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差异及影响因素
——基于CGSS 2013数据的实证研究
2019-06-11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一、前言
我国传统文化中“孝”的伦理规范和宗法道德奠定了我国养老观念深厚的文化根基,“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都被视作天经地义的义务,尤其是“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观,世世代代扎根在人们的观念中,影响着人们的养老实践。在当代,自1999年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亿人,占总人口的11.4%〔1〕。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并且具有农村老年人口比例高于城市的特点。伴随“银色浪潮”出现的还有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流造成的“空巢”家庭大规模出现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家庭规模小型化,这些都最终使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终结。
为解决养老难题,政府在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发布并实施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等,提出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将社会养老服务提高到国家政策的层面,这些无疑是应对人口高速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但制度设计不能忽略民众自身的养老需求,老年人口的急剧膨胀和空巢家庭的大规模出现使家庭养老或子女养老的传统模式难以为继,人们的养老观念开始发生变化。特别是现在70后、80后等年青一代群体开始承担养老责任,传统文化对他们的约束力减弱,他们更加追求消费主义和个人主义,面对养老问题可能有不同于祖辈的想法,而当代老年人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也已渐渐树立起了一种不愿依赖或无法依赖子女的独立养老观念。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的养老观念究竟如何?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是否存在较大的差异?哪些因素在影响人们养老观念的选择?这些正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
在我国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并轨的政策背景下,弄清楚城乡居民在养老观念上的差异以及影响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因素,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合理安排和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养老观念的研究综述
养老观念,是指人们对养老问题所持有的看法。在学术上,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研究者会对它进行不同的操作化,例如有学者将其操作化为养老内容(物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赡养),或者养老主体(个人、子代、政府),还有操作化为老年人的居住意愿或养老方式(居家、社区、机构)等等。本文中所指的养老观念主要体现在对养老责任主体的界定上,即养老是由政府负责、子女负责、老人自己负责,还是政府、子女、老人均摊。由于数据涵盖不同年龄段的群体,所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既可能是基于一种养老现实,也可能是基于一种认可或者期望,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人们的养老观念。
目前有关养老观念的研究很多,以实证方法居多。李建新等利用2002年四川、甘肃、湖北等省的调查数据研究了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养老意愿和养老方式,发现男性被调查者更认同“养儿防老”的传统;农村居民孩子数越多,越可能期待子女养老;年龄越大,受教育水平越高,经济状况越差,越不期待子女养老〔2〕。总体来看,亲子关系反馈模式的养老观念、养老方式依旧在中西部农村有着很大的市场。龙书芹和风笑天以2004年江苏四城市老年人生活状况的调查资料为基础的研究发现,居家养老仍然是主要的养老方式,但已出现一些变化,未来居家养老的形式将更趋多样化,并出现分而不离的新的居家养老模式。从总体上看,人们的年龄、性别和文化程度对其养老意愿有显著影响〔3〕。程亮基于2010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分析传统观念、经济状况、养老保险和政治信任对养老意愿的影响。研究表明,有无子女和是否受过高等教育对养老意愿选择几乎没有影响;家庭经济状况越好,越不倾向于选择政府养老,而选择子女养老;有养老保险者倾向于选择非子女养老方式;相对子女养老而言,选择政府负责养老的几率降低〔4〕。朱海龙认为当前人们的核心养老观念并没有发生根本上的裂变,但中国人的总体养老观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重大变迁:子代养老内涵发生变化,“独立养老”观念逐渐形成,日渐注重精神养老,更加期盼制度支持。当代中国人养老观念的转变,既是经济社会环境深刻变化的反映,更是国家战略变化和国家意志推动的结果〔5〕。总体上看,靠子女养老的观念仍占主体,但相比非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意愿具有社会化趋势〔6〕。
我国养老观念的研究以农村居民为样本的较多,鲜见城乡对比研究。对于养老观念的影响因素,不同学者有不同的选择,并且基于数据或方法的差异,各因素的显著程度也不一样。绝大多数学者都认可子女养老在目前的养老观念中还发挥很大的作用,个体的、家庭的、社会的因素在影响人们的养老观念。但是运用全国性数据,在对城乡养老观念进行对比的基础上,分城乡探讨养老观念影响因素的研究还较少。城市和农村有不同的经济和文化发展背景,从数据中分析二者在养老责任主体问题上的差异程度,对于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三、研究假设
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由来已久,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经济发展上,也体现在人口结构和文化传统上。农村比城市拥有更多的老年人口,且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保障水平低于城市,所以在养老观念上,城市较农村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农村趋向于保守。不论城市还是农村,性别的特征在影响养老观念的选择,普遍意义上我们认为女性对子女的牵挂、期待和依靠比男性更强,所以女性比男性希望能在老年时由子女照料;年轻人和老年人的养老观念不会完全一致,所以年龄也要作为影响因素纳入分析之中,另外,教育程度不同对养老问题的认识应该也不尽相同,即性别、年龄和教育程度就构成影响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个人特征要素。独生子女家庭和多子女家庭在老人赡养的问题上显然有不同的负担,而家庭富裕还是贫穷、是不是有配偶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老人的晚年生活情况,所以家庭成员的个数、家庭经济状况和配偶状况就成为影响人们养老观念的家庭特征要素。个人经济收入影响人们的养老观念,一般我们会认为收入越高越倾向于自己(或由配偶)养老,而工作类型与收入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所以个人年收入和工作单位类型将作为社会经济特征要素纳入养老观念的模型分析之中。综上,我们可以作出的研究假设有:
假设一:总体来看,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更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而城市居民将有更大的比例选择政府养老、独立养老或三者均摊。
假设二:个人特征(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是影响人们养老观念的主要要素。与其他养老方式相比:
2a.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
2b.年龄越大越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
2c.教育程度越低越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
假设三:家庭特征要素(家庭成员个数,家庭经济地位,有无配偶)对城乡居民的养老观念选择有显著影响。与其他养老方式相比:
3a.家庭成员个数越多越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
3b.家庭经济地位越低越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
3c.无配偶比有配偶更有可能选择子女养老。
假设四:社会经济特征要素(年收入,工作类型)对人们的养老观念选择有显著影响,与其他养老方式相比:
4a.年收入越高越倾向于选择除子女养老之外的养老方式;
4b.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相比,企业、社会团体或自雇工作者更有可能选择子女养老。
四、研究过程与发现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在2013年进行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 2013),此次调查覆盖全国28个省市区、100个县(市、区)、480个村/居委会,总样本量约为12000,有效应答率为72.17%。
本次研究采用多分类变量回归(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来估计个人特征要素、家庭特征要素和社会经济特征要素等自变量对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影响,主要应用的变量统计如下。
1.因变量。本文研究的问题是城乡居民的养老观念问题,因此因变量是一个分类变量,即“您认为有子女的老人的养老主要应该由谁负责?”选择项为:主要由政府负责,主要由子女负责,主要由老人自己负责,政府/子女/老人责任均摊。
表1 定类定序变量统计表
2.自变量分为三个要素:个人特征要素、家庭特征要素和社会经济特征要素。
(1)个人特征要素包括: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性别是虚拟变量(男=1);年龄为连续变量;教育程度为分类变量,按研究需要,将全部数据分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大学及以上”四种类型。
(2)家庭特征要素包括:家庭成员个数、家庭经济状况、婚姻状况(有无配偶)。家庭成员个数剔除极端值,取值范围为1~12;家庭经济状况为分类变量,分为“远低于平均水平、低于平均水平、平均水平、高于平均水平和远高于平均水平”五类;婚姻状况以“有无配偶”来衡量,是一个虚拟变量(无=1)。
(3)社会经济特征要素包括:个人年收入(模型分析时使用取对数后的数值)为连续变量;工作单位或类型是分类变量,根据研究需要,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自雇或无单位”四类(各变量的描述统计见表1和表2)。
(二)研究发现
1.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比较
表3是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到,样本中接近一半的人选择由子女养老,说明目前总体上我国居民的养老观念还是以“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为主,“家本位”的责任伦理赋予家庭养老强大的生命力,但也表现出了城乡差异。
(1)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有57.6%的农村居民选择“子女养老”,农村居民虽然认可养老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但子女仍然是他们最理想的养老主体,这说明“新农保仍未根本动摇农村居民的家庭养老模式,或许由于传统养老模式安排的惯性,更与目前国家政策确定的新农保的养老金标准较低,难以完全替代子女养老有关”〔7〕。
表2 定距定比变量统计表
表3 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描述性统计 (%)
(2)城市居民的养老观念。在城市,选择“子女养老”的只有38.2%,有更多的城市居民(41.2%)选择养老由政府、子女和个人责任均摊。在此的解释是,一方面,城市社会竞争激烈程度的提高,使城镇居民更清晰地认识到子女在承担养老责任时面临“事业人士”和“孝顺子女”角色的冲突,促使“空巢”老人不断增多,这便使城镇居民更容易接受政府作为养老责任的承担者〔8〕;另一方面,城市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比较完善,城市居民养老保障的经济来源相对农村居民更多,也就更容易接受除子女外的其他养老方式。
这验证了我们的假设一: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更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而城市居民将有更大的比例选择政府养老、独立养老或三者均摊。
为比较不同群体的城市和农村居民在养老观念上的差异,我们对不同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的居民进行了交叉分析(见表4)。结果显示,城市居民希望养老能够由政府、子女和个人责任均摊的比例最高,而农村居民都愿意依赖子女养老。
表4 分城乡不同特征居民的养老观念 (%)
城市女性选择个人养老的比例高于其他居民;35岁以下的居民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60岁以上的城市居民选择子女养老的比例只有农村居民的一半,可见城乡60岁以上老年群体的养老观念差异比其他年龄群体更大;教育程度越高的居民越倾向于养老由政府、子女和个人责任均摊,而教育程度越低的越倾向于由子女养老和个人养老,可能的解释是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人认识到政府的社会责任;在城市,工作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期望养老能够责任均摊的比例最高,只有自雇者选择子女养老的比例最高,这也体现了当前我国对自由职业者群体的社会保障不完善,他们的养老只能更多地依靠子女实现。在农村,不论什么工作单位,子女养老依然是选择比例最高的。个人养老是指老年人自己照顾自己或由配偶照顾自己,所以很显然,有配偶的人比没有配偶的人选择个人养老的比例会高一些;在城市,家庭经济地位远高于平均水平的老人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而经济地位远低于平均水平的老人虽然选择子女的养老比例最高,但是与其他经济地位的家庭相比,他们更期待政府责任分摊。
2.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影响因素
通过交叉分析,我们看到了城乡之间和城乡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观念差异,为了进一步了解这种差异的程度和个人、家庭、社会经济地位三个要素对养老观念的影响作用,本文采用多分类变量回归(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模型来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模型中,我们分析的因变量为城乡居民的养老观念,即养老由政府负责、子女负责、个人负责还是三者责任均摊这四个选项,由于“子女负责”仍是大多数居民的选择,所以将“子女负责”作为对照组,来对比在什么情况下人们更愿意选择其他的养老方式(回归分析结果见表5)。
表5 城市和农村居民养老观念影响因素的多分类logistic分析
括号内为参照类;***p<0.01,**p<0.05,*p<0.1。
(1)城市居民养老观念的影响因素。关于养老是政府负责、子女负责、个人负责还是责任均摊,回归模型的结果表明城市居民的养老观念受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个人收入和工作类型的影响较为显著,其中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显著性最高。
在个人特征要素中,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选择除子女之外的养老方式,这没有验证我们的假设2a(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在此的解释是,女性虽然对子女倾注更多的情感,但正是这一情感让女性不想在养老问题上给子女添麻烦,所以她们选择其他养老方式的更多。
年龄也与养老观念呈正相关关系,年龄越大越倾向于选择政府、个人或责任均摊的方式,而不是子女养老,可见,我们的假设2b(年龄越大越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没有得到验证。这可能是因为城市老年人群体对待养老的态度比较开放,且经济状况和养老保障条件较好,所以对子女依赖小。
教育程度越高的城市居民越倾向于选择政府负责养老或者政府、个人、子女责任分担养老,准确的说,与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居民相比,初中学历的城市居民选择政府负责养老的比率高出3.31倍,高中学历高出4.29倍,大学及以上学历高出5.51倍,这验证了我们的假设2c(教育程度越低越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但教育程度对“老人自己养老”的观念没有显著影响。
从家庭特征来看,家庭成员个数越少,越倾向于选择政府负责养老,我们的假设3a(家庭成员个数越多越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得到了验证。在家庭经济状况一列中,我们看到与政府养老相比,家庭经济状况高于平均和远高于平均水平的老人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其他选项并不显著,所以假设3b(家庭经济地位越低越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有待进一步验证。
社会经济要素中,收入对养老观念有显著影响,收入越高的人,越倾向于选择除子女养老外的养老方式。这使假设4a(年收入越高越倾向于选择除子女养老之外的养老方式)得到了验证。与机关事业工作单位的人相比,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的人更有可能选择政府养老或责任均摊,我们的假设4b(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相比,企业、社会团体或自雇工作者更有可能选择子女养老)则与之相反。可能的理解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存在已久,养老保障的公平性一直备受质疑,所以工作单位为企业、社会团体或自雇等类型的居民更加期待政府在养老方面的责任,以期缩小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差距。
(2)农村居民养老观念的影响因素。年龄、教育程度、家庭成员个数、家庭经济状况对农村居民养老观念有显著影响。政府养老一列的年龄系数为负值,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与子女养老相比,选择政府养老的比例减少;而城市的情况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城市居民更有可能选择政府养老的方式,所以在农村地区,我们的假设2b得到验证。随着农村居民教育程度的提高,他们更有可能选择养老由政府负责或是政府、子女、个人责任均摊,这验证了假设2c;在家庭特征要素中,我们可以看到,家庭成员个数的增多与养老观念的选择是反向关系,家庭成员越多,越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而不是其他养老方式,这验证了假设3a。而家庭经济状况为平均或高于平均水平的老人,更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其他结果不显著,暂不作分析。
对比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影响因素,可以发现城市居民主要受个人特征要素的影响,而农村居民受家庭特征要素的影响更多。孙鹃娟等利用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研究老年人的养老意愿,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9〕。虽然我们的样本范围更广,包括17~97岁的居民,但结果似乎没有改变太多:城市居民养老观念更多的受到年龄、教育程度、个人收入和工作类型等个人要素的影响;而农村则受到年龄、家庭成员个数、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
五、结论与讨论
费孝通先生在1983年提出“反馈模式”与“接力模式”来区分中西养老模式差异〔10〕,即西方是“甲代抚养乙代,乙代抚养丙代”的“接力模式”,而中国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赡养乙代”的“反馈模式”,其文化基础是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自此之后,“反馈模式”和“接力模式”便成为分析养老模式的重要框架。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人们的养老观念也呈现多元化,“反馈模式已经不足以概括中国社会的代际支持模式,接力模式凸显,从整个社会来看,经济供养依旧符合反馈模式,这一点与西方类似,从一个较长时期来看,中国和西方更多的表现一致而不是差异”〔11〕。人们养老观念的变化体现了我国长久以来养老“反馈模式”的式微,特别在城市,子女养老已经不是大多数城市居民的选择,政府、子女、老人自己三者责任分担才是城市居民最期望的养老方式;而在农村,从数据中可以看到,子女养老的传统还是具有生命力,农村居民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较为注重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自我价值实现。
在分析影响城乡居民养老观念的因素时,我们发现城市居民受年龄、受教育程度、收入、工作类型等个体特征影响较多,年龄越大的城市居民越有可能选择政府养老、自我养老或政府、子女、自己责任均摊;教育程度越高越容易选择政府养老和责任均摊,个人年收入越高越对子女养老的依赖越小,自雇者比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者更倾向于选择子女养老。而农村居民受家庭成员个数、家庭经济状况等家庭特征因素影响较多,家庭成员个数越多,越有可能选择子女养老,家庭经济状况越好,越倾向于子女养老。
城乡居民对养老主体的选择在现阶段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城市居民对政府和社会养老接受度高,特别是日后随着城市居民教育水平、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我们也可能如同西方国家那样迎来养老的“接力模式”。农村居民还是倾向于传统的子女养老观念,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空巢家庭的增多,农村养老观念的转变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养老观念是人们对养老问题所持有的或认可的看法,它包含很多具体内容。选择谁做养老责任主体只是其中一方面,其实,在笔者看来,养老观念更多的应该表现在人们所能采取的实际的养老行为上,如经济给予、精神慰藉等。鉴于数据的限制,本文只是就养老责任主体(子女、政府、老人自己、责任均摊)对城乡居民的观念进行一些比较和探讨,期望日后能够在养老内容方面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