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分布式能源对电网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分析
2019-06-06胡峰
胡峰
一、分布式能源为电网企业经营带来的机遇
一是分布式能源作为大电网电力供应的补充,在满足自身电力需求的前提下,将剩余电量通过并网向其他地区进行供电,可以满足大电网的调峰需求。二是作为独立电源有效解决边远地区供电及供电可靠性问题,在边远地区及不利于电网建设的地区推动分布式发电保障电力供应。三是提高电力能源的利用效率,推动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分布式能源对资源的利用率可达到70%左右,甚至可以高达90%,较传统电力行业在能源利用率方面已呈现质的飞跃。四是分布式能源可以在用户附近发电并就近进行电力供应,一定程度上减少电网公司对配网工程的投入,缓解电网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压力,节约成本。
二、分布式能源为电网企业经营带来的挑战
一是分布式能源的发展使得一批具有能源优势的企业顺理成章地进入电力行业,将打破电网企业对电力供应的垄断地位。二是削弱电网企业的经济效益。分布式能源的发展将分流部分用户对电网企业电力产品的需求,降低电网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一旦分布式能源盲目上马,电网企业需配合分布式能源对配电网进行建设及升级改造,将会额外增加了电网企业的成本支出。三是目前我国对分布式能源的布局缺乏统一的规划,导致分布式能源的建设可能出现无序状态,从而影响到大电网与分布式能源相互补充效果的发挥。此外,分布式能源提供的供电量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将对传统的电力调度形成一定的挑战。
三、电网公司应对分布式能源的策略
(一)电网建设方面
1.积极参与分布式能源的立项工作,推动国家对分布式能源的有序建设,避免分布式能源盲目上马给电网企业带来大量电网接入成本。电网企业应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争取在分布式能源的立项审批时就分布式能源的接入并网方案同电网企业进行确认和沟通。具体而言,则是积极游说政府在对分布式能源立项审批环节做进一步优化,将原有的分布式能源立项经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進行投资建设的模式改变成政府部门审批同意后,分布式能源经营方还应同当地的电网公司就分布式能源并网方案进行协商,待就并网接入方案协商一致后,分布式能源项目方可投入建设。
2.在边远地区等电网建设成本较高的地区加强同分布式能源的合作。我国在推行分布式能源后,电网企业在进行电网布局建设时,应抛弃原有的电网建设理念,对边远地区等电网建设成本较高地区的电力供应可以更多地考虑采用分布式能源方式进行就近供电。从而减少电网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电网企业的资本性支出,还可以对分布式能源进行有序的引导,充分发挥分布式能源同大电网间的相互补充作用。
(二)电力投资方面
电网企业可以借鉴项目建设中普遍采用的BOT模式,推动电网企业同符合分布式能源供电的大型企业集团或是开发区等业主合作,电网企业拥有分布式能源生产出的电力产品的支配和出售权,而业主则拥有一定额度的电力产品的免费使用权。通过同分布式能源业主合作,电网企业可以丰富电力供应的来源渠道,而且还可以积极参与到分布式能源这一新兴行业领域,尽可能地维护电网企业利益。
(三)电力市场规范方面
1.积极推动分布式能源并入电网的备用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分布式能源并入电网后,为确保分布式能源运行的稳定性,电网需为分布式能源提供一定额度的电力产品作为备用。而分布式能源应就此部分备用能源向电网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电网企业应积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分布式能源接入的备用费的收取标准,明确各方义务与权利,尽可能地为电网企业争取利益。
2.积极推动分布式能源并网争议解决办法的制定。由于双方存在着利益竞争的关系,电网企业在同分布式能源进行接触时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特别是就分布式能源的并网问题,双方的分歧更为突出。如果在国家对并网争议的解决办法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并网争议问题的出现更是对电网企业不利。因此,电网企业应积极推动分布式能源并网争议解决办法的出台,通过制度或法规进一步明确双方的义务,避免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出现损害电网企业利益的事情出现。(作者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