的需求。可想而知,这种政治地位的悬殊,使得京津冀在协同执法的过程中,河北很容易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从经济地位上讲,京津地区的经济发展相较于河北而言有着巨大的优势,河北地区的经济水平远落后于京津地区。这种不平衡性经济实力不对等,会给京津冀协同执法工作带来挑战。

京津冀三地的地方性法规会产生冲突。协同执法就意味着三地的执法机构共同处理同一个违法行为,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如何适用地方性行政法律法规?由于京津冀三地的地方性法规不同,必然会引起法律博弈,从而引发执法冲突,造成执法拖延,影响执法效率。比如,环境污染违法问题,一旦涉及到协同执法,京津冀三地相关的行政处罚规定的处罚力度各有不同,究竟应该按照哪一个处罚标准就存在争议。另外,对于处罚的管辖权也会引发争端,每个地方都想对于污染问题作出处罚,但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一个违法行为,只能作出一次处罚,所以就会出现不同地区的执法机构争夺处罚权或推脱执法责任的现象。

缺乏统一的执法机制和执法程序。京津冀协同执法目前处于一个相互协商相互配合的状态,并没有长期的协同执法机制,也没有统一的协同执法程序。没有统一的机制和规则就容易引发争议,过多的协商和请示就会影响执法效率。而且由于京津冀三地之间经济政治地位的差距,没有统一规则的约束,还容易影响执法结果的公正性。所以建立起统一的协同执法机制,遵守统一的执法程序非常重要。还是以环境污染协同执法为例,对于区域内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京津冀三地的环保部门仍存在单打独斗的现象,未能协同行动形成合力。

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实现,能有效地减少协同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京津冀三地虽然存在较大的政治经济地位差距,但这种差距并不是不可逆转的,而且中央和京津冀三地的政府部门也都在积极地作出各种决策来转变现状。环首都经济圈的发展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雄安新区的建立无疑给河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河北可以借此机会承接大量的北京非首都性功能,也由此为河北打开了新的经济窗口。尤其是雄安新区的建立,将京津冀三地紧密联系在一起,三地的政治经济协作将更加密切。而北京大量的教育、医疗、科研产业的转移,使得河北的教育、医疗水平得到极大地提升,很好地弥补了河北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的短板,为河北今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京津冀在区域协同发展的过程中要坚持统一的行政执法,坚持科学的执法理念,不能任性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将科学的执法理念深入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各个方面,坚持公平正义。一要坚持统一的执法标准。虽然京津冀三地目前在经济政治地位上都有差距,但更要做到标准统一,既把握好首都的经济政治地位的优势,又要兼顾天津、河北利益的保障,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京津冀协同执法中的协作性,更好地开展工作,减少执法中的利益博弈,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二要把整体利益放到第一位。协同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目标,最终追求的还是京津冀共同发展的整体利益。所以要将整体利益理念贯穿到协同执法的过程中,从而避免和减少协同执法过程中三地的利益冲突,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壁垒,能够更好地完成协同执法事项,提高执法的效率,真正做到高效执法。

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程序,完善协同执法信息公开平台,有效减少协同执法工作中的冲突

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程序。京津冀协同执法涉及到不同地方的不同执法部门,一方面,需建立统一的协同执法机制,设置协同执法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协同执法中的问题。通过这一机制,提高协同执法水平,从制度上避免执法者乱用自由裁量权,减少地区利益纷争,切实做到文明执法、高效执法,有利于保护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京津冀地区的整体利益。另一方面,需建立统一的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不得超越法律的边界。根据以往的执法情况,和其他省市的行政立法程序经验,执法程序的设立必须具体到执法的各个方面,比如,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执法行为的启动、证据的收集、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告知、执法过程的公开、执法结果的公开、行政救济方式的告知、责任的承担等。这样既有利于执法部门在协同执法过程中统一高效的完成执法任务,又能保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完善协同执法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了行政执法的必然要求,协同执法涉及到京津冀三地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信息公开更为重要。这里的信息公开包括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和三地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公开,这都依赖于信息公开平台的完善。大数据时代,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很多,一个统一完善的信息公开平台,既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更好地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还有利于不同地方的执法机构互通信息,加强执法的针对性,提高效率性。甚至我们可以通过公开的大量信息进行数据分析,总结协同执法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针对性地找到解决措施。由此可见,完善的信息公开平台是保障京津冀协同执法的有利措施。

总之,京津冀三地既是独立的个体,也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三者在今后的发展中涉及的协同执法问题不可避免。虽然目前三地协同执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不妨碍京津冀三地协同执法的发展,而且就以往的经验来看京津冀三地协同执法已出现了很多成功案例。因此,应积极解决京津冀三地协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三地协同执法的发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为中共沧州市委党校政策法律教研室讲师)

【参考文献】

①张丽艳:《区域法治协同发展的复杂系统理论论证》,《法学》,2016年第1期。

②冯磊、张楠:《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法治研究》,《河北企业》,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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