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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对比研究

2019-06-06陈晓博龚立雄

中国药业 2019年11期
关键词:住院治疗化妆品定义

陈 超,陈晓博,龚立雄

(河南省食品药品评价中心,河南 郑州 450018)

根据化妆品的使用目的、频率、剂量、购买限制和适用人群等原因,化妆品的安全风险是不被容忍的[1]。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是指化妆品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评估和监测,是化妆品安全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化妆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内容[2]。严重化妆品不良事件的发生直接警示相应化妆品存在风险的可能性。本研究中对国内外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并结合我国现行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提出初步的修改、完善建议。现报道如下。

1 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意义及监测进展

1.1 化妆品安全风险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意义

作为一种直接施用于人体表面且每天都可能会用的产品,化妆品理应非常安全。但近年来化妆品安全事件频发,如2007年的牙膏中二甘醇事件,2009年的染发剂中苯二胺事件、NUK爽身粉中石棉事件和婴幼儿卫浴产品中二烷事件,2012年美白祛斑类化妆品中汞超标事件等,引起了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的担忧和极大恐慌。

化妆品的风险主要由化妆品组方的复杂性引起,包括其组分的长期使用效应、原料中的杂质、化妆品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及不法生产者为追求使用效果而超限度增加有害物质或非法添加药物等,都会给消费者健康带来危害[3]。

由于化妆品各种风险的存在,需要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尽可能多地搜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并公布易致敏物质、多发人群、发病种类[4]等,推动企业改进产品配方,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为监管提供预警信息,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1.2 化妆品不良反应及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定义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南(草案)》,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病变或损害。

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大面积或较深度的严重损伤,以及其他组织器官等全身性损害。主要有以下5类:导致一过性或永久性功能丧失而影响正常人体和社会功能的,如残疾、毁容、失明等;全身性损害,如败血症、肾衰竭等;先天异常;生命风险,如危及生命、死亡等;其他严重的需要住院治疗的。

1.3 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进展

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启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由卫生部先后认定的22家皮肤病诊断机构[5]承担监测任务。201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正式承接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能;201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在全国普遍展开;2017年1月1日,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成为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

2 国内外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及其对比

2.1 欧盟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6]50-54

欧盟在《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中对化妆品不良影响和严重不良影响进行了明确定义。其中,严重不良影响(即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被定义为造成机体功能暂时性或永久性缺失、致残、住院治疗、先天异常或紧急的致命风险或死亡的不良反应。

2.2 日本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6]57-58

日本《药事法》中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和重度化妆品不良反应进行了明确定义。其中,重度化妆品不良反应(即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被定义为疑似化妆品或医药部外品引起的病例中的以下状况:造成死亡或后遗症的病例;治疗时间超过30 d的病例;引起下一代先天性残疾的病例。

2.3 韩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6]60

韩国在《化妆品法》中明确定义了化妆品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其中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在不良反应中属以下任意条款的情况:造成死亡或威胁生命的情况;住院或要延长住院的情况;造成持续或重大残疾或身体功能低下的情况;造成先天性畸形或异常的情况;其他在医学上重要的情况。

2.4 东盟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7]

东盟以欧盟相关法规为参考制订了《东盟化妆品指令》,并对化妆品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进行了明确定义。化妆品严重不良事件是指以下不幸的医学事件中的任意一种:导致死亡;有生命危险的(指在事件发生时消费者有死亡风险);需要住院治疗;导致永久性或明显的残疾/功能缺失。

2.5 其他主要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

美国的化妆品监管奉行“企业自律,自我约束”的原则[6]43-48,也未对化妆品的不良反应作出定义和强制性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参照FDA 21 CFR 314.80(a)中药物的相关定义来认定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

加拿大执行《食品和药品法案》(Food and Drugs Act)是化妆品监管的基本法案[8],《化妆品法规》作为监管的补充,但二者均未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定义。

澳大利亚也未对化妆品不良反应和严重不良反应进行定义,在《治疗品法案1989》中药品的规定对拥有治疗用途的化妆品同样适用[9],仅有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可供参考。

2.6 国内外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对比

结合我国和国外有明确记载的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定义,可将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纳入标准归纳为以下5种:生命风险、先天异常(下一代)、全身性损害(肝肾功能损伤、血液系统疾病)、机体功能丧失(一过性或永久性的功能丧失,如残疾、毁容、失明等)和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治疗时间)。我国和其他国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均未制订纳入标准)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对比见表1。

可见,我国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纳入标准是最广泛的,其中全身性损害纳入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我国独有的;但与其他国家相比,在部分标准的表述上纳入范围偏小,如住院治疗项韩国描述为住院或延长住院。

表1 我国和世界主要国家(地区)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对比

3 讨论

3.1 监测工作模式对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定义的影响

国外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大多都是自愿上报[10],由消费者直接报给生产企业或政府相关部门,生产企业再将严重不良反应报告至政府相关部门。由于企业自律性高低不一和经济利益的驱使,这种监测模式必然会导致大量漏报。

我国当前采用的是政府部门发起的主动监测模式[11],监测目的是从监管部门角度出发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这要求我国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范围不仅局限于合法合规化妆品,也包括含违禁成分、超限量添加成分等假冒伪劣化妆品,可能会导致全身性损害此类其他国家未提及的不良反应。

3.2 我国纳入标准在监测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以河南省为例,2017年收集到的84.32%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为初步诊断为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是指接触化妆品后,在接触部位或其临近部位发生的炎性反应(俗称过敏),临床表现为红斑、水肿、丘疹、水疱等。大面积的红斑、水肿、丘疹、水疱等足以影响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难以估量的精神伤害,导致此类事件涉及化妆品理应被控制、召回,并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

根据我国目前定义的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并不符合纳入标准的任何一项,此类不良反应也无法在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产生红色警示标志,从而使导致此类事件的化妆品被忽略处理。

3.3 建议

我国现行与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较陈旧,与当前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开展极不适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颁布了《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南(草案)》,对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快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法规出台前,建议广泛征求意见,对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进行修正,使之符合为化妆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的要求。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收集方面,消费者个人将成为重要报告来源已成为共识,需要对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纳入标准的表述加以优化,更通俗易懂,方便消费者自行正确上报。同时,需要国家层面参照药品不良反应预警系统[12],针对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制订相应的预警规则,及时准确地判定化妆品风险信号,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确保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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