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的困境和出路
2019-06-08陈彦鸿刘嘉
陈彦鸿 刘嘉
环境私益诉讼权利救济的缺失
依据诉讼维护和救济的权益分类标准,可以将环境诉讼分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宗旨是维护环境的公共利益,私益诉讼是为保护公民个人或小集体的合法权益,二者维护的权益存在区别,但又是相互关联。
环境法的公共利益是指符合一定区域内的所有成员或不特定多数成员的利益,是相对私益而言的,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环境公益诉讼注重对受损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预防和救济,环境私益诉讼是为环境权益的侵权行为提供救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从诉求看,公益诉讼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而民事私益诉讼诉求往往是为了侵权赔偿,而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并不关注。因此现行的诉讼立法与实际操作,都是基于侵害对象的差异对因环境侵害导致公益及私益损害施行分离式救济的立法思路。
虽然公益诉讼在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时,可能会使部分污染受害者的利益得到间接救济,但这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能够兼顾解决公民个人和小集体所受环境侵权而获得私益的救济,而这种局部的小范围的侵权行为在现实中是大量发生的。加之环境侵权受害人往往是普通百姓和弱势群体,还不懂得如何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客观上对环境私人利益的救济远远不够。
王先生和李女士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佛山市南海区瑞某花园。其住房位于楼房首层,而楼下负一层为水泵房,水泵24小时工作为二次供水蓄水池供水。水泵设备安装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减振防噪等措施,运行时噪音非常大,对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居家环境质量产生了明显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自2009年王先生和李女士入住后,要求楼盘物业管理者佛山市南海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水泵房设施进行改造,但未获重视。无奈之下,王先生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多次通过佛山市长热线(12345)投诉此事,佛山市南海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对水泵房有进行检修,更换了进水阀、回水阀、液压水位控制阀,并在每晚22时30分关闭进水阀门,于次日8时30分手动开启,避免夜间泵水产生噪音。但是没有彻底解决噪声问题。今年1月15日,王先生到信访部门进行投诉,翌日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回函答复中建议王先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鉴于行政部门的答复,经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负一层水泵房设备运行时,通过结构传声对王先生和李女士所住房屋内声环境造成了明显影响。检测公司出具《噪声扰民调查分析报告》后,王先生和李女士再次与小区物业管理者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对水泵房噪声排放问题进行整改,物业管理者未予理会。
2月11日,王先生和李女士把小区物业建设者广东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小区物业管理者佛山市南海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环境民事私益诉讼。该案于4月10日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委托的律师认为,对于原告单方面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投资公司出具《噪声扰民调查分析报告》合法性、有效性不予确认,且噪声认定标准应用不当,申请法院重新鉴定。至今,该案还未正式宣判。
环境私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公民普通有畏讼心理,认为维权艰难,这是环境私益诉讼面临的难题之一。笔者在今年4月份,采访了一位住在广州市某福新村的业主郑小姐,其本人受所住的居民楼电梯噪声污染困扰两年多,期间多次跟小区物业管理者交涉但是始终未得到解决,郑小姐想自己承担解决噪声的费用,但是电梯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其本人不是适格的修缮主体,而且电梯改造增加的减震降噪设备所需费用高达十几万。
提到用环境私益诉讼解决目前困境,郑小姐坦言,首先是不愿走到诉讼这一步,一旦提起诉讼意味着与小区物业管理者彻底决裂,其为以后还生活在这个小区感到忧心;再来是真的走到诉讼这一步,作为应当承担解决噪声问题责任主体之一的房地产开发商,本人背景与其相比微不足道,所以对官司胜诉没有任何信心。从郑小姐的心理想法,我们可以看到群众对于诉讼的公平性,缺乏基本的信任心理。
其次,公民对提起诉讼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缺乏明确指引。群众普遍认为环境私益诉讼案维权特别艰难,就是难在举证上,不仅难以确定侵害行为何时开始存在,甚至有时候还难以确定加害人。提起环境诉讼,公民需提交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应当委托哪个鉴定机构都没有头绪,即使有些当事人委托了鉴定机构,也存在无法确定自己委托的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提交法院时是否被认可等等一系列问题。
此外,环境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行业性和专业性,每个环境诉讼案所涉及到环境细分领域的专业知识可能都不相同,不仅仅是当事人,律师、法官都离不开专家咨询和论证,不理解其中的环境技术原理、环境侵权的因果关系和环境损害的程度,就无从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因此,环境侵权诉讼案件大大地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从上述南海区瑞某花园噪声污染案也可明显感受到,若是在庭审中出席一位环保专家对噪声污染进行分析讲解,或许原、被告究竟应该由哪方担责将十分清晰明了。
推进环境私益诉讼的途径
健全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制度化途径。在我国环境法治发展过程中,新《环境保护法》首次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了“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对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实施在顶层政策上进行了设计,但是在环境司法领域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尚未形成完善的实施机制。建议在环境侵权私益案件中,能够在部分环节吸收并听取公众意见,增强维权公民对司法公平正义的信心。
发挥典型环境案例的指导价值。现阶段我国的审判机关仍是在传统的民事侵权法视角下开展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工作,而由于传统民事侵权审理机制对环境侵权案件难以全面指导,所以审判机关在环境司法实务中常面临着缺乏审理依据的困境。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也有遵循先例的传统,在此背景下,构建完善的环境侵权私益案例指导体系,发挥典型案例对环境侵权私益案件审判实务的指导价值,将是现阶段我国完善环境侵权私益案件審理机制的最好选择。
选择环保专家担任环境诉讼案的人民陪审员。鉴于环境案件的技术性要求,环保专家共同参与环境案件审理不失为一种选择。中国《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制度的决定》及《法院组织法》等都有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这为环境资源审判庭吸纳环保专家参加法院庭审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法律与环境科学的结合将有效弥补法官对环保技术知识的不足,更是高效处理环境案件的坚实基础。
加强行政部门对环境权益救济的支持。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环境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较之加害者在资金、技术及知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环境私益领域,受害人维权更是艰难。我国环保部门在司法领域上对环境权益的救济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指导机制。为了保障维权公民在环境侵权私益案件中得到技术设备、鉴定机构的选择、专家人才支持等资源,建议政府建立引导公民环境私益诉讼维权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