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情感思想的演变
2019-06-03刘建
刘建
摘 要:康德早期哲学著作中的道德情感思想受到道德情感主义的影响。在康德批判思想形成后,对道德情感的认识发生变化,并提出敬重是唯一的道德情感。康德对自爱、自负等情感做了考察,明确敬重情感作为道德情感的独特地位。
关键词:康德;道德情感;敬重;道德法则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9)03-0035-03
道德情感是探讨道德哲学的重要问题,在情感是否具有道德性这一问题上,康德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情感不能作为道德的根据,但确实存在一种特殊的道德情感,那就是敬重。当然,他的这种观点的提出也经历了一个思想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具体表现为从康德早期著作到他成熟时期的思路变化。
一、康德早期与情感主义的关系
早期康德的伦理学思想受到沃尓夫、卢梭、休谟等同时期一大批思想家的影响,李明辉先生在《康德论同情》一文中就指出,早期康德的伦理系从沃尓夫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出发…乞灵于赫其森的“道德情感”原则与卢梭的“同情”原则[1]。由于卢梭、休谟等人的思想出现德文版本的时间较晚,康德早期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他们的影响尚不确定,从他早期作品中大量引用道德情感主义的内容,可以肯定他受到了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影响。
1764年康德出版了《关于美感和崇高感》一书,此书探讨的主题是当时社会普遍流行的“美和崇高”,在其中他表达了对道德的思考:“真正的德性只能根植于原则之上,原则越普遍,就越是崇高和高贵。这些原则不是思辨主义的规则,而是一種活在每个人心中并且远远不止扩展到同情和取悦的特殊根据之上的情感的意识。我相信,如果我说它是人性的美感和尊严感,也就概括了所有的东西。前者是普遍仁爱的根据,后者则是普遍尊重的根据。”[2]在他看来真正的德性不应该建立在思辨的原则之上,而应该是一种比同情更深刻的情感意识,至于道德是一种什么情感并没明确,只是笼统地用人性的美感和尊严感进行概括。在同年发表的《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之明晰性的研究》中,他指出道德的最初根据依照其现在的性质还不能取得所要求的一切明晰性,在他看来道德的根据如果要达到明晰性必须像几何公式一样推论出来,而对道德来说最基本的“责任”这一概念哲学的自明性尚未实现,所以实践的世俗智慧比思辨的世俗智慧缺陷更多,“因为首先必须澄清仅仅是认识能力还是情感(追求能力的最初的、内在的根据)决定着这方面的最初原则”[3],在康德的考察中,他解释了责任的两条形式原则,但责任的质料原则并没明确,道德情感主义者在责任的质料原则方面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只是尚未达到明晰性,所以康德指出:“哈奇森和其他人以道德情感的名义为作出卓越的说明提供了一个开端”[4]。康德努力摆脱以沃尓夫为主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希望在伦理学中加入道德情感的影响,这无论是受到卢梭的影响还是受到道德情感主义者的影响,都在表达康德对于一种新的道德根据的论证方式,只是还未能真正找到新的途径。
在《1765-1766冬季学期课程安排的通告》中指出康德按照鲍姆嘉登来讲授一般的实践世俗智慧和德性学说,虽然一般世俗智慧从未获得科学性和缜密性,因为对于善和恶的判断都是基于一些外在的根据,而从未找到理性的根据,“莎夫茨伯利、哈奇森和休谟的尝试虽然是未完成和有缺陷的,但仍然在探索所有道德的最初根据方面走得最远,它们将获得自己缺乏的那种精确性和补充”[5]。1770年康德在《论可感世界和理智世界的形式及其原则》中指出理性的双重应用:一方面通过表现为否定性即确保感性的认识对象避开本体从而沿着科学的道路行进,另一方面则是独断论的,得出所有事物共同尺度的原型即本体的完善,本体的完善理论意义上是指上帝,另一种是道德上的完善。他批判伊壁鸠鲁学派将快乐与不快的标准置于感觉中,主张将道德判断纳入到纯粹哲学之中,“就道德哲学提供了首要的判断原则而言,它只有凭借纯粹的理性才能认识,因而属于纯粹的哲学”[6]。康德将道德哲学纳入纯粹哲学展现出康德走向批判时期,这也奠定了成熟时期他对道德哲学思考的基点。
二、道德法则直接就是意志的规定根据
在经过10年的沉寂与酝酿之后,康德的标志性著作《纯粹理性批判》终于在1781年问世了,这标志着他进入了批判时期,也标志着他思想的成熟。在此书中,道德问题虽然并不是这部书的主要问题,但他已经考虑道德法则的根据问题了,并提出将道德法则的根据置于理性自身考察。康德出版了《纯粹理性批判》的第二版后,很多批评者都对他的伦理学思想进行批判,为了更好地做个说明,同时也按照他既定的思想线路开始将伦理学作为自己思考的主方向。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是对他伦理学思想框架的建构,1788年的《实践理性批判》则是他回应各种批判,通过类似思辨理性的思路对实践理性进行了批判。
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的道德哲学明显表现出有3个不同的、从低级到高级的层次,即‘通俗的道德哲学‘道德形而上学和‘实践理性批判”[7]。在阐述道德形而上学的3个原理时,他在第三个原理“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中引入了自律概念,作为道德主体只有从自律出发,才获得了人格的尊严,也正是因为有了人格尊严才获得了敬重的道德情感。康德在这个时期已经开始清楚地认识到“敬重”这一特殊的道德情感,他区别于其它的情感,是唯一具有道德性的情感。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对敬重这一道德情感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和阐释。他认为实践理性区别于思辨理性,因为二者的对象不一样,所以实践理性批判进展的方式是“从原理开始而进到概念,而从概念出发才尽可能地进达感觉;反之,在思辨理性那里我们则必须从感觉开始而在原理那里结束”[8]。在康德看来纯粹实践理性何以可能这样一个问题超出了人类的认识能力,所以只要阐明了实践理性这一基本事实也就不用再去追问何以可能的问题。因此“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出现在原理论、概念论之后,作为道德感性论对实践理性进行探讨,它不像先验感性论那样作为开始的部分,而是作为最后的结束部分。
在纯粹理性的原理论中,理性首先揭示出自由和纯粹理性这一事实,自由是实践理性的“拱顶石”,是实践理性的核心概念,也是康德时期的时代精神。自由同道德法则的关系则是相互归结,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感性论部分是阐明纯粹实践理性同感性的关系,是实践理性对感性的施加的作用和影响,正如康德在“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批判性阐释”中所说:“所以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这种划分就必定得出类似于一个三段论推理的结果,即从大前提中的共相(道德原则)出发,通过一个在小前提中前置了的、把(作为善的或恶的)可能行动放在共相之下的归摄,而前进到结论、也就是前进到主观的意志规定(一种对实践上可能的善和建立于其上的准则的关切)。”[9]感性论只是一个推论结果,是道德法则施加于人身上的感受产生的情感,这样一种观点很鲜明地确定了道德情感的位置——道德情感不可能是道德的依据,道德情感只是道德法则的作用结果,是一种后果。
在康德看来一切道德是理性的一个事实,是道德法则和自由的相互归结,虽然道德法则直接规定意志,但是由于人还有感性的一面,人的意志容易受“动机”的影响,从而产生背离道德法则的行为和行动,而道德要求必须出于义务而行动,必须出于道德法则的要求行动,所以在实践理性中必须讨论这一“感性论”。道德的动机可以来自于各种目的,而对道德的行为来说只要出于道德法则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如果这种动力是在于感性,那么很明显出于一种感性欲求的行动,必将不是道德的,既然道德动机不能出于感性,那么感性論部分的任务也就只是考察理性如何作用于感性,如何对感性施加影响。对“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一节所要解决的问题,康德明确地说:“谨慎地去规定,道德律成为动机将采取何种方式,以及由于动机是道德律,与人的欲求能力一起并作为那个规定根据对这种能力的结果而生发的是什么。”[10]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阿利森认为康德的敬重现象学是说明“这种意识作用于心灵的效果是什么”[11]。康德对道德情感的考察不是作为对道德法则的论证,而是作为道德法则在人的主观上产生的效果,立足于对道德情感的重新定位,康德对情感有了一个整体的考察。
三、康德对自爱和自负情感的考察
道德法则直接是意志的规定根据,那么不可能存在任何先于道德法则的道德情感,而只能说从道德法则在人心产生影响后才出现道德情感。那么道德情感和其它情感之间明显有着不同,甚至敬重道德情感否定一切其它情感作为道德情感。基于道德法则和情感之间的这种关系,很多学者把道德法则和情感之间的关系看作一种力量冲突式的关系。康德在意志的规定根据上坚决地拒绝一切情感的影响,“由德性的法则对意志所作的一切规定的本质在于: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因而并非仅仅是没有感性冲动参与的意志,而是甚至拒绝一切感性冲动并在一切爱好有可能违背这法则时中止这些爱好的意志,它是单纯由这法则来规定的”[12]。阿里森指出,道德法则和情感之间的关系不应理解为一种冲突式的,应该看作一种结合论的关系,“描绘道德律如何面对在道德行为者的意识中出现的爱好的种种要求之较为恰当的隐喻,并不是各种力量的冲突这一比喻,而是两个派别为争夺某种类似法律权威或政治正当性的东西所展开的斗争这一比喻”[13]。无论两者之间是否是冲突式的,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唯有敬重这一特殊情感在道德中有一席存在之地,其它情感都作为否定的对象存在。
道德法则是真正规定意志根据的力量,爱好是作为否定的对象,是道德法则实现的阻碍力量,道德的实现要求道德法则对爱好的中断和否定,这特别明显地反映在康德对自爱和自负情感的否定上。在道德判断中,很多人往往只从自身出发评判道德,夸大自身的道德性,甚至将自身看作道德楷模,这样一种评判方式明显是不对的,这从根本上就没有认清道德评判的唯一根据是道德法则,我们在对他人表达敬意,表达对其高尚的敬重中,看到的是道德法则规定下的高尚的人格,正是人格激起敬重情感。如此看自矜和自负都不是真正的道德情感,它们至多是体现了合乎道德法则的要求。
自负的情感要求被别人敬重或者说看重,这种要求本身是不合理的。自负要求对自身表示满意,从而要求得到别人尊重,但是由于在道德法则之前,自我没有被要求尊重的权利,因而这样的自我仍然是一种私我,自身并没有达到普遍性要求,他的这种狂妄的要求不过是出于感性的贪婪。康德进一步指出,自大之所以不可能和道德法则并存,是因为它有一种独立立法的要求,而这种立法是同道德法则完全对立的。从病理学上寻求普遍立法的方式行不通,这是康德已经证明过了的,一切从感性爱好出发寻求立法的努力都将是失败的,因为从感性爱好永远也不可能推论出普遍的法则来,而只有从义务概念出发,才可能得出普遍法则,这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论证过的。
总之,康德早期受沃尔夫理性主义的影响,他希望从形式主义伦理学中走出来,同时摆脱道德情感主义者以及卢梭等人的思想,最终选择从纯粹哲学的视角考查伦理学,并认为只存在敬重这一道德情感,其它各种情感都不能作为道德的根据,由此建立了自己的伦理学说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明辉.康德论同情[J].宗教与哲学,2017,(00):17.
〔2〕〔3〕〔4〕〔5〕〔6〕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2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18,302,302,314,402.
〔7〕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2):24.
〔8〕〔9〕〔10〕〔1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人民出版社,2003.17,124,99,99.
〔11〕〔13〕亨利·阿利森.康德的自由理论[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179,184.
(责任编辑 姜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