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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担保公司经营现状分析

2019-06-03田颖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11期
关键词: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

田颖

关键词:担保行业;中小企业;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3月14日

引言

2017年至今,我国先后实施金融去杠杆措施,监管的重点即是广义的影子银行问题,担保行业作为非信贷领域重要的融资平台,其融资规模收缩趋势明显。河南省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资金实力不足,想从金融机构取得所需资金十分困难,而担保行业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其融资困难的问题。近年来,河南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潮,这不仅威胁到担保行业自身的发展,对河南省中小企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的恶劣影响也不容小觑。虽然政府已经采取措施规范担保机构的经营并逐渐缩减其规模,但是担保公司本身的经营问题仍然存在,所以还需要针对公司的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本文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提出担保业的发展不但需要政府和社会的规范与监管,担保公司内部也需要认清自身所存在的经营问题并且积极提出应对措施,实现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河南省担保公司发展现状

(一)河南省担保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我国担保公司主要有投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民间借贷三种形式。其中担保行业又主要有以江浙为代表的地下钱庄模式、以青岛为代表的中介模式和以郑州为代表的担保模式。其中,“郑州担保模式”是河南省最主要的担保方式。

“郑州模式”具有三大特点:一是“担保代偿”,即贷款到期之后,假如借款人无法偿还,就由担保公司无条件代为偿還;二是“不摸钱”,指出款人直接把钱付给借款人,担保公司不经手;三是“一对一”,由担保公司以一对一的方式安排借款人与放款人直接对接。郑州担保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青岛模式与江浙模式的继承与创新,它不仅在规避法律风险方面值得一提,而且在放款人利益方面做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证。

(二)河南省担保公司现状。担保公司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河南省金融服务业并不发达,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担保公司应运而生。据河南省金融办公室公布消息2016年末,河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保余额1,080.11亿元,同比少增175.84亿元,全年融资担保机构累计提供担保额886.76亿元,担保代偿余额92.06亿元,较年初增加31.59亿元,担保代偿率4.29%,同比减少0.6个百分点;小贷逾期余额21.69亿元,较年初增加3.77亿元,逾期率9.57%,同比增加4.97个百分点。2018年,河南省加大创业培训力度的同时,加强创业资金配套支持力度。2018年6月,河南省投融资担保公司367家,对中小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截至2018年11月底,河南省年度新增发放创业担保贷款95.52亿元,使得全省累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达到1,058.37亿元,同时河南创业担保贷款共扶持9.45万人自主创业,带动就业27.28万人,占全省新增就业人口的近1/5。

担保公司不仅拓宽了社会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解决一部分资金需求问题,为河南省税收做了巨大贡献,同时也解决了河南省一部分的就业问题,对河南省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其经营现状仍然不容乐观。在国家经济下行、监管规范滞后、社会信用环境恶劣、担保机构内部高风险等的情况下,“郑州模式”被异化成为了利用虚假信息公开筹资的摇篮,原来的“一对一”变成了“一对多”;“担保代偿”成为了空头支票;“不摸钱”也变成放款人的钱需从担保公司走账。河南投资担保行业违规放贷、超额担保、以高息吸收居民储蓄等乱象非常严重,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曾经具有代表性的“郑州模式”已经发生严重的质变,很多机构为了谋取利益,不顾担保模式的原则开始出现违规经营、非法筹资等问题,风险难以控制所以造成如今担保行业的混乱局面。

二、河南省担保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虚假出资,携款潜逃。由于担保行业入行门槛低,盈利较高,而且作为中间人的担保机构不需要投入太多便可以进入此行业并开展业务赚取高额的佣金,所以一些公司在没有足够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担保公司。

在河南省,担保公司数量很多但是真正合规经营、手续齐全的却是少数。很多担保公司就是一个空壳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随便花点钱找家公司代办假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抽出资金,就算是手续齐全的合法担保机构也会存在抽出资金的行为,这就给担保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留下了隐患。河南圣沃担保公司就是其中一例,在公司成立时利用虚假出资的方式委托他人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事发后发现,其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虚假出资,负责人王雨是空手套取97亿余元资金,但其中用于投资的资金约1.3亿元,其余资金都用于王雨等人的肆意挥霍,资金链断后,负责人携款潜逃,给投资者与担保行业带来了恶劣后果。

(二)非法吸储,专款不专用。最高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审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度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四倍”。如果担保公司的贷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便不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河南担保市场存在着许多非法经营的担保企业,为了取得更多的放贷资金便会以极高的利息来吸引投资者。为避免违法,很多担保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并不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私底下却承诺给投资者高于银行利率四倍之上的利率。

担保机构吸收存款,一是为了满足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所需资金,二是提供给其他中小企业的项目资金。但是当担保公司真正吸收到资金之后到底用在了何处?承诺的高额利息如何支付?由许多倒闭担保企业的教训可以看到他们真正用到企业经营的资金只是吸收存款的小部分。

(三)责任准备金不足。河南省政府各部门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1),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融资性担保公司把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存入银行专户,作为与银行合作的担保保证金”。但担保公司为得到高额利润便把所得担保费的大部分放贷出去,或者用于公司负责人内部关联公司的资金运作,并没有遵守河南省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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