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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遭遇性侵罹患抑郁症,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9-06-10周斌

上海工运 2019年5期
关键词:社局因果关系工伤保险

◎周斌

典型案例

女子深夜值班意外遭遇性侵

李某是长沙市一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员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的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当其离开配电间准备去卫生间时,遇到了在走道上等候的歹徒。歹徒本想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但最终在李竭力反抗挣扎和大声呼叫求救的情况下,放弃犯罪,逃离现场。

突如其来的遭遇,令李某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当日送医后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建议住院治疗。之后,虽然身体已无大碍,但内心的阴影仍挥之不去。经专业医院诊断,李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长沙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的诊断为适应障碍性抑郁,该病的发生与2017年3月的侵害事件存在因果关系。

2017年5月,公司向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关于李某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长沙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7年6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李某不服,遂诉至长沙市区法院。

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长沙市人社局不服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法律解析

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吗?

本案中李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李某遭受性侵行为伤害是否符合“因履行工作职责”。第二,李某遭受性侵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主要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对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作了概括性规定。其中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具体的工伤认定中,不应当要求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应综合判断。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履行工作职责的因素后,应认定为工伤。

长沙市人社局认为,歹徒与李某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罪行为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李某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

但是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本案中,李某在值班时去卫生间的走道上遭受暴力性侵,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行的合理行为而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至于李某遭受性侵行为所导致的精神伤害结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暴力性伤害或意外性伤害,其产生的伤害结果可能是肢体器官外伤性结果,也可能是精神伤害性结果。《工伤保险条例》对伤害结果类型并未明确规定仅限于暴力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伤害。其次,《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包含精神科目,应当认为只要伤害结果与其受到的暴力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本案中,经相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产生的“适应障碍性抑郁”与2017年3月29日发生的性侵事件存在因果关系,且已由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李某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性侵暴力伤害后出现大小便失禁、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症状,并被鉴定为“适应障碍性抑郁”,足以认定她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其劳动能力有一定程度的丧失,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综上所述,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

举一反三

职工因打斗受伤能否算工伤?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职工因打斗受伤要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第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第三,排除受害方故意犯罪等情形。实践中,打斗受伤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常有争议。

关键要看双方打斗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每位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斗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斗致伤残等,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人认为这要看冲突过程中谁先动手,如果是工伤申报者先动手,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先动手就是挑起斗殴,履行工作职责与斗殴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确,在工伤认定中谁先动手是一个考量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关键是双方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行为情节、采取措施是否相当。

另外,还要看是否有劝停后再动手等情节。如果有证据表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有经人劝停后再度动手的情况,那就不是因工作上的问题发生冲突,而是因私人报复发生冲突。这就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意外伤害,而是有预谋的暴力伤害事件。这可以通过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对违法者进行制裁,受害者可以要求加害者赔偿经济损失,但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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