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的创新及其价值
2019-06-08沙玉霞
沙玉霞
【摘 要】 德州市为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实行了“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其创新做法具有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助于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有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治理现代化。它的推广和实施离不开高层推动、顶层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
【关键词】 德州市;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创新做法;创新价值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评估评审效率,自2014年年底开始,德州市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企业意见、深入学习借鉴上海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了“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就是以各类产业园区为单位,依据园区规划组织编制涵盖园区的能评、环评、水保、震评、雷评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纳入区域规划管理,在管理范围内入园项目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告知书直接办理相关审批。超过规定指标的项目,只对超出部分做深度评估报告。其创新做法、创新价值和创新经验如下:
一、德州市“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的创新做法
1、变“单体把关”为“总体把关”
构建区域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将项目单位“逐一”编报调整为按区域“统一”编报,评估评审结果普遍适用于区域内所有项目,减少项目单位申报环节和经济负担。
一是试点园区整体评。在德城区、陵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开发区各选择一个功能区作为试点,在建设项目进入功能园区前,依据园区规划提前完成环评、能评、震评、雷评等有关评估评审,形成整体评价,实现成果共享。二是成片连方整体评。土地熟化挂牌前,对成片连方商住用地区域整体编报环评、能评、震评等专项评估报告,列入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整体打包统一挂牌出让,项目单位竞得土地后不再单独做以上报告,最大限度提高项目落地速度。三是分期供地整体评。已做整体环评、能评的项目,后期分期供地不再做相应的评估评审;对时间跨度较大、立项和环评手续早于土地成交确认书时间的,发改、环保部门出具先期审批文件继续有效的相关证明,国土部门可以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依据。
2、变“企业逐项买服务”为“政府一次性送服务”
一是统一出具土地出让意见。成片连方商住用地方面,除评估评价结果外,将地块用地性质、退红线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位、公共配套设施等技术参数也列入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整体打包、统一编报,省去项目单位逐项编报的时间。二是统一选定中介服务。采用择优选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部门评估评审初步意见制定标书,公开招标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经费由财政保障。中介机构确定后,签定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完成服务工作的时限。三是统一开展专项评估。各中标中介服务机构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环评、能评等前置评估评审。区域性专项评估报告编制后,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同步审查批准。四是统一制定规范标准。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评估报告,归纳告知性、建议性的管理要求,形成专项技术标准,作为审批依据。
3、变“重事前审批”为“重事中事后监管”
第一,告知承诺淡化前置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规范标准在服务窗口公布,提供告知承诺服务,新入园项目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由项目单位书面承诺建设项目按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再进行其他专项评估评审。成片连方商住用地方面,土地招拍挂后,由中标单位书面承诺建设项目按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再进行其他专项评估评审。第二,分类分级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可凭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告知书直接办理相关审批。超过规范标准的项目,只对超出部分做深度评估报告。第三,失信惩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化企业诚信综合信息库建设,建立健全综合诚信监管机制和“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收集、梳理、使用和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实行重大失信行为法人和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和个人,对其进行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的限制。
4、变“整体推进”为“试点先行”
充分发挥试点先行、典型引路的示范作用,积极协调推进,稳妥处理改革重点难点,实现审批提速、行政成本降低。在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事项范围方面,重点对发生频率较高,建设单位反响强烈的事项先行改革,并逐步向其他专项评估、评审事项覆盖;在适用改革的区域方面,先在规划条件较为成熟的产业园区试点,并逐步向其他产业园区和全区延伸;在管理方式的改革方面,先由主管部门制定和细化、完善相关的管理規则,逐步建立完整的规划管理、分类管理和标准管理的制度。
二、德州市“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的创新价值
1、相对于传统的审批流程,“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具有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经济效益上说,它节省了企业的时间成本。实行区域化评估或前置条件简化后,招标和评估的时间都省去了,项目报建的周期缩短近3个月。同时,它为企业节省了资金成本。“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是一次投资,数次使用,大大节省了重复评估所带来的各种消耗。区域化评估范围内的一般项目采用告知标准的形式,平均为每个项目节省成本近百万。从社会效益上说,它为企业创立、运行打造了便捷、高效的通道,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提升了政府在企业和民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2、“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有助于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有利益的地方,政府就容易“越位”。“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的实质就是要剥夺行评中介所挂靠部门的利益,转而逐步由独立的中介组织依据市场规则进行行评审批,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发挥,激发市场活力。
3、“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有助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治理现代化
一方面,它有助于行评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逐步地、真正地脱钩,改变中介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另一方面,“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促进治理的现代化。随着中介行评组织与行政机关的逐步脱钩,中介行评组织自主能力的逐步提升,无疑会净化市场,建立起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技术评估环境,提升社会组织服务企业、发展产业、助推经济等方面的作用,实现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共治。
三、德州市“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的创新经验
1、由政府高层推动,保障“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是行政审批制度的一种创新和改革,作为政府的“自我革命”,具有天然的政府职能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必然会触及一些部门的利益。它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行评中介组织的经济收入。行评中介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中介组织行政化现象依然存在,现有的中介机构大都是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脱胎而来,和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造成行评中介组织经济收入的下降,势必损害相关部门的利益,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来自利益部门的各种阻力,成为“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推行的难点。要破解这种利益链条,离不开政府高层的推动和介入。
2、出台相关政策规章,为“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政府高层应形成决策共识,并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和一系列的实施细则,为“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的顺利推行提供政策支撑和制度保证。比如,要明确“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创新改革牵头负责部门,可由政务中心为主要负责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和责任,形成多方密切配合,联动推进的合力;要建立“协商性议事规则”程序,坚持分步骤、分阶段推进改革,对打包技术性评估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反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3、加强顶层设计,为“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简化行政审批,探索“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改革必须坚持原则推进,在国家政治、法律层面同时跟进,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第一,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进入国家决策或顶层设计层面,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从中央到地方指定专门部门牵头直接管理和协调各利益部门之间的关系,消除改革中上下协调困难的局面;第二,尽快出台有关“区域化技术评估评审”改革的法律法规,突破审批制度改革程序上的法律障碍,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