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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税之“花落谁家”:分析与猜想

2019-06-11

财政科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签订合同背离含税

梁 季

内容提要:增值税的地位非其他任何一个税种可以比拟,因此其政策调整也备受关注。在我国增值税实践中出现两个“特有”现象,即理论与实践不一致,宏观层面大规模减税与微观企业获得感不一致。本文深入分析了两个“不一致”的原因,并对本次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微观减负效应做了定量分析。分析发现,纳税人以“含税”价签订合同是产生两个“不一致”的重要原因,微观企业在本轮增值税税率下调中能否受益取决于多个因素,最终取决于市场竞争的结果。竞争机制复杂,也使得企业能否受益变得不确定。

减税降费是我国近年来税费政策的主基调,2019年的减税降费力度更是空前,规模大,超预期,其中增值税降税率是其“主菜”,预计减税规模在万亿元以上。如此之大的减税规模,谁是受益者?消费者还是生产者?如果是生产者,哪些行业、哪类企业在其中受益更大?本文试对上述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正式开征增值税已25年有余,其地位和作用其他任何一个税种无可比拟,相应也备受社会各方关注。在我国多年的增值税实践中,呈现出中国增值税运行“特有”的现象,即两个“背离”: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和宏观层面大规模减税与微观企业获得感不强的背离。

(一)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理论上,消费型增值税是典型的“消费税”,具体表现为,一是企业尽管是增值税纳税人,但以其价外税和环环抵扣的特点,增值税税负层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即消费者是增值税的负税人;二是增值税的税基为GDP(消费+投资+净出口)中的消费部分。从理论层面分析,增值税的企业纳税人仅为增值税“二传手”,对企业的实际经营不产生实质影响,增值税税率的上调与下降,仅对最终消费品价格以及消费者负担有影响,企业纳税人应对此“无感”,也不应该关心增值税税率是否变动,增值税是否减税等。

但中国的现实情况是,每次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企业纳税人而非消费者的反应最为强烈;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减税呼声高涨的背景下,企业对减轻增值税负担的呼声最高,反而消费者对增值税负担的增加或降低反应较为平淡。于是,出现了增值税理论与我国增值税实践的背离。

(二)宏观大规模减税与微观获得感不强的背离

自2012年我国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以来,减税始终是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旋律”,每年各级财税部门都要公布全国或本地区的减税规模,其中减税“大头”均为增值税。从全国层面看,近五年每年增值税减税规模都在5000亿元以上,近年来国内增值税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也验证了此点,比如国内增值税净收入①国内增值税净收入=国内增值税收入-增值税退税额。占GDP的比重从2017年的6.98%下降至2018年的6.86%。但是,微观层面的获得感不强,企业没有感受到减税带来的好处,反而减税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从而出现了宏观层面大规模减税与微观层面获得感不强的背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两种背离,其背后的本质原因是什么?它与减税之“花落谁家”的关系何在?

(三)背离原因之分析

深入分析便可发现,产生上述背离的原因是,根植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的市场交易习惯,即以含税价签订合同。它不但是导致我国增值税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的主要原因,也使得我国减税政策的受益分析充满了不确定性。

以含税价签订合同是我国微观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普遍做法,而这恰是产生上述两种背离的主要原因。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不长,第一部经济合同法颁布于1981年,当时我国的主要流转税为产品税,而产品税为价内税。对于销售方而言,价内税是其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对于购货方而言,价内税是其成本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以含税价作为合同标的额顺理成章,价内税也由纳税人负担,价内税税率高低对纳税人有重要影响,适用税率越低,纳税人税后剩余就越多,纳税人关注价内税政策调整也合乎情理。1994年之后,产品税由增值税替代,适用增值税的纳税人的流转税由价内税转为价外税,但对于适用营业税的纳税人而言,其流转税仍为价内税。于是,尽管增值税为价外税,但历史习惯加之现实需要(营业税),企业间仍习惯于以价内税签订合同。尽管目前营业税已由增值税替代,我国企业使用的主要流转税已全部从价内税转为价外税,但目前小规模纳税人大量存在,加之政府项目较多,而政府无需缴纳增值税。在历史习惯与现实需要的双重影响下,以含税价签订合同仍较为普遍。

在增值税制度环境下,如果以含税价签订合同,在核算其营业收入时,必须将合同标的额中增值税扣除,即营业收入=合同标的额-增值税。但现实中,价外税的核算,较为专业,仅有少数财务人员悉知,对于绝大多数企业经营人而言,仍习惯于将其合同标的额等同于其营业收入,将增值税等同于价内税,视其为收入(成本)的组成部分,误认为增值税由本企业缴纳,并由本企业负担,因此格外关注和在乎增值税政策的调整。

同时,在以含税价作为合同标的额的情况下,在增值税税率调整的短期内,确实对纳税人的营收和成本形成实质影响。短期内,合同已经按含税价签订好,比如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签订合同时税率为16%。在这种情况下,销售方的销售收入为86.2(100/1.16)万元,销项税额为13.8万元。但当开具发票且进行会计核算时,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此时销售方的销售收入增加为88.5万元,销项税额为11.5万元,其销售收入增加了2.3万元,对企业的经营核算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对购买方而言,道理类似。

为此,在含税价签订合同的国情背景下,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理论机制不容易被人理解,容易与价内税混为一谈,且在实践中也的确会对企业纳税人的经营产生影响,从而出现增值税理论与实践在我国的背离。

同时,以含税价签订合同的国情现实也是第二种背离(宏观层面大规模减税与微观层面获得感不强)的主要原因。

如前文所述,在当前国情(以含税价签订合同)背景下,增值税税率调整会对企业的收入和成本产生实质影响。增值税税率下调,总体上会减轻企业负担,但具体是哪些企业受益,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有些企业还会因此而受损。这是因为,增值税税率下调,可能会带来产品(服务)含税价格的调整,最终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程度取决于具体产品(服务)市场供需以及竞争激烈程度,以及企业纳税人所处的产业链位置和在市场中议价权的高低。对于竞争较为充分的产品(服务)而言,其含税价随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可能性较大,而对于那些垄断产品(服务)而言,其含税价随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可能性则相对较小,于是增值税税率下调带来的减负具体落至哪些企业、哪些产品(服务)则因此而捉摸不定。极端而言,对于某些加工企业而言,如果其上游投入为资源型垄断产品,其生产加工产品为竞争较为充分的一般性产品,在增值税税率下调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其销售产品含税价下调、其投入品价格不变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其增值税负担可能会略有下降,但其成本上升,销售毛利下降,具体如表1所示。在表1的示例中,该企业少缴了0.92元的增值税,但其毛利下降了1.08元,因此企业的获得感不强。

表1 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企业影响的示例 单位:元

如果企业之间以不含税价签订合同,其合同标的额即为其营业收入,不会给企业经营者造成误解。同时,在发票开具(或付款)时,按照合同标的额以及当时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付)增值税税额,即使增值税税率调整使得合同签订和执行时税率不一致,也不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实质性影响,真正体现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则不会出现上述两种背离。

二、减税之“花落谁家”:分析与猜想

本分析是基于中国当前的国情现实,即在企业之间以含税价签订合同的背景下分析增值税税率下调对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

(一)短期分析

1.批发零售环节

本轮增值税税率下调主要涉及生产和批发零售环节。对于批发零售环节而言,因批发零售环节的产品多为消费品,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距最终消费端的链条较短,因此增值税税率下调带来消费品价格下调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下调的受益者应为消费者。目前相关报道已经验证了这一点,如iphone手机、汽车以及电子产品等纷纷宣布降价,顺应增值税税率下调。本文对此不做分析。

2.生产环节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企业合同已经签订完毕,含税价无法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税率调整不仅影响其缴纳增值税,也影响其毛利,进而影响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假设:某企业为涉及降税率(从16%降至13%)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其单位产品价格(含税价)为Po,在生产该产品中,投入适用16%税率的投入品价格(含税价)为Pi,其他投入品中涉及的进项税为Ti,可税前列支成本为C(不含适用16%税率的投入品),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税率下调前:

(2)税率下调后:

(3)税负变动幅度:

增值税变动

企业所得税变动

两税合计

如果忽略C和Ti,两税变动幅度为-4.86%。

(二)长期分析

长期来看,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影响与短期类似。本部分重点分析生产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给价格带来的影响可以充分反映至未来的合同签订中,相应减税的受益有别于短期分析,但价格是否变动,变动多少则取决于市场中企业各方的谈判与博弈。

总体而言,企业能否在本次减税中获益,获益多少取决于企业主体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企业在整个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以及地位越强势,越能获得降税减负的好处,反之获得感则较低;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化程度越高,市场竞争越充分,降税率则可能带来行业价格的整体下降,获得减负好处的效果较弱;企业规模越大,市场议价能力越强,越能获得减税降负好处。

本文拟假设四种场景(具体见表2),分别分析增值税税率下降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表2 增值税税率下降影响情景假设

假设:某企业为涉及降税率(从16%降至13%)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其单位产品价格(含税价)为Po,在生产该产品中,投入适用16%税率的投入品价格(含税价)为Pi,其他投入品中涉及的进项税为Ti,可税前列支成本为C(不含适用16%税率的投入品),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同时假设:如果产品降价,则降幅为ro,降价后产品含税价格为Po×(1-ro);如果投入品降价,则降幅为ri,降价后投入品含税价格为Pi×(1-ri)。

1.情景一

情景一为产品和投入品价格均不变,此情况同短期分析,具体见上文。

2.情景二

情景二为产品降价,投入品不降价。在这种情况下:

(1)税率下调前:

(2)税率下调后:

(3)政策变动前后缴纳税收的变动情况:

增值税变动:

企业所得税变动:

两税合计:

3.情景三

情景三为产品不降价,投入品降价。在这种情况下:

(1)税率下调前:

(2)税率下调后:

(3)政策变动前后缴纳税收的变动情况:

增值税变动:

企业所得税变动:

两税合计:

4.情景四

情景四为产品降价,投入品降价。在这种情况下:

(1)税率下调前:

(2)税率下调后:

(3)政策变动前后缴纳税收的变动情况:

增值税变动:

企业所得税变动:

两税合计:

三、结论与启示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实践表现出典型的中国特色,从表象上看,增值税理论无法解释中国实践。在中国实践中,增值税政策调整对企业纳税人的影响较大,从而出现宏观层面大规模减税与微观企业获得感不强并存的“怪”象。而这些现象和问题背后的关键原因在于我国企业间长期以含税价签订合同,掩盖了增值税价外税特征,给企业经营者造成误解,同时也确实带来了增值税政策调整影响企业经营、增加企业纳税人负担的情况。

从上述定性分析中也可以看出,总体上来讲,增值税降税率的确能给企业带来减负效应,但具体至特定微观纳税人而言,其是否受益以及受益多少,也因含税价签订合同的原因而变得充满不确定性,最终取决于企业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企业不同,受益程度不同,甚至会出现不受益反受损的极端情况。上述的定量分析也验证了这一点,也就是无论从短期还是从长期来看,影响企业是否受益以及受益多少的因素包括: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所销售产品的销售价(PO)、投入品的进价(PI)、其他投入品进项税款(TI)、其他投入品成本(C)、增值税政策调整后销售价变动幅度(Ro)和投入品价格的变动幅度(RI)这几个因素,而这几个因素恰为市场竞争的结果,竞争机制复杂,也使得企业能否受益变得更加不确定。

为此,基于最大程度发挥增值税“中性”特点、对资源配置影响最小化的考虑,我国增值税除需要深化制度改革外,也应倡导企业以不含税价签订合同,彰显增值税价外税特点,实现真正的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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