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立法体例差异性研究
2019-06-05李宗建王健铮
李宗建 王健铮
【摘 要】 商事登记已经成为当今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宏观角度,商事登记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促进商事交易和稳定市场秩序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微观角度,商事登记对确认商事主体资格、保障交易相對人交易安全更具实践意义。
【关键词】 商事登记;强制登记主义;集中立法
Study on the difference of legislation style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ystem
Li Zongjian Wang Jianzheng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150080)
[Abstract]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today's legal system. From a macro point of view,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 the security of market transactions, promoting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and stabilizing market order. From a micro point of view,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has mor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confirming the qualification of commercial subjects and ensuring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between counterparts.
[Keywords]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compulsory registration doctrine; centralized legislation
商事登记最早出现于中世纪的欧洲国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登记逐渐被世界各国和地区所采用,但是根据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同,以及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对民法和商法的态度的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中所采取的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和登记模式各具特色。
1 商事登记的概述
商事登记又称为商业登记。商事登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事登记是指将所有法律所规定的商事行为进行登记,而狭义的商事登记仅指商人登记[1]。本文将商事登记的含义界定为:其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2 商事登记的功能
商事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旨在使商事主体的生产或者经营行为能够在商事法律的规制下安全进行,因此商事登记具有双重性,其既能维护私权利益,又能达到公权管理[2]。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将商事登记的功能概括为以下几点:
2.1 主体确认功能
商事登记具有主体确认功能。商事登记的主体确认功能即市场主体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后能够取得商事活动主体资格和能力,该项功能与商事登记的创设性息息相关。由于商事登记的主要功能和基本功能就在于商事主体之确认,因此在商事登记中需要将商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各种基本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
2.2 公示功能
公示功能是商事登记制度实行最核心的功能,其意义在于通过将商主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各项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后,使商事相对人可以通过所登记事项了解到该商主体的经营状况和商事能力。
2.3 便利监管功能
由于商事主体以及其从事的相关商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其也可能间接影响到其他非市场参与主体的相关利益或职责。商事活动所取得成效也不仅是与交易个人息息相关,同样也可能涉及国家、公共和社会的利益。商事登记制度的公示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之间的微观交易安全,但是商事主体在进行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登记机关的审查和准入制度,则从国家机关对市场交易安全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的角度实现市场交易的宏观安全。
3 商事登记的原则
3.1 强制登记原则
强制登记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若想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和获得从事相应商事活动的能力都必须严格履行商事登记的义务。由登记机关赋予其商事主体地位,保证其实施的商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反之若未依法履行登记义务,其并没有商事主体的身份,而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行为在法律上将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3.2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顾名思义是将相关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向交易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进行信息公开。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商事登记事项经公开后才能成为商事主体从事相关商事活动的依据,即商事登记簿上所记载的登记机关、登记条件、登记申请文件、登记程序和登记期限等事项未经登记机关公布申请主体也并未取得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得从事商行为;其二,商事登记过程中进行的程序和审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其审查过程能够得到社会公众和利害相关人的监督,从而满足各个主体对全面了解商事主体资信之需要。
3.3 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在审核商事主体资质时并非简单对申请人履行相关许可程序,而是应当依据商事申请人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判断是否通过该商事申请人获得商事主体的资格。对于该项审查原则,我国和其他大多数国家均按此项原则对商事主体资格进行全面审查。
4 商事登记的体例
4.1 商事登记的立法模式
4.1.1 集中立法模式 在采取集中立法的国家最普遍的做法是将商事主体和商行为统一以法典形式进行规制。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对民法与商法关系的态度不同,由此为标准划分的民商分立之国家与民商合一之国家对商事登记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是一套独立的部门法,商事登记登记制度在商法体系中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规范的内容外延比较宽泛,不仅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商主体的商行为也是其规范的对象。
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未与民法脱离,没有独立的体系,与民商分立的国家相比,在从事商事活动中并不存在商法意义上的商事登记制度,但是从《民法典》规定的内容中却能看到其对商主体的商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款。
4.1.2 分散立法模式 在英美法系诸国家中其并没有采取大陆法系中以法典形式对商主体和商行为进行管理的做法。其对商事登记制度的管理一般分散于公司等几种具体的商事组织形式的登记制度中,没有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例如英国,公司组织形式复杂多样,除了普通合伙企业之外,都由公司署负责登记。因此,英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其实是由对不同商事主体分别立法而组合形成的商事制度。
4.2 商事登记的登记模式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因国家强制力大小的不同,在商事登记实践中形成了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两种登记。强制登记模式体现的是生效效力,而任意登记模式体现的是对抗效力。
4.2.1 强制登记主义 强制登记主义具有最明显的国家强制效力,采该主义的国家其商事登记一般要求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商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商事登记,而取得相应的商事主体地位,获得从事相关商事活动的资质和条件。进而言之,进行商事登记是商主体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商事主体并没有选择是否进行登记的权利。
4.2.2 任意登记主义 在采取任意登记制的国家,虽然国家商事法规也要求商事主体原则上应当进行商事登记。但是相关商事法律却规定了大量的商事行为并非必须履行登记义务或者允许商事主体在从事相关生产经营后再履行县官的登记程序和手续,而只是对其在经营范围或者经营场所进行一定程度上设置了受限条件而已。这说明商事登记并非才任意登记制国家之商事主体的取得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必要条件。
4.3 我国商事登记的登记模式
我国在商事领域采用的是强制登记主义。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生产经营者若想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必须严格按照商事规范进行商事登记。在未取得相关主体资格的审核而进行的商事活动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该生产经营者不具备相应商事主体资格,不能享有商主体的权利和承担商主体的义务。
5 总结
商事登记制度在消费类型逐渐多样化的时代具有现实意义,其既可以增強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又能够促成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经济态势不同决定商事登记制度存在差异,深入剖析该差异性可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指导。
参考文献:
[1] 武胤.商事主体登记事项法律问题研究[D].商事法论集.2016.
[2] 施卓南:我国商事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交际.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