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节镇体制研究述评(下)
2019-06-03陈俊达
摘 要:学界从《辽史·地理志》研究、辽代节镇(节度使)制度沿革研究、辽代节镇的类型与职能研究、辽代节镇的机构与职官研究、辽代节镇之下的行政区划研究、道(路)级区划与节镇的关系研究、辽代节镇与斡鲁朵的关系研究、辽代节镇与中央的关系研究8个方面对辽代节镇与节度使问题进行研究,涌现出大批研究成果,显现出新的研究特点。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关于节镇的性质、对“道”的理解、辽代节镇的分类及其职能等问题,皆需进一步探讨。有关这个课题的研究,仍需我们继续努力探索。
关键词:辽代;节镇;节度使
中图分类号:K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9)03-0007-05
前贤对辽代节镇与节度使的研究已经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20世纪前期,中国学者吴廷燮仿照《新唐书·方镇表》作《辽方镇年表》,后经傅林祥、余蔚等学者的不断努力,为辽代节镇体制的全面、深入研究奠定基础。
五、辽代节镇之下的行政区划研究
节镇之下的行政区划研究方面,节镇与县之间的关系较为简单,作为正式的统县政区,与中原制度大致相同,节镇下辖属县。不过余蔚指出,辽代统县政区与中原的区别在于,辽代的州可以没有属县,甚至连倚郭县也不予设置[1]。但这种情况于节镇中不存在。
分歧较大的问题在于节镇与支州(属州、支郡)的关系问题。早在20世纪上半叶,吴廷燮作《辽方镇年表》,认为辽代某些节镇与诸京留守府实为平级机构,隐约表达出节镇与留守府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同时,也表达出作者认为节镇与五京一樣,实为地方一级政区[2]。
然而津田左右吉、岛田正郎等认为,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等名称的差异只是表明地位的尊卑,在职权或职务上没有高低之分,只是一种称号。且称号的确定正是在州创立之时,被任命长官的地位也只是偶然的事情。①
林荣贵亦认为:“作为州长的辽朝方州节度使,在性质上异于唐朝中期封于藩镇的世袭军官节度使,而同于唐代后期出现的封有节度使称号的刺史,它和本朝方州刺史、观察使和防御使一样都是州长,仅有级别上之差异,而无性质上之不同。”[3]津田左右吉、岛田正郎、林荣贵等人认为,节度使、观察使等名称的差异只是表示级别上的不同,州实际上都是刺史州,只是州长有地位高低之分,这就否定了节度使辖区的存在。这一观点直到近年来仍有学者赞同[4]。
津田左右吉等人的观点并未成为学界的主流,此后学者在研究辽代地方行政区划时,多依据《辽史·地理志》记载,称为“节度州”辖区。如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时,在“辽、北宋时期图组编例”中指出,辽的地方行政区划“道以下一般为府州军城与县(城)二级。府有京府、蕃府之分,州有节度、观察、团练、防御、刺史之分;观察以下诸州或隶属于道,或隶属于府与节度州。”[5]韩滨娜指出:“辽于节度、观察等州下,辖有若干州县不等,而那些隶属于节度、观察的州便成了支州。另外,辽代在京府之外尚有一些普通府(如黄龙府、率宾府、兴中府等),府亦有节度所领或刺史所领之分,节度府与节度、观察等州同级。”[6]周振鹤认为辽代州县制度的特点是呈复式的层级统辖关系,即三级与四级并存于一个道中(五京道),节度州与府同级,不但可以统辖其它领县的州,而且可以自领县,兼有高层政区与统县政区的性质[7]。
2003年,关树东发表《辽朝州县制度中的“道”“路”问题探研》一文,指出辽代的“道”实际上是因袭唐五代惯例,指称节度使辖区(节镇)。辽代实行的是府、节镇州(道)—(防御使、观察使、刺史)州—县三级制度[8]。
2007年,傅林祥发表《辽朝州县制度新探》一文。一方面,傅林祥继承津田左右吉、岛田正郎、林荣贵等人的观点,认为辽代节度使、观察使、团练使、防御使,作为州的长官,其官衔都是刺史,不存在高下之分。另一方面,傅林祥提出,辽代地方行政制度不是节度州辖团练州、防御州、刺史州,因为节度州与其他州刺史的行政官衔是相同的,而是以节度使管辖团练使、防御使。节度州的军使衔为节度使,可以管辖团练、防御使,也可以管辖只有军号的刺史州。一般认为的辽代“节度州”辖区,应该改名为“节度使”辖区或“节镇”辖区。节度州只是节度使治所所在,它的长官节度使虽然在节度州之外还可能管辖几个属州(唐、宋称“支郡”),但节度州之境域并不能涵括支郡,这与州之境能够涵括县不同,所以节度州自然不成为支郡的上级政区。同时节度使对刺史存在着的某种统属关系,但还不是像刺史对县令那样的全面的统属、上下级关系,是一种不全面的统属、上下级关系。“节度使”辖区应该是虚级区域,与此相关的行政层级为“节度使辖区—州—县”虚三级制[9]。
余蔚在上述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傅林祥“节度使辖区”或“节镇”的提法是正确的,但余蔚更倾向于“节镇”为一种实际存在的层级,与支州之间存在着全面的统属、上下级关系。辽代实行的是镇—州—县三级制模式,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期,其统辖关系又有所变化。节度使直接管辖本节度州的属县,从县—镇的隶属关系来看,镇是统县政区;但节度使同时又管辖支郡,支郡之下又有县,从县—支郡—镇的隶属关系来看,镇又比统县政区高一层。辽朝受唐、五代政区影响,同样存在复式的统辖模式[10]。
六、道(路)级区划与节镇的关系研究
节镇之上的行政层级研究方面,学界在节镇和五京(道)的关系问题上分歧最大。
具体来说,关于节镇和五京(道)的关系,学界大致有3种观点:
其一,认为节镇隶属于五京道。这是学界最传统的观点,即根据《辽史·地理志》记载,认为辽朝将境内划分为五京道进行管理,各道以京为治所,分别统领全国之州、府、县、军、城等。②虽然这一观点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遭到各种批判和质疑,③但直到近年来,仍有研究者坚持此说[11]。
其二,认为五京道不存在,节镇在行政上直接隶属于中央,代表学者为关树东。关树东认为,辽朝州县行政区划基本因袭唐末五代制度,实行府、节镇州(道)—(防御使、观察使、刺史)州—县三级制度,各类州县行政上统一向主管州县及汉、渤海人宫卫事务的南枢密院负责。同时关树东也指出东京留守司的不同之处,认为《辽史·地理志》中辰州、渌州、开州三节镇及定州隶东京留守司,这4州都是渤海国旧州。撤销东丹国后,东京留守司担负起统领辽东渤海州县的责任,并长期保留中台省左右相、左右平章事等官职。这是东京留守司与其他4京的不同之处。但它直辖的州是不断减少的[12]。吴凤霞在研究平州辽兴军时,赞同余蔚关于平州与南京在行政级别上并列的观点,认为从辽初至辽末,平州没有受制于南京,而是由辽朝直接管控[13]。
其三,还有学者重新界定五京或五京道的性质。如傅林祥认为辽代南枢密院系统的府州,直接隶属于五京留守司。但傅林祥认为辽代五京留守司是中央机构,五京留守是京官而不是地方官,五京区域(五京道)不是地方一级行政区,相当于元代的中书省辖区[14]。
余蔚认为,五京道可能是一种中央监察官员的履职分区,同时具有行政区划的部分功能,但又不是完整的一级行政区划。一方面,作为五京道最高机构的留守司,对本道的行政管理权不完全,至少头下州的行政管理权在五京留守的掌控之外。另一方面,五京道不是一级普遍建置的政区,或者说五京道的辖境不能涵盖辽朝全境(如西北、西南、乌古敌烈和平州等军事路,民政不隶属于五京留守,而由本路军事主管机构兼领)[15]。认为五京道是“准政区”,辽代并不存在真正的高层政区。辽于节镇之上设有道(路)一级,比起中晚唐制度之道、镇一体,又可视为一种创设。正因增加了道(路)一级,而作为高层政区的道的长官(留守)同时仍兼治所所在州的长官,于是在某些道,遂出现留守一身而兼道、镇、州(府)3个层级的政区长官的独特现象[16]。
随着前辈学者对节镇与五京(道)问题研究的深入,进一步引出节镇与军事路、节镇与财赋路的关系问题。
节镇与军事路关系方面。康鹏在研究辽代五京体制时首次提出,五京道不是一级行政区,而是军事区划,各节镇在军事上隶属于对应的军事机构。但是康鹏在文中对史籍中出现的可证明五京(道)具有行政区划职能的史料未作辨析,未免有论证片面之嫌[17]。王曾瑜将辽朝地方军区划分为:1.南京留守司和南京马步军都指挥使司、总管府、元帅府等;2.西南路招讨司;3.西北路招讨司;4.西京留守司和西京都部署司;5.上京留守司和上京都总管府;6.中京留守司和中京都总管府;7.东京留守司和东京都总管府、统军司等;8.东北路统军司,但未指出各大军区与节镇(王曾瑜称之为小军区)之间的关系[18]。余蔚进一步指出,辽朝境内存在军政一体的军事路,需要将作为高层地方军事区划的军事路与五京道相结合,才能覆盖辽朝全境。将辽朝的军事路分为南京路、西京路、西南面、西北路、乌古敌烈路、东北路、黄龙府路、咸州路、东京路、南路、保州路、平州路十二处。认为各节镇在军事上隶属于各军事路[19]。
具体到各军事机构研究上,陈得芝、长泽和俊、王颋、何天明等先生在西北路招讨司、西南路招讨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④考证出西南路招讨司治丰州、西北路招讨司治镇州、镇州建安军节度使由西北路招讨使兼任等重要信息。
节镇与财赋路关系方面。向南、杨若薇认为辽朝五京道分别有一个掌管财政的使司,“为各道汉人的最高财政机构”。五京计司之外,还有长春、辽西、平州三路钱帛司。另外,辽朝还效仿唐宋制度,在奉圣州、蔚州、应州、朔州、保州、南京等地设立了一系列转运使司。由于作者认定“辽代全国析为五道,汉人州县皆以道领”,所以在承认“长春、辽西、平州三路地位至为重要,已不同于五京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同时,仍主张五京计司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财政机构。最终得出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结论,即“辽朝的五京计司、转运使司、钱帛司分别掌管一道、一路的汉人经济”,仿佛辽朝存在“道”“路”两种财赋区[20]。
关树东否认五京道的存在,认为辽朝只有一种路制,即财赋路。辽朝先后建立了8个财赋路,即五京五计司,外加长春、辽西、平州三路钱帛司。同时指出这种路制“与宋代有所不同,如果说宋代的路堪称诸监司并立的复式政区的话,辽代的路尚难构成一级政区,它始终只是一个财务督理区”。关树东首次将长春、辽西、平州三路钱帛司與五京五计司视为平行的财赋路[21]。
经向南、杨若薇、关树东等学者的研究,辽代财赋路基本已廓清。辽代财赋分8路,即五京路与长春(驻长春州)、平州(驻平州)、辽西路(驻兴中府)。8个财赋路的相关负责机构为上京盐铁使司、中京度支使司、东京户部使司、南京三司使司、西京都转运司,以及长春路、辽西路、平州路3处钱帛司。这一分区方式,完全形成在兴宗晚期,至辽末已成为最正式,也是公文中最常提及的分区方式[22]。但是,前辈学者的研究皆未提到节镇与财赋路的运作。
七、辽代节镇与斡鲁朵的关系研究
节镇和斡鲁朵的关系问题,杨若薇之前,学界一般认为隶宫州县直接隶属于斡鲁朵。⑤这一观点长期得到多数学者的赞同,个别学者稍有调整。如李锡厚认为,斡鲁朵并不等同于宫卫,而仅仅是宫卫的一部分,因此隶宫州县隶属于斡鲁朵的说法是不对的。但他仍然赞同隶宫州县具有皇帝头下的性质。⑥直到杨若薇首次提出,斡鲁朵与隶宫州县不存在直接统辖关系。辽朝对隶宫州县的统治,与普通州县一样,是作为国家的基层行政单位,划归诸京道统辖的。官吏与普通州县同样由朝廷统一任命、考核。隶宫州县在军事上不隶属斡鲁朵,与普通州县一样,分别隶属于诸路的军事机构。隶宫州县同样担负着国家的赋税剥削,其财政并非归斡鲁朵掌管,而是与普通州县一样归属于国家财政机构掌管。隶宫州县的作用主要是每年向斡鲁朵提供徭役[23]。
此后,学者们在杨若薇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
高井康典行的创新之处在于,在研究斡鲁朵州县时将藩镇体制的影响考虑进去。认为隶宫州县受藩镇体制影响,不仅存在藩镇体制的统治机构,且藩帅让自己的僚属参与州县事务,有将辖区作为私有领地的倾向。财政上,藩帅虽然受到斡鲁朵及财政机构的制约,但仍最大限度地为自己敛财。收入不仅用于藩帅个人开支,也用于供养部曲,与唐、五代的藩镇相同[24]。
傅林祥认为,辽代属于皇室宫帐的州县以及投下军州,可能存在着所有权与管辖权分离或部分分离的情况;也可能实行双重管辖,也就是这些州县既隶属于宫分或王府,同时在行政上也隶属于某京留守司;就管辖权来说,或者是双方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或者是双方管辖该州内的对象(民众)类别有异[25]。
余蔚认为隶宫州县与斡鲁朵的关系,应在于提供财政支助[26]。
八、辽代节镇与中央的关系研究
关于节镇与中央机构的隶属关系,岛田正郎认为,不论是斡鲁朵所属州县,还是头下军州,或是作为奉陵邑的州县,到了圣宗晚年,皆归南枢密院管辖。即凡是农耕定居之民,皆要服从南枢密院(汉人枢密院)的统辖[27]。
关树东认为辽代各类州县行政上统一向主管州县及汉、渤海人宫卫事务的南枢密院负责;军事上分隶诸总管府、统军司、招讨司,由主管全国军事的北枢密院统一指挥。财政上,各类州县分区域隶属8个财赋路[28]。
高井康典行认为,在行政上,存在从斡鲁朵到隶宫州县、从枢密院到隶宫州县两套行政系统并存的局面。认为藩镇的存在使得斡鲁朵、国家对隶宫州县的直接统治受到限制[29]。
傅林祥认为,辽代五京留守司是中央机构,南枢密院系统的府州,直接隶属于五京留守司。辽代南枢密院系统所辖府州县地方行政系统,存在着三级制(府—州—县)、虚三级制(节度使辖区—州—县)、二级制(府—县,或州—县)等多种形式[30]。
余蔚认为辽代之州,方州、隶宫州,属南枢密院;边防城,隶北枢密院;头下州军,隶贵戚大臣[31]。
关于辽代中央对节镇的管控,目前仅见王立凤统计节度使的任职时间后指出,辽朝节度使任期特点为任期时间短,调动频繁[32]。陈俊达、杨军指出,由于辽代节度使总揽辖区内行政、监察、经济、军事等权力,为防止出现唐末五代地方割据情况,辽朝中央采取了诸如频繁调动节度使,使其在任时间短,无法形成地方势力;严格考课节镇长贰;削弱节度使的用人权、司法权;对节镇在军事、经济上进行管控,以及在节镇之上设置更高一级的监察区等措施[33]。
综上所述,既往研究涉及到辽代节镇体制的多个方面,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对某些问题的研究仍不充分,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1.关于节镇的性质,学者的研究之间存在差异。如傅林祥认为节镇是虚级政区,对支州是一种不全面的统属、上下级关系。余蔚倾向于节镇为实际存在的行政层级,与支州之间存在着全面的统属、上下级关系。然而由于前辈学者没有对节镇制度如何被引入辽朝,并经历了怎样的发展演变过程进行分析,且对节镇的直属机构和下属机构分析不足,本文认为学界在节镇行政、监察、对支州的统辖等方面的论述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有进一步探讨之处。2.由于前辈学者对“道”的理解不同,导致对“道”与节镇关系的认识存在争议。需要在重新理解“道”的性质的基础上,对“道”与节镇的关系重新进行审视。3.辽代节镇的分类及其职能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行政区划问题,前辈学者仅从行政区划角度进行研究有失偏颇,需要结合政区地理、军事地理,以及辽朝自身特点进一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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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日]津田左右吉.遼の制度の二重體系.滿鮮地理歷史研究報告(第五).東京:東京帝國大學文科大學,大正七年(1918).204-205;[日]岛田正郎著,何天明译.大契丹国——辽代社会史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165.
②如谭其骧、周振鹤、韩滨娜、于宝林、林荣贵、何天明、王淑兰等学者,在其论著中皆持此观点。
③如李逸友1987年发表《辽代城郭营建制度初探》一文,提出“《辽史·地理志》将辽国的京、府、州、县、军划分为五个‘道,只是表明这些政权机构和城郭所在的区域,并无‘道一级政权,不是都由五京管辖。”依据契丹本土和部族地区由皇室、诸王、国戚直接管理,认为辽代的州县不都是由五京管辖,首次提出辽代不存在“五京道”:陈述.辽金史论集:第三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50-51.此后,张修桂、赖青寿又进一步指出,辽代五京府在地方上的地位,實际上与节度、观察等南面方州,及部族节度使等北面诸官,相互平行。《辽史·地理志》所谓的“道”并非当时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只是一个地理区域概念,只是撰者借以作较好地谋篇的方式而已。从《辽史·地理志》的编纂角度入手,否定“五京道”制度的存在,同时否定了五京对各节镇的统辖关系:张修桂,赖青寿.《辽史·地理志》平议.中国地理学会历史地理专业委员会《历史地理》编辑委员会.历史地理:第十五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318.关树东指出五京道的始作俑者是今本《辽史》的编纂者。元代史官认定辽朝州县分隶五京道,一是受前代以五京为中心排列州县的编纂体例的误导,二是受《辽史》本纪有关记载的误导。所谓五京管辖诸军州,是元代史官自己臆加的:关树东.辽朝州县制度中的“道”“路”问题探研.中国史研究,2003,(02):130.
④王颋.辽的西南面经营及其与西夏的关系.南京大学历史系元史研究室.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六期,1982.83-90;[日]长泽和俊著,陈俊谋译.辽对西北路的经营(上).民族译丛,1984,(04):39-45;[日]长泽和俊著,陈俊谋译.辽对西北路的经营(下).民族译丛,1984,(05):41-4;陈得芝.辽代的西北路招讨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267-276;何天明.辽代西南面招讨司探讨.内蒙古社会科学,1990,(06):66-70.
⑤[日]田村实造.辽代的移民政策和州县制的建立.刘俊文主编,索介然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五代宋元.503;[日]岛田正郎著,何天明译.大契丹国——辽代社会史研究.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153;陈述.头下考(上).中华书局编辑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历史编·宋辽金元卷.北京:中华书局,2009.726-727.
⑥李锡厚.论辽朝的政治体制.历史研究,1988,(03):127;李锡厚.关于“头下”研究的两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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