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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安厅工作人员骗婚,诈骗数额怎么算

2019-06-03李德勇

祝您健康 2019年6期
关键词:范某钱款诈骗罪

李德勇

2014年初,被告人范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王甲相识,隐瞒了其贪污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前科,虚构其为江苏省国家安全厅外勤人员,骗取王甲信任,并于2014年10月12日与王甲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婚后育有一子。2014年9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范某伪造多份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编造需要在南京、北京买房、买车、执行任务遭遇危险需要资金,发生车祸需要赔偿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王甲、王乙(王甲父亲)人民币227万元,其中除却231177元用于出借给他人外,剩余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案件审理中,范某提出骗取的部分钱款是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出借给他人的231177元也应当扣除,自己骗取的是近亲属的钱,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系一起非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被告人范某的诈骗行为从婚前一直延续到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依然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女方及女方家庭财产,如何区分究竟是普通夫妻矛盾还是构成诈骗犯罪,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所谓的诈骗数额是否与男方所谓的家庭生活费用相竞合,不仅仅要分析被告人主客观行为,更要对夫妻双方关系以及女方对男方行为的态度做深入挖掘。法院认为,范某隐瞒其曾因犯罪被判刑的情况,虚构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领取结婚证后即以购房等为名骗取王甲、王乙钱款,后又多次虚构事实骗取王甲、王乙款项,所骗款项主要用于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多次供述其用于家庭的生活费是为了掩饰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其犯罪的成本,不宜扣减,对于231177元借款系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不宜认定被告人范某有非法占用故意,依法应予以扣减。在案件审理中,尽管王甲、王乙强烈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范某的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对于诈骗家庭成员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因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随着婚恋交友平台的网络化以及交友方式的多样化,通过恋爱甚至结婚骗取他人财产的情形已不鲜见。范某隐瞒自己犯罪前科并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多次编造各种匪夷所思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及其家属财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疑,但二人毕竟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对于被告人以“家庭生活费用”为理由企图减少犯罪数额是否应予认可值得探讨。本案综合犯罪人的诈骗动机以及婚内多次大笔数额的索要财产的记录,认定被告人本身就是以诈骗为目的与被害人结婚并生活,并以所谓的家庭生活费为犯罪成本进一步实施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应当将其纳入诈骗数额,但是对于其出借给他人的钱款,其本身并未非法占有,不应纳入诈骗数额。本案对于处理婚内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典型价值,并希望以此為戒提醒广大群众谨慎交友、妥善管理自身合法财产,切不可被感情冲昏头脑铸下大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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